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
一、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注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7、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10、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系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后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經營單位銷售時應當做到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購、銷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3、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4、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臺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經營情況。
5、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購買使用
一、購買第一類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注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7、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系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后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購買使用時單位應當
1、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使用臺賬(出入庫登記)、如實記錄購進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并保存二年備查。
2、使用單位應當在每月初將上個月的購買使用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
3、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購買(使用)情況。
4、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第一、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一、備案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3、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5、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聯系電話及身份證復印件;
6、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7、安全生產許可證;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二、銷售時應當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2、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4、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生產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5、第一類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6、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臺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
7、生產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運輸由貨主(銷售方)辦理有關手續、辦理運輸許可需提供的材料:
1、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生產備案證明;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5、購買單位提供的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6、購銷合同;
7、運輸單位的相關資料(運輸許可證、運輸人等);
8、到運出地公安機關領取表三、四、八、十二填寫、經批準后領取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9、運輸單位應當建立運輸管理登記臺帳(保存2年備查)及進行承運人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運輸情況;
10、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單位的運輸人應當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11、運輸單位(承運人)接受貨主委托運輸時、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是否與運輸物的品種、數量等情況相符、不相符不得承運;
12、運輸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保證本公司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工作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證評價工作過程和結果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及文件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工作全過程。
2 職責
2.l辦公室負責提供對安全評價工作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設施和消耗材料。
2.2辦公室文秘人員負責安全評價報告的打印、裝訂及發放。
2.3辦公室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安全評價的原始記錄和安全評價報告等檔案記錄。
2.4安全評價部負責安全評價的實施。
2.5安全評價人員負責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
2.6質量負責人和安全評價部負責人負責評價報告的校核。
2.7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核批準安全評價報告。
3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4安全評價內容
1)危險、有害因素
2)生產裝置、設施的企業外部周邊情況
3)生產裝置、設施所在地的自然條件
4)生產過程中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5)安全生產條件
5安全評價工作程序
1)確定現狀安全評價范圍
2)收集、整理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3)確定安全評價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
4)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
5)與被評價單位交換意見
6)整理、歸納安全評價結果
7)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6安全評價范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被評價單位的實際需要,與被評價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的范圍。
7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7.1被評價單位和評價單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評價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資料、數據(參見附件1)
7.2搜集、整理生產單位使用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物等物質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等資料
8安全評價方法
8.1評價方法
8.1.1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評價,以安全檢查表的方法(參見附件2)為主,其他方法為輔。
8.1.2其他方面的安全評價,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國際、國內通行的安全評價方法
8.1.3安全評價單元劃分原則
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安全評價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則劃分安全評價單元:
a)以危險、有害因素的類別為主劃分
b)以裝置、設施和工藝流程的特征劃分
c)可以將安全管理、外部周邊情況分別劃分為一個評價單元
9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
9.1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a)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b)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類
9.2分析生產裝置、設施的生產單位外部周邊情況和所在地自然條件
a)分析生產裝置、設施的危險、有害因素對生產單位周邊社區的影響
b)分析生產單位周邊社區對生產裝置、設施的影響
c)分析自然條件對生產裝置、設施的影響
9.3安全生產條件的分析
9.3.1管理層
a)分析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b)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其持續改進情況
c)分析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安全規程及其持續改進情況
d)分析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e)分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f)分析其他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g)分析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h)分析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i)分析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情況
j)分析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調查處理情況
9.3.2生產層
9.3.2.1外部條件
a)分析危險化學品生產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b)分析生產裝置、設施是否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c)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生產單位周邊社區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9.3.2.2內部安全生產條件
a)分析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b)分析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c)分析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作業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d)分析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繼續培訓和考核情況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e)分析設備、設施及其變更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及其變更設備、設施的配套措施;
f)分析生產工藝及其變更情況;
g)分析生產原料、輔助材料及其變更原料、輔助材料的情況;
h)分析作業場所及其變更情況和法定監測、監控情況;
i)分析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及其變更設施的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
j)分析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及其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
k)分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l)分析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9.4固有危險程度
9.4.1根據已確定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確定生產裝置、設施的固有危險程度
9.4.2根據已確定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確定危險目標和重大危險源
9.5預測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后果
10整理、歸納安全評價結果
10.1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
10.2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及其依據的具體條款
10.3存在的事故隱患、隱患的風險程度(按高、中、低分類)和緊迫程度
10.4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測結果(最壞、一般)
11安全生產對策及建議
11.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同時可根據國內外實際情況提出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議
11.2提出相應整改措施的建議
11.3提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修改意見及其建議
12安全評價結論
12.1根據安全評價結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結論
12.2針對安全評價結果,作出采取何種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結論
12.3作出假設整改計劃實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結論
13安全評價報告
13.1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⒈編制說明
⒉被評價單位概況
⑴被評價單位基本情況
⑵被評價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裝置、儲存設施等基本情況
⒊安全評價的范圍
⒋安全評價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
⒍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的結果
⒏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測后果
⒐對策措施與建議
⒑安全評價結論
13.2安全評價報告附件
⒈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過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過程
⒊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后果的預測過程
⒋平面布置圖、流程簡圖、防爆區域劃分圖以及安全評價過程制作的圖表
⒌安全評價方法的確定說明和安全評價方法簡介
⒍被評價單位提供的原始資料目錄
⒎法定檢測、檢驗情況的匯總表
13.3安全評價報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參見式樣1)
⑵封二(參見式樣2)
⑶安全評價工作人員組成(參見式樣3)
⑷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⑸編制說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術語、符號和代號說明
⑻正文(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⑼附件
⒉字號、字體
⑴正文標題
①章、節標題分別采用3號黑體、楷體字
②項目標題采用4號黑體字
⑵正文內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號宋體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選擇采用5號或者6號宋體字
⒊紙張、排版
⑴紙張采用A4白色膠版紙(70g以上)
⑵排版左邊距28mm,右邊距20mm,上邊距25mm,下邊距20mm
⑶章、節標題居中,項目標題空兩格
⒋印刷
除附圖、復印件等外,雙面打印文本
⒌封頁
用評價單位公章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封頁
14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安全評價人員應將評價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原始記錄等有關文件裝入檔案袋,填寫報告提交憑條,將安全評價報告的電子文檔和檔案袋一同提交質量負責人進行校核,校核合格后由質量負責人提交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
15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通知辦公室文秘人員取走報告檔案存檔,打印裝訂報告。
16通知委托單位領取安全評價報告。
17記錄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3
一、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藥箱,店鋪辦公室設有保健員,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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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志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運輸。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人。
4、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
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置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儲罐區,并設有專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及儲罐區,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
5 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管理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企業有關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本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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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環節。
3.職責:
3.1供應部、銷售部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
3.2相關單位保管員負責整個裝卸過程的監護。
3.3安全部負責對裝卸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1供應部、銷售部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4.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4.2.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2.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2.4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4.2.5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2.6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4.2.7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4.2.8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4.2.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4.2.10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4.2.11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4.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4.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4.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4.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4.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4.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便于企業規范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有關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
1.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法購入易制毒化學品后按時入庫,建立倉庫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和調劑。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標志,實行專人專鎖保管,分類定置保存。
3.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回庫應及時建立臺帳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倉庫保管員對需要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和核對后方可入庫。同時作好登記簽字工作。對出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審批,根據領料單等有關單位審核后進行發放并簽名,單證上必須注明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流向等。對回庫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及時檢驗核對并進行登記,規范入庫。倉庫保管員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數,出庫數和庫存數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實進行登記做好原始臺帳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臺帳保存兩年備查。
4. 要加強本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和盜失現象的發生。
5. 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庫保管員,應接受相應的知識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監督,定向使用制度,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調劑,贈送或非法買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車間負責人要做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監督工作,并在使用各個環節中要做好復核對記錄。
3. 易制毒化學品的領取,消耗應建立簽字領取和使用登記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記表,詳細記錄。
4.在使用過程中,剩余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當日返庫,及時進行回庫登記,不得在倉庫外保存或隨意丟棄。
5.在使用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致使易制毒化學品無法投料或投料后不能正常生產而正常消耗的,必須做好登記工作并說明原因,每月底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查。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應當建立嚴格審批制度,不得私自買賣,回收銷毀或丟棄。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本單位可自行回收和利用的,要及時對易制毒化學品廢料再利用進行登記說明,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查。本單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須出售給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并附同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的復印件。
3. 在庫存中或使用中,易制毒化學品因其他因素導致變質而做廢料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有相關部門按有統一規定處理。
4.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時對單位產出相關資料與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廢料收購憑證回執單進行核查校對,做到數據準確無誤,并做好統計結算臺帳報公安主管部門備查。
四、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制度關規定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6
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2、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
3、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登記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6、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7、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8、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檢查,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9、易燃、易爆倉庫內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的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7
一、編制目的:
為了規范化驗室內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在采購、儲存、使用、報廢等環節的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化驗室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效力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報廢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三、負責人員責任劃分:
1.專管員
1.1負責化驗室化驗分析用劇毒化學品化學藥品、試劑采購計劃的審批,對采購量進行把關審核;負責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安全管理設施資源的配備;負責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使用。
1.2按當地公安部門要求,負責辦理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備案證明申請手續;
1.3按采購計劃對外采購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對進貨量和采購來源進行統計出入庫管理登記、日常使用管理。
1.4負責對劇毒化學品化學品購買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紀錄、原始單據、購貨臺帳、證明等進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以便備查;負責在裝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5負責制訂、修訂公司級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負責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在使用、儲存、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7負責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并納入檔案管理。
2.安保員
2.1責對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發生劇毒化學品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案件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2.2負責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生產、存貯、使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防盜工作。
2.3負責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等案件的偵破工作,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配合公安部門偵破。
2.4按化驗室應急預案組織并實施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理工作。
2.5負責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經營管理人員相關犯罪紀錄管理。
2.6負責對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發生劇毒化學品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案件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2.7結合化驗室實際,制定、修訂化驗室使用劇毒化學品化學品類的應急救援措施與預案。
3.保管員
3.1負責對化驗室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安全安全儲存管理與發放工作。
3.2負責編制、填寫劇毒化學品化學式出入庫工作,入庫檢查工作,并建立出入庫臺賬。
3.3負責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庫的每日巡查工作,異常情況及時向安保員及質量部長報告。
3.4負責嚴格執行“五雙”管理規定
4.使用員
4.1依據相應操作規程使用、領取、退還相應劇毒化學品試劑。
4.2發生異常情況及時上報專管員、安保員、保管員。
4.3熟悉試劑的理化性質及SMDS的相關說明。
4.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政策進行使用。
四、專用名詞:無
五、文件正文:
1.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采購
1.1化驗室主任負責服務和供應品采購的申請、審核試劑和耗材的技術指標,對其使用的評價和反饋,編制采購計劃,并且對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進行驗收,填寫合格供應商評價表;
1.2化驗室資料員負責對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合格供應商的資質和評價資料進行歸檔和管理。
1.3采購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由采購員負責向公安機關申辦準購證后,再進行采購。
1.4采購員負責選擇有資質的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采購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并委托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
1.5采購員負責要求供貨廠家提供相應的技術材料,如:貨物的品名、數量、標志、安全使用說明書(MSDS)等。
2.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儲存出入庫管理
2.1管理劇毒化學品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合格,并熟知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2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化驗室專用儲存室內,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2.3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室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說明書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且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必須分開存放。
2.4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到庫后,應及時卸貨,輕搬輕放,嚴禁撞擊,入庫時必須進行驗收,核對品名、標志、數量、規格、包裝、生產廠家等,并據實進行登記,做到賬、卡、物相符,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經核對后方可入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2.5使用部門領用劇毒化學品化學品,應落實固定人員,領料單需寫明用途。
2.6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管理員每天對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存放、領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儲存保管過程中的安全。
2.7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數量;
b.包裝;
2.8保管“五雙”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五雙”制度是指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不論任何爆炸物品倉庫,都必須堅持“五雙”制度。雙人保管就是保管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一人休息,須有第三人頂替。兩把鎖的鑰匙必須兩人各執一把,不能由一人執掌。發貨時必須兩人同時在場。領料要兩人同去,并負責送到。雙本賬是保管員執一本帳,物資管理部門或保衛部門執一本賬。
2.8.1《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存放在保險柜中,由專人保管。
2.8.2由雙人每天檢查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并用臺帳登記。
2.8.3《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填寫由使用部門申請(注明名稱、數量、規定時限、銷售單位和運輸單位),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由經辦人到憑證保管人員處辦理《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
2.8.4保管人員須按規定認真填寫《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
2.8.5經辦人須帶身份證辦理《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
2.8.6經辦人攜帶《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到交警部門辦理《易制爆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和易制爆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單。
2.8.7銷售單位須認真填寫《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回執。
2.8.8經辦人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的回執送還原發證公安機關。
2.8.9《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用完后由保管人員送還原發證公安機關,再領取新的《易制爆化學品購買憑證》
2.9化學危險品的出入庫須有臺帳記錄,每月必須進行盤庫,做到帳、卡、物相符。
3.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使用
3.1盛裝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2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使用地點必須根據該劇毒化學品化學品使用安全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該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使用劇毒化學品化學品時,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量不得超過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當即退回倉庫。
3.3使用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直接進行化驗時(主要指配標準液或者直接使用未經稀釋原品時),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要有相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3.4使用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人員,放置在化驗室內配置和稀釋后的劇毒化學品化學品應粘貼標識,標明品名、濃度,指定專人負責。
3.5化驗室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化驗室如發現丟失、被盜、被搶等情況,應保護好現場,并向化驗室主任和質量部長,由質量部長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3.6化驗室要按所需數量領用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確保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使用規范性,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4.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報廢
執行《化驗室廢液廢物管理制度》
5.劇毒化學品化學品的安全監管
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并做好相關檢查處理記錄。
6.劇毒化學品化學品安全管理一般安全措施
6.1化驗室配備健全的個人安全防護設施,包括通風櫥、抽氣罩、洗眼器、緊急噴淋、防護眼鏡、不同級別的防護口罩、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服等。
6.2化驗室配備充足的消防設施,并保證所有人員熟知使用方法。
6.3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和消防設施(如適用)能夠正常使用:
6.4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通風櫥、抽氣罩的風速,確保其風速滿足相應的使用要求;
6.5滅火器定期送消防部門檢查,一般外檢周期為一年一次。
7.行政管理:
7.1公司每月召開1次劇毒化學品試劑安全會議并留有會議記錄,且定期對保衛員、保管員進行培訓。
7.2公司每年組織進行依據針對于劇毒化學品、防盜、防搶、防破壞及技術防范系統故障的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演練一次,并留有記錄及照片。
8.其他
8.1凡發生劇毒化學品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化驗室領導及公安、安監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8.2使用的劇毒化學品化學品除按照本制度的管理外,符合化學危險品性質的還必須遵守公司對化學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要求。
8.3在檢查安全和消防設施時,如發現設施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必須及時通知安全員,聯系相關廠家或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8.4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
8.5檢測過程中如遇停水、停電時應及時切斷水源、電源,并對遺留事宜妥善處理。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總則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凡在廠內使用和接觸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3、主題內容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危險、劇毒化學品的采購、銷售、收發、裝卸、儲存、使用及報廢處理。
4、職責范圍
4.1供應部負責采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2銷售部負責銷售采購危險、劇毒化學品。
4.3倉庫負責保管、發放采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
4.5以安全科為主,各職能部、車間負責監督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分類
5、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受到損毀的化學物品,均屬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6、有些雖然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容易引起燃燒的化學品也應加強管理。
第三條危險、劇毒化學品采購制度
7、凡我廠生產用的原材料系危險化學品的如:氯化鋇、硫酸、電視等各種有機氧化物引發劑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試劑類物品。供應采購時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危險、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8、供應部采購危險化學品,應辦妥準運手續,并向負責運輸的人員交待清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采購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本廠生產的實際需要及貯存條件進行采購。
9、采購新增加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生產計劃部、總工辦及提出采購要求的部門了解清楚該品種的性能,屬哪類危險化學品,在到達供應單位后,必須向供應單位復核該物品的性能,并將了解的情況通知生產部門。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銷售制度
10、本公司生產的劇毒化學品如:液氯,危險化學品如:鹽酸、燒堿及各類屬于危險化學品性質的物品。銷售人員必須查驗前來采購人員的危險品采購證、準運證后方可開票,在開票時應把采購證號碼抄錄在單據上,收下準購證并附在票證后。同時應當紀錄購買單位的名稱、數量、用途。記錄至少保存1年。
11、銷售部及車間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每天核對,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12、銷售人員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手續不全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劇毒化學品。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儲存和出入庫制度
13、凡危險、劇毒化學品經采購運輸入廠后,倉庫保管人員必須立即通知質檢中心進行抽樣化驗,化驗員應在接到化驗通知后的24小時內報告化驗結果給倉庫保管員,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聽候處理。
14、危險、劇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清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15、危險、劇毒化學品儲存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存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灌裝等易燃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16、危險、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品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擔當。
17、危險、劇毒化學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必須實行兩人、兩鎖、兩本賬管理。劇毒化學品必須按規定管理,由兩人領取方可發放,并記錄領取人員姓名備查。管理人員要按管理危險品范圍、配備防護用品和器具。
18、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用電要有相應的保險措施,人離開倉庫必須關閉庫房電源。倉庫內應當根據消防要求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
19、因庫房不足、暫時需露天放置的危險化學品,其放置部位的安全措施,由倉庫保管員向安全科提出,經同意后方可放在露天保管。夏天天氣熱,對1-2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采取降溫措施。倉庫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0、保管人員應對危險、劇毒化學品貯存數量及時統計,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21、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記錄,檢查記錄至少保持兩年。
22、預防劇毒化學品的流失、被盜,一旦發現丟失、被盜,應及時報主管部門,并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23、危險、劇毒化學品保管人員應每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保管規定的應及時換人。只有經過培訓,取得作業證的人員,才能上崗作業。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的收發制度
24、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廠外銷售應憑銷售部開發的合格發票、提貨單,本廠使用部門憑合格的領料單發貨。
25、倉庫保管員在發放危險、劇毒化學品時,必須查驗提運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提運手續是否安全;車輛危險化學品標志、滅火器材是否完備;包裝容器是否合乎要求,方可發貨。
26、危險、劇毒化學品收發員應對本單位、外單位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實行收發前的檢查(如液氯鋼瓶、鹽酸及液堿容器等),查驗包裝容器的標志是否正確,防震設施是否完好,氣瓶的安全帽是否旋緊蓋好,是否做到專瓶專用、專門容器專用。并對收發危險化學品的日期、數量、瓶號、單位做好登記,發貨員如發現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用品不符合規定不發貨,不合格包裝容器應作報廢處理。
27、收發員應對提貨員宣傳我廠的有關規定,當發現有違章情況時應立即勸阻,待做出處理后再發貨。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裝卸制度
28、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堿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后方可使用。
29、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工作,對毒害、腐蝕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手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后應對防護用具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柜中保管。
30、操作中對危險化學物品應當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軟送物,緩慢下。如用電動葫蘆起吊,物品著地時動作要輕。
31、標有不可倒置標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32、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能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33、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松軟物經水浸濕后掃除。
3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煙。工作完畢后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沐浴。
35、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惡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36、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危險化學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
37、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并避免日曬。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38、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扛、背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
39、嚴禁用鏟車、叉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40、兩種性能互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并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八條危險劇毒化學品使用制度
41、使用劇毒危險化學品時,現場操作人員及使用場所,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用品。領用量應限量領取,不得超過三天的需要量。
4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品,并不得在有毒物品場所飲食。
43、使用危險、劇毒化學品的個人和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5、易燃、易爆液化氣體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凈,要留有余壓,防止物料竄入。
46、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械設備與車輛部件及工作服等。
47、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必須按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48、易燃易爆容器、設備檢修,要按安全檢修和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危險、劇毒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49、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
50、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1、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倉庫應對運輸車輛的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配置情況進行嚴格查驗和登記,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52、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3、禁止用叉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54、溫度較高時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55、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56、裝載完畢,倉庫必須對裝載重量,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做好記錄。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報廢處理制度
57、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物需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安排專人負責銷毀。
58、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清除殘余物,不得改用。
59、包裝器材的銷毀必須在由保衛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銷毀,但在銷毀上述物質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和環保等部門的同意。
60、檢修化學品生產用設備、管道時,應按化工安全檢修清洗、置換處理規定進行處理,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檢修。
6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質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從一般垃圾運出。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企業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制定《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臺帳,并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調查。
3.2、供應部負責對試劑的采購
3.3、開發中心負責對試劑的儲存、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4、控制程序
4.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2、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4.3、劇毒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
4.4、劇毒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
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倉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劇毒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5、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嚴格的保管制度。企業應當將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6、劇毒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儀、通風設施和防護用品。
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7、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倉儲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倉儲崗位必須定時進行巡回檢查,確保生產、使用、運輸、儲存安全。
4.8、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崗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和其他專用安全設施。
4.9、從事劇毒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6.記錄
劇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0
1、要做到安全用電,實驗室的電路安裝要規范化,電線不能裸露。對電氣設備要經常檢查。使用時不能用濕手接觸電器。
2、學生做實驗時,實驗設備和電路按要求連接好后,經老師檢查無誤,方可進行實驗,用電結束后應拔掉連接電源的.插銷。
3、教育學生要遵守紀律,認真做好實驗預習和嚴格按規程操作,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向老師報告。
4、實驗室要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設施和防護用品,進行有毒氣體產生的實驗時,盡可能密封化,能回收的要回收,化學實驗要特別加強安全操作,切實做到防毒、防爆炸。
5、實驗室安全設施要齊全,按要求配備防火、防盜設施。滅火器要定期檢查,定期換藥液。
6、實驗員每天在離開實驗室前,要認真檢查門窗水電,一切無誤后,方可離開實驗室。
7、實驗室里要設置急救藥箱。以便初步處理臨時發生的燒傷、燙傷、割傷等事故。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1
一、教學儀器若有損壞、丟失,應及時查明原因,丟失的應盡量將原物追回,損壞應限期修復;無法追回或修復的`儀器設備,要視情節輕重進行適當處理。
二、教學儀器嚴重損壞、無法修復;藥品因變質不能使用;丟失儀器,已查明原因并做出處理,均可辦理報損報廢手續。
三、凡屬報損報廢的教學儀器,均應在學期末統一填寫“教學儀器報損申請單”,報學校設備科審批。待批準后由管理人員在器材明細賬上注明報損、報廢時間和“申請單”編號,然后調整賬面數字,“申請單”應入檔保存,以備查對。
四、對已報損報廢并銷賬的教學儀器,要裝箱單獨存放備用或交學校相關部門處理。禁止再擺放在原來的位置“濫竽充數”。報廢的化學藥品,應挖坑深埋或集中交有關部門銷毀,不得棄入垃圾箱或公共場所,以防污染或造成以外事故。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為規范劇毒化學品管理,防止發生劇毒化學品危害事故,保護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公司生產活動中涉及的所有劇毒化學品。
3、責任
3.1總經理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的審批。
3.2行政部負責劇毒化學品的保管、發放、建立臺帳。
3.3綜合管理部協助行政部進行劇毒化學品的保管、發放、建立臺帳。
3.3各生產單位負責劇毒化學品的申購、領取、使用管理、建立臺帳等。
4、程序
4.1申購
4.1.1由使用單位提出采購申請,報總經理審批,要明確劇毒物品名稱、數量、用途。
4.1.2使用單位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按國家規定進行采購。
4.2驗收
劇毒物品購入后,須由使用單位、行政部、綜合管理部三方共同驗收。查看數量、包裝情況、是否損漏、手續是否齊全等情況。
4.3入庫保管
經三方共同驗收后的劇毒物品由行政部、綜合部人員一起保存入劇毒物品專柜。劇毒物品專柜由行政部保管,鑰匙由行政部和綜合管理部共同保管。行政部同時建立劇毒物品臺帳。保管室要防止盜竊、火災、洪水等,消除一切安全隱患。
4.4領取
由使用單位填寫劇毒物品領取單,經總經理審批后,交行政部。行政部和綜合部一起開柜發放。使用單位領取人員必須至少兩人一起領取。領取完畢,行政部進行登記。
4.5使用
使用單位領取劇毒物品后,進行登記。使用時必須至少兩人在場,使用情況也必須及時登記。未用完的劇毒物品須及時交行政部保管,程序和4.2、4.3相同。
4.6檢查
行政部和綜合部每月對劇毒物品共同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要及時記錄。發現劇毒物品丟失,必須立即向公司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3
一、使用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二、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三、使用單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四、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六、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七、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八、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4
一、劇毒化學品的發運要按規定委托有資質認定的運輸企業。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員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二、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通行證時,托運人員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劇毒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的資質情況。
三、劇毒品運輸要采用危險品專用車,并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部門對車輛和設備的規定,同時必須定期進行檢測。
四、劇毒品運輸車上必須有必要的應急救援通訊工具,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劇毒品運輸車輛不得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六、劇毒品運輸車輛中途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行駛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七、劇毒品在公路運輸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的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的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劇毒化學品。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5
一、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監督管理權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即要依據《安全生產法》,也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審批權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三、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查處權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本條的內容有些歸工商,有些歸其他部門。比如,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主管部門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經營行為歸工商管轄,因為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工商是主要的監管部門)
四、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處罰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再重復。
2、《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未依法取得批準”的情形包含無證、無照經營,被吊證、吊照后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工商部門屬于“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知道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3、《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九十六條解釋了危險物品包含危險化學品,該法條指出“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項法律有規定的應該依據法律規定(依據上位法)。
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該條規定我們看出:(1)工商部門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決定《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了工商部門是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3)“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對執罰機關的規定,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法律沒有說在罰則上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那么,應該依據法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工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管職責,在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首先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同時,對于其他法律法規(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沒收、無害化處理等有規定的,還要依據相關法規進一步采取措施。
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16
一、實驗前熟悉每個具體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二、用完酒精燈后應立即熄滅,點燃的火柴用后應立即熄滅,不得亂扔。
三、使用電器時謹防觸電,不用濕的手、物接觸電源。實驗后應立即把連接電源的插銷拔下。
四、絕對不允許把各種化學藥品任意混合,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五、不要俯向容器去嗅放出的`氣味,應保持一定距離,慢慢地用手把離開容器的氣流扇向自己。
六、稀釋濃酸(特別是硫酸)時,應將酸注入水內并不斷攪拌,切無將水注入酸內,以免濺出或爆炸。
七、傾注藥劑或加熱液體時,不要俯視容器,以防濺出。試管加熱時,切記不要將管口向著自己或他人。
八、嚴禁在實驗室內飲食或把食具帶進實驗室。實驗后必須仔細把手洗凈。
九、離開實驗室之前,應檢查水、電、門窗是否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