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營專利產品協議書(精選3篇)
合作經營專利產品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XX公司)。
第一條 定義
1.1 “產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1.2 “專利”系指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利技術。
1.3 “技術”系指為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并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并有權向第三方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1.4 “商標”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為準。
1.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XX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具體期限由XX公司與甲方商定。該專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費由甲方承擔,在XX公司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XX公司負擔。
1.6 “技術信息互換”在合同期限內,甲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約束。
第二條 股權比例
2.1 XX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決竅進行合作生產。乙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甲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專利所有權作為無形資產入股XX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萬元,占公司總資本的51%。
2.3乙方以貨幣、實物資產等出資 ,經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該資產價值-----萬元,占公司總資本的49%。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技術和商標。
3.2 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XX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甲方有權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XX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 XX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志商標時,應標明該產品是按甲方的許可制造。
3.4 XX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志均載明于附件。經甲方同意后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湖南(地區)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偽造及侵權
XX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偽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雖然,僅甲方獨立擁有對第三方偽造的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的行為采取追究甚至是訴訟(或采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甲方對XX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而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充分考慮。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義作原告或雙方聯合作原告,XX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XX公司的書面同意。對維權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
第五條 使用費
4.1 在合同期限內XX公司須向甲方為XX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萬元的專利使用費。其使用費可以根據該產品的銷售情況分期返還,返還比例為甲方年收益的--%。
4.3 XX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錄,便于確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額,甲方可派會計師代表甲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內向甲方提供季度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凈售價并附上應支付的款項數額。銷售報告應由XX公司財務主管簽署。
4.4 XX公司根據合同及乙甲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應付款項以人民幣按時匯至甲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5.1 按合營合同,甲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以提高公司雇員的技術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XX公司選拔的雇員按下述技術范圍提供培訓:專利產品產品的制造、發展、銷售和使用;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XX公司與甲方協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與制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甲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5.4 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XX公司與甲方商定。
5.5 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XX公司對XX公司人員進行相關培訓,XX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雇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XX公司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5.6 按本合同規定,XX公司屬下的雇員凡參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后二年內,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6.1 合營期間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乙方制造的產品。
6.2 合營期間XX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乙方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6.3 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XX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后續技術改進及收益歸屬
7.1對于本專利在XX公司應用后所產生的技術改進,分為微小改進、較大改進與重大改進。
7.2對于微小改進,改進技術屬于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對于較大改進,改進技術屬于XX公司所有,公司按照改進程度、給公司帶來收益、利用公司條件的程度,向改進人支付一定獎勵,獎勵數額另行約定;
對于重大改進,改進技術屬于專利權人所有,公司需向專利權人支付技術許可費用。
第九條 專利許可
甲方專利權入股XX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該專利技術進行生產銷售也不得另行對外轉讓該專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許可實施該專利,必須經過甲方同意。
第十條 專利無效
9.1在甲方專利權時效期限內,第三方向專利局提出專利權異議,并經專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該專利確屬無效的,不再按本協議前述約定享有權利。
9.2若該專利在認定無效后,可認為是一般技術具有使用價值的,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合作方式;若已無技術使用價值,則雙方可以解除專利入股合同。
9.3對于專利確定無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獲得的各項收益,甲方不再返還XX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十一條 經營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駐一名董事,一名監事,二名生產技術人員,一名財務管理人員。
2、乙方在新公司派駐二名董事,一名生產技術人員,一名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時,若專利仍在專利權期限內,XX公司須將該專利權仍轉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東有協助義務。
2、XX公司解散時,在公司存續期間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條 雙方方保證與承諾
1、甲方保證:
1.1甲方擁有協議項下專利的合法專利權;
1.2甲方保證擁有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證按雙方協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XX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或國內)的先進水平。
2、乙方保證:
2.1乙方保證擁有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證提供給XX公司的資產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四條 保密
XX公司承認并同意在合同期內由甲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秘密。XX公司及其全體雇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為--年。
第十五條 合營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為期_____年。
2、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XX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為期十年的延長,但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甲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技術和商標。
第十五 條違約責任
雙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協議。如有違反,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若有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承諾、保證的行為,即構成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若因本協議任何一方實質性違約,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除應返還從對方獲得的財產外,還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條 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除非另有規定,仲裁不得影響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其他
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2、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文為準。
4、按本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字為準并按對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視為有效送達。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經營專利產品協議書 篇2
第一條 約因 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法律注冊的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為甲方與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注冊的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為乙方。
甲方和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
第二條 合營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訣竅進行合作生產。
甲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乙方提供專利技術。
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
合營公司由甲方獨自經營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術的全過程,保證其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
乙方提供的專利技術按本合同第五條款規定,以提成費的辦法作為補償。
第二條 定義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術名詞分別闡述,其意義茲明確如下:
2.1. “產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2.2. “專利”系指經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_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2.3. “技術”系指為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并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并有權向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2.4. “商標”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為準。
2.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乙方每年派出三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逗留期限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
該專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在中國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合營公司負擔。
應合營公司的要求,乙方按雙方商定的適當時間內派三名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就有關生產、生產過程及銷售產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協助。
合營公司應支付專家從受雇地至合營公司的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等費用。
2.6. “技術信息互換”–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合營公司。
合營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
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所約束。
2.7. 乙方保證:按雙方議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應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
合營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合營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乙方同意,合營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商標和技術。
3.2.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合營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
合營公司生產的產品與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相同。
乙方有權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合營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的使用技術系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其產品,并按合同條款的規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國際市場中銷售的產品。
3.4.合營公司應乙方的請求,在可能的情況下,于適當的時候在____以乙方的名義申請、登記、注冊其提供的技術,使乙方獲得其技術專利及專利權。
3.5.合營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志商標時,并標明該產品是按乙方的許可證制造。
3.6.合營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志均載明于附件。
經乙方同意后合營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市場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偽造及侵犯 合營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偽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雖然,僅乙方獨家持有對其偽造產品或失常的使用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時采取追究或多次訴訟或采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乙方對合營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適當的考慮。
為此,乙方可用合營公司的名義作原告人或雙方聯合作原告人,合營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合營公司的專題書面批準。
第五條 提成費
5.1.在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須向乙方為合營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5.2.根據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合營公司應支付售出該產品的總凈售額__%的提成費。
其提成費應根據該產品的凈售價計算。
5.3.按合同附件規定的提成費應從得到該項技術之日起執行__年,以后,每年遞減__%。
5.4.合營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綠,便于確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額,乙方可派會計師代表乙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年__月__日起,于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后六十天內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銷售報告。
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凈售價并附上應支付的款額數。
銷售報告應由合營公司主管財務者簽署。
5.5.合營公司根據合同及乙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所得款額以美元按時匯至乙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6.1.按合營公司的合同,乙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為提高公司雇員的技術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營公司選拔的雇員按下述技術范圍提供培訓:_____產品的制造、發展、銷售和使用;
______加工生產及有關工廠實習;
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合營公司與乙方協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與制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乙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6.4.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
6.5.合營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中國對中方人員進行培訓,合營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雇地至合營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6.6.按本合同規定,合營公司屬下的雇員凡參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后1年內,不得向合營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7.1.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的產品。
7.2.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7.3.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合營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保密 合營公司承認并同意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秘密。
合營公司及其全體雇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術。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
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為__年。
第九條 合營期限
9.1. 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為期__年。
9.2. 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作為期二年的延長,但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專題書面的同意,合營公司或甲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乙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商標或技術。
第十條 仲裁
10.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各方主管部門以互相信賴的精神予以解決。
若于三十天內雙方主管部門不能解決時,雙方可推薦第三方予以調解。
10.2. 若于三十天內調解不能解決時,甲方與乙方同意將爭執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暫行規定予以仲裁。
10.3. 若對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強制執行等發生爭執時,仲裁員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國際商業慣例予以有效的解決。
10.4. 在發生爭執,并將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并提交仲裁的爭執者外,雙方都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執行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10.5.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
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
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條 合同文和工作語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營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同意用英語和漢語為工作語言。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書就的標題,僅為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種文本雙方各持二份。
13.3. 甲、乙方及合營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英文為準。
13.4. 按本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為準并按對方的地址寄出后七天,視為有效送達。
甲 方: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
電 掛:_____________ 電 掛: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
合作經營專利產品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和管理經驗,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項目基本信息 合作經營店鋪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作期限
1、本次合作并無特定日期,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合約視為終止。
2、在沒有三方同意終止該合同時,其中一方在三年期限內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五條出資方式
1、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占總股份的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占總股份的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占總股份的_______。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所有財產為各合作人平分。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 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退資、出資轉讓
1、退資
(1)自愿退資。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出資的轉讓
(1)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
(2)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八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2、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第九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1、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2、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未到約定日期而轉讓給另一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作人各執_____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丙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