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便租房協議書(精選3篇)
簡便租房協議書 篇1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丙方(中介方): (21世紀不動產天津 加盟店)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辦法》以及天津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調,就房屋租賃及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房屋坐落、面積及附屬設施)租賃房屋座落于 市 區 道(路/街)
小區 棟(樓) 門 室;房屋權屬性質 ,所有權人 房型 ,建筑/計租面積 平方米,樓層 ,總層數 層,單雙氣有線 ,雙水.該房屋的附屬設施見本合同附件―――附屬設施清單。
第二條(租賃用途)該房屋僅做 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式)該房屋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租金按 結算,首付租金乙方于 交付給甲方,以后各期租金交付時間為。乙方若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保證金)乙方于本合同簽署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證金 元人民幣(大寫:元)。合同期滿,若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應在合同到期之日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甲方責任)
1.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該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2.在乙方承租期間,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含自然損耗),甲方負有修繕責任。甲方修繕房屋的,乙方應予以協助,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乙方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天內退還該房屋,同時沒收保證金。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②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損壞該房屋或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③拖欠租金積累計達十五日;④利用該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品;⑤. 2.該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應支付以下費用:
( )物業管理費、( )水電費、( )煤氣費、( )寬帶網絡費、( )暖氣費、( )有線電視費、其他費用 .第八條(合同變更及解除)
1.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終止合同。租賃期間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回保證金。乙方退租時,留置不搬的家具雜物任由甲方處置。
2.租賃期滿后,若乙方要求續租,須提前日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甲方若無答復,視為不同意續租,乙方應退還房屋;如甲方同意繼續租賃,則應續簽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賃物業被依法拆遷)導致該房屋銷毀或滅失而不能繼續租賃的,則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按實際租期收取租金,保證金予以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中介費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由 承擔并在簽訂本合同書同時一次性支付給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兩頁,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21世紀不動產天津 加盟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經紀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附件: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狀況清單房屋用途 總層數 樓層 房屋結構 朝向 總面積裝修情況 防盜門 衛視其他(家具、電器):
水表數 電表數 暖氣 煤氣表數鑰匙 把。
甲方確認: 確認日期:
乙方確認: 確認日期:
簡便租房協議書 篇2
簡單租房合同范本
租房合同范本(簡單)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區X號樓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計X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XX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 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 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X份,甲、乙雙方各執X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簡便租房協議書 篇3
問:我和中介簽了房屋租賃合同,起租日是6月1日一直租到明年4月1日一共十個月,我交了一個月房租的中介費,交了壓一付三的房租。但是我沒到6月1日,并且沒拿到鑰匙呢(當時中介說上一任租客還沒還鑰匙要等幾天),由于個人原因不想租了,請問需要交納違約金么?租賃合同里沒有提到這種情況。如果交違約金的話,中介費可以退么?壓一付三的壓一是不是也不能退了?我看合同上寫雙方簽字并交付鑰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鑰匙,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空子?違約金合同里并沒有說交多少,怎么辦?我看合同上寫雙方簽字并交付鑰匙后合同生效,但是他們并沒有給我鑰匙,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空子?違約金合同里并沒有說交多少,怎么辦?中介會不會說我耽誤房東租房子了為由,讓我賠償經濟損失?這個損失如何計算?沒到起租日,因該是更沒有任何經濟損失的,更何況我都沒進那屋子,也不可能住壞了,請問我應該怎么和中介協商退全款啊,我知道中介費不退。中介費我沒想退,我知道退不了。押金租金我想全退,但是我怕中介管我要違約金,按您說的,我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吧?
答: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簽訂,生效,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已經繳納的租金、押金等可以要求退還,但你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至于中介費,居間服務已經完成,你自己的原因不想繼續承租的,中介費一般不退。
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和起租日沒有關系,無論是否到起租日,也無論是否入住,你在合同生效后因為個人原因解除合同,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不生效的情況下,可以撤銷。但這只是理論知識而已,我估計中介不會和你談這些的。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的,以對方實際經濟損失為限,沒有經濟損失的不需要賠償。
只能要求直接經濟損失,你說的是可預期利息,法律不支持。
中介費退不了是肯定的了,你現在直接要求退還押金和租金是可以的,對方不同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訴。
根據你的描述,不需要繳納,對方不退你去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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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標準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范:
1、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合同法》第114條關于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合同法》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并沒有規定新的法定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2、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于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 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的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于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仍然是根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