假期管理制度(通用3篇)
假期管理制度 篇1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職工,必須持指定就診醫院的病歷和醫生開的診療證明書(醫生開的病假條,急診除外),經幼兒園保健醫生核查,領導批準后,方可休息,假條必須提前送到幼兒園,便于幼兒園安排工作。
2.請病假1—3天者,憑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書,由分管園長審批。
3.請病假4—7天者,憑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書,由園長審批。
4.請病假天數在7天以上者,憑病歷和醫療診斷證明書,由分管主任審批。
5.病假的工資待遇,按如下方法計算:
對于事編人員:
(1)工資:30天以內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3)病假累計天數超過半個月不享受當月福利(包括全學期、全年福利中該月的福利)。
對除事編之外的其他人員:
(1)工資:30天以內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資保障線(應發工資)的80%.
(2)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3)病假累計天數超過半個月不享受當月福利(包括全學期、全年福利中該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時,由當事人先向分管領導請假,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如遇急事不能趕到園內辦理請假手續,心須來電來函向分管領導請假,無故缺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1.請事假1—3天者,需報分管園長批準。
2.請事假4—7天者,由園長審批。
3.請事假天數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審批。
4.教職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6.事假累計天數超過半個月不享受當月福利(包括全學期、全年福利中該月的福利)。
請長期病假或事假的,長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累計請假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學期內累計請假超過15個工作日,請長期病假的享受請假日內獎勵性績效工資的50%,請長期事假的不享受請假日內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4.婚假享受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四)產假、哺乳假
1.符合國家和幼兒園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教職工,享受98天產假。生育時難產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2.產前因身體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產假內(休息天數原則上在15天以內)。
3.產后上班期間享受每天一小時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懷孕需要流產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負,代課教師自請,費用自付(遇特殊情況,如習慣性流產等,由園委會討論處理)。
5.教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教職工上環憑醫院證明可休息一天。
7.產假享受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給予3天喪假;近親(本人或配偶的親人)給予1天喪假。
喪假享受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值班費按實際天數計算。
假期管理制度 篇2
(一)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病情證明履行請假手續,并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參照事假)報批。請病假連續超過1個月(含1個月)的,需持縣級及以上醫院主治醫師出具的病情證明、相應醫院醫務科出具證明以及病歷卡和醫藥費賬單(原件及復印件)經縣教育局人事科審核后,方可按本規定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病情證明若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請假人員作曠職論處。對給其出具假病情證明者通過教育局報請縣政府,建議醫療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病假7天以內,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7天以上不滿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25%;學期病假累計滿1個月,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工作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0.5%;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
(三)工作人員中獲得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貼的人員,其津貼病假期間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發。
(五)學年累計病假6個月以上,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六)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并視情節,按事假第三條規定處理。
(七)病假期滿,須及時銷假。確因病情原因,需續假的,要及時辦理續假手續。無正當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處理規定執行。確有重大疾病者,須報請主管部門領導批準。
(八)補充規定
1、教職工請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出示醫生診斷證明、假條、藥費單據等,并及時報告園長。
2、教職工有病當天不能上班,須在上班前兩小時請假,上班后持醫院相關證明補辦手續。
3、教職工在工作時間看病,應事先取得園長同意。急診就醫者可以由家屬代為請假,但病愈后必須持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向園長補假。
假期管理制度 篇3
(一)工作人員因公、因私請假,都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
因公請假,應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事先向園長申請,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外出開會、辦事、學習一律向園長請假。
因私請假,半天向分管園長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向園長請假,一律提前一天申請,批準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時,應在當天到崗前兩小時內請示,獲得批準后方可請假,上班一天內找園長銷假。離開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填寫《請假申請單》(由單位存檔),園長準假后,方可離崗。只有兩位教師在崗的班級,在無人接替的情況下不準請假。
請假超過3天的,報局人事科備案。
事假期滿,須及時向準假人銷假,單位及時將請銷假情況記入《請銷假情況登記表》。無正當理由超假的,作曠職處理。
(二)因私請假期間的工資,7天以內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累計超過7天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1.5%;學期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超過2個月的,按每天扣發月工資總額的3%;考核年度內請假累計超過4個月的,停發工資,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參加職稱評聘。
(三)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作曠職處理。曠職期間停發工資。對曠職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作自動離職處理,終止用人關系;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予以辭退。
寒暑假、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出(本縣以外),1天以內(含1天)的,向園長請假,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否則,按事假(三)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