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裝卸合同(通用3篇)
貨物裝卸合同 篇1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收貨人(簽章):
一、托運
1、托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向承運人提供托運貨物及裝卸條件。
托運人未按約定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造成承運人車輛放空、延滯及其他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托運人不如實填寫運單,錯報、誤填、遺漏貨物名稱、裝卸地點等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錯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
4、托運人有權決定貨物是否保險或保價。
貨物保險由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委托承運人代辦。
選擇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為全程保價,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收取。
一張運單托運的全部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
5、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托運人應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并隨貨同行。
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文件時,應在運單中注明文件名稱和份數。
二、包裝
1、托運人應按約定包裝貨物。
托運人未按約定包裝貨物,不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約定由承運人對貨物再加外包裝時,包裝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2、由于托運人的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由承運人按約定對貨物再加外包裝的,發生上述問題,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運送
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并在24小時內以合理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按托運人的指示及時將貨物交給收貨人。
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2、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因素導致的變質。
3、起運前運輸路線發生變化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并按最后確定的路線運輸。
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自行承擔。
4、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收貨人收取約定的運雜費用。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按約定支付運雜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
5、承運人未遵守約定的運輸條件或其他約定事項,應賠償托運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6、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擅自將貨物委托其他公司運輸的,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7、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交貨
1、貨物交接時,一方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2、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規定,提存貨物。
3、貨物有包裝的,到達運輸地點后,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有貨損、貨差的,由托運人負責。
五、事故處理
1、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
貨運事故發生后,承、托雙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運輸途中,因第三方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承運人應先行向托運人賠償,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償。
貨物已投保的,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托運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協助托運人獲得賠付。
若承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承運人能夠證明是由于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
由于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托運人(簽章):承運人(簽章):收貨人(簽章):
地址: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傳真: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收貨時間:
貨物裝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乙方對甲方 裝卸搬運實行總包,費用總計 元。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還必須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三、乙方在工作中必須注重安全生產,所有荷載裝卸搬運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須安全、正規使用設備。如違規使用,造成設備及財產損壞,乙方應負全責。
五、乙方如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乙方應給予賠償。
六、結算方式:甲方在十二月內付清合部款項。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貨物裝卸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生產需要,根據乙方申請,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生產的產品和產品原料(以下簡稱產品)的出入庫裝卸工作。為完備手續,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確保工作順利完成,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定以下產品出入庫裝卸工作的承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信守。條款如下:
1、為確保裝卸工作的正常運行,乙方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乙方 人員工作須歲時接受管理和監督。
2、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分類擺放、排列整齊、垛型穩固”的基本要求,決不允許不同規格的產品混放、混垛。
3、未經甲方安排產品出庫裝車,一律不準裝車。裝車作業必須在甲方安排發貨并有倉庫保管員在現場方可裝車。出庫產品裝車時,要認真核對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數量,出現問題由從事裝卸工作的人員負責。
4.計費方式為重量形式,具體價格為: 元/噸(不含票單價),具體噸位以公司相關參數為準。乙方勞保用品自備。
5、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和標準裝車、碼放,甲方有權拒絕簽單,不予結付當車次裝車費。嚴禁損壞相關設施,屬乙方人為損壞,修理費由乙方負責。
6、乙方作業人員必須注意禮儀以及個人衛生,作業操作時嚴禁向顧客索要錢物,否則一經查出,當即解除承包關系。
7、乙方的裝卸人員工作期間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特殊情況需和主管說明原因以后方可離開。有車輛進廠裝卸貨時甲方電話通知乙方人員,乙方必須在15分鐘內到達裝貨地點,如無故離開或不能及時趕到的按50元/次進行處罰,
8、乙方應做到“服務第一、顧客至上”,時時維護甲方公司的形象。做到隨叫隨到,隨到隨裝、卸,乙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裝車或者消極怠工,出現讓客戶空等的現象。
9、乙方裝卸人員不得在庫區范圍內吸煙,不得隨地大小便,否則每人次罰款100元。
10、乙方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為了促進安全生產,增強安全意識,乙方須統一為裝卸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如出現大小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責任以及費用。
11、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由雙方協商處理。
12、爭議的解決: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共同履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調解決。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