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勞動服務合同(精選3篇)
簡易勞動服務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實施條例等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條形式: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為 月(日、天)。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為 月(日、天)。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甲乙雙方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時間為終止。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二、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可對乙方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及所從事的工作為。
2、甲方應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乙方應按照甲方工作崗位的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工時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 ( ) 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3)不定時工作制。
甲方依法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需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2、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其勞動工時由甲乙雙方依法協商確定。
四、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
1、甲方實行全日制計時工資的,工資標準為每月(日) 無 元。試用期每月(日)工資標準為 無 元;
2、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的,雙方約定的定額(單價)標準為每 無 元。
3、其他約定:
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應按照國家、自治區及兵團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比例參照相關規定。
2、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自治區及兵團有關規定執行。
3、 其他約定: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具,依法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違章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
七、勞動紀律
1、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操作規程。
2、乙方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一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續訂、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的,甲方應依法為乙方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乙方未按照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進行違章作業,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和甲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50%,乙方承擔50%。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有權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現行勞動保障政策規定相悖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委托人(簽字) :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簡易勞動服務合同 篇2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期限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簽字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簡易勞動服務合同 篇3
一、什么是服務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并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二、服務期的期限
關于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后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長怎么辦
服務期是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蹦闶紫鹊么_認自己獲得的培訓是否屬于專項培訓,由于缺乏相關信息,筆者不作過多判斷。這種單獨訂立的期限往往會與勞動合同中簽訂的期限相沖突,從而引發爭議。
服務期是得到用人單位和接受培訓員工雙方簽字確認的,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一般都是先簽訂勞動合同,后簽訂涉及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所以從雙方的意思推敲上應該贊成按照服務期約定的期限履行。雖然服務期協議通常依賴勞動合同關系而存在,但簡單地靠勞動合同否定服務期是不對的。
服務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在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可以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至服務期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