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格式寫作(精選3篇)
婚前財產協議格式寫作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自愿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于路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乙方擁有座落于路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婚后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若對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
購買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
乙方擁有:
婚后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后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財產協議格式寫作 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濟南市 區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即小寫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 ),空調兩臺(型號: ),熱水器(型號: ),浴霸(型號: ),飲水機(型號: ),音響兩臺(型號: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以上內容根據你的需要修改后使用。
注意辦理房產過戶和約定違約金非常重要,違約金最好是10萬以上,以免對方將來毀約。
婚前財產協議格式寫作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甲乙雙方現已自由戀愛,確立關系,并已明確結婚意向,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在無任何逼迫、雙方無任何精神不正常現象的情況下,經雙方理智平等的協商,就婚前一處房產達成協議如下:
一、 婚前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單方名義在 按揭住房一套;房屋的詳情況如下:
1、 住房產權地址位置:
2、 房屋戶型:
3、 房屋建筑面積:
4、 購房合同款:
5、 購房合同編號:
6、 附件一《商品房購買合同》復印件
7、 附件二 購房發票復印件
二、 由于雙方暫時未辦理結婚手續,因此購房合同上暫時只有甲方的簽署;但對于房產經后的權利歸屬及其相關責任等事宜,雙方一致協商并同意:
1、住房歸雙方共同所有;財產所有權的分配比例:甲乙雙方各占50%;
2、甲方不得私自將此屋進行轉讓、贈送、抵押、拍賣、租賃、借用等其它用途;
3、婚前貸款由甲方還,此部分作為甲方個人財產;
4、婚后甲乙雙方共同具有還貸的義務和責任;
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四、 此協議雙方無任何爭議;
五、 本協議經____________見證(或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簽字: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