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通用3篇)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篇1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導論
一、總特點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范本分兩部分:
A.具體條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銷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條件;和
B.一般條款:列明采納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標準條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當事人通常都同時使用A、B兩部分,且在草擬每一部分條款時都應考慮到另一部分條款的情況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雙方可僅將B部分(一般條款)訂入他們的合同。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條款,他們必須將下列條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應受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管轄。”
當然,在此情況下,A部分條款不會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條款的援引都將被視為對雙方在他們的特定合同中所達成的任何相關具體條件(若有)的援引。(見B部分第1.1條之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針對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銷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況下,買方不是消費者,該合同是一項獨立的交易而不是長期供貨協議的一部分。現將本范本適用的合同的各個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滿足初級產品特別是原材料、農產品或食品和易腐貨物的銷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條件的需要。
(b)“旨在轉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業活動中所買賣的且易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終用戶所購買的設備。對這些特制商品,或范圍更廣一點,對機器、設備而言,使用別的標準條款或許更合適。如ECE188機械、電力和相關電子產品供貨的一般條款。
本范本不適用于對消費者的銷售,而只適用于對從事轉售商品業務的購買者的銷售,如經銷商、進口商、批發商等。本范本主要是為一次性買賣而設計的,而不是為連續供貨協議設計的 ① 。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現在長期供貨協議中的條款(如價格調整條款)的原因。應該強調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讓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負責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員會的意圖;并不妨礙在那些起草委員會沒有特別針對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別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條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與起草委員會最初考慮的有實質性不同時,合同雙方務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條款皆能符合他們的意圖。
三、適用法律
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范本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即《1980年維也納公約》。為了便于參照,該公約已作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過將維也納公約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論買賣雙方所在國是否已經批準該公約,該公約均將適用。
起草委員會之所以選擇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適用該公約,是因為采用諸如CISG這樣專門為國際交易而制訂的統一的法律是適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條件基礎上起草的,即:合同雙方的權利要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并且,公約未規定的問題,要受賣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的管轄(B部分第1.2條)。因此,不鼓勵當事人選擇某一國內買賣法來管轄本合同。雖然CISG并未規定銷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進統一性與一致性。然而,倘若雙方當事人意欲選擇某一國內法律來取代CISG(須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雙方應慎重核實,以確保其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與本范本合同之條款不相沖突。若雙方當事人急欲選擇某一非賣方所在國之法律管轄CISG未作規定的問題,則應填寫表格A-14(b)。
四、修改須以書面證明
為保證雙方所達成條款的最大確定性,B部分第1.5條規定合同之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然而,該項要求并不是絕對的。在保持與CISG第29(2)條一致的同時,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條接著寫道: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口頭或以行為表示同意某項書面條款之修改,且另一方當事人已經信賴這樣的口頭協議或行為,那么該方當事人就不能援引書面形式之要求。
五、裝運和交貨條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Incoterms ② 中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 ③ 。雖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但是,起草委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慎重考慮,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單這樣可轉讓運輸單據的術語,如CFR和CIF:制成品在運輸途中是很少進行銷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轉讓的運輸單據。同樣,在結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諸如FAS、FOB、DES和DEQ這類規定貨物須交至或卸離船舶的貿易術語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謹慎考慮。制成品通常在裝卸區交付運輸,不論是在港區內還是在內陸倉庫,因此,使用這樣的術語會與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貨物種類不符。
因此,起草委員會認為最適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貿易術語通常是EXW(工廠交貨)、FCA (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保險費付至)、DAF(邊境交貨)、DDU(未完稅交貨)或DDP(完稅后交貨)。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將這些術語列出,而沒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順序。還需提醒合同雙方注意的是:盡管Incoterms闡明了賣方和買方各自的主要義務及其相互間的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但并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可能產生的所有爭議問題,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術語項下,任何一方當事人皆無義務投保,相應地,就須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他們中間誰來負責投保。另外,術語CIP、CPT和FCA并未劃分裝卸區操作費用該由哪一方負擔。這樣,賣方與買方間對該操作費用的劃分,就成為一個需雙方特別議定的問題。
六、交貨時間
由雙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貨時間,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時間內賣方有義務履行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特別是在雙方選擇的相關貿易術語項下的交貨義務。記住這一點很重要。這里的“交貨時間”是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相聯系的,該約定地點并不一定是貨物到達買方的地點。這樣,在CPT(運費付至)術語項下,當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照管之時,(根據該貿易術語項下A4款)而不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指定地點之時,賣方就完成了其交貨義務。起草委員會因此建議:在填寫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從而就交貨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之前,雙方應根據合同范本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仔細審核交貨在哪個階段進行,即賣方于范本合同A-4所規定的時間之時/之前必須履行的在相應術語下被稱作交貨的行為。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_________地區為獨家代理并銷售甲方_________。
雙方同意如下條件:
1.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的獨家代理。
2.甲方供給乙方_________的成品,由乙方包裝并標貼與原樣相同的商標和標簽。
3.乙方每月銷售不少于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個月不能銷售雙方同意的數量,本合同在任何時候可予以作廢。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廠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
6.若乙方每月銷售量達到規定的數量,乙方有權永久擔任代理。
7.廣告費由乙方負擔。
8.經雙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文本與英文本發生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憑。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經雙方同意。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篇3
(一)概述
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是國際貿易代理協議的一種。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是一國的委托人與另一國的代理人之間簽訂的明確有關與銷售的代理權限規定相互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代理制度的應用很廣而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種國際貿易代理是商業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
在國際銷售代理中,對銷售代理有不同的分類,如依其代理權限大小劃分,可將銷售代理商分為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如依其有無代賣方訂立合同的權利劃分,可劃分為締約代理商和媒介代理商。
(二)標題
國際銷售代理協議的標題首先要明確標明這是代理協議,而非經銷協議,而且同時要標明是獨家代理或總代理,一般代理,從而明確協議的性質。
在我國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一種就是代理僅是推銷商品,代理商從中周旋,買賣雙方直接訂立合同,而代理商吸取一定傭金,這可以說是一種獨家媒介代理。另一種是我方與外國代理商直接簽訂合同并確認代理權,這種代理商既為買方,又為代理。
(三)代理權限
由于不同的代理權限下代理商的權利義務不同,對被代理人的利益影響也不同,所以代理權限的問題是國際銷售代理協議中重要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在代理協議中必須明確這一問題,以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劃分奠定基礎,在這一條款中,主要明確是否給代理商以獨家代理權。如授予代理商以某地區的獨家代理權,則賣方就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直接地或間接地在該地區銷售。正因如此,賣方在授予代理商以獨家代理權時必須要充分考慮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品格及經營能力,一定要慎重行事,否則,如果代理商不努力推銷商品的話,就會使賣方處于較被動的地位。
(四)代理產品
這一條款主要規定代理產品的項目、種類及方式。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將賣方的一種或數種產品的代理權賦予代理商,另一種是將賣方所有產品的代理權賦予代理商,對方這一條款,在前一種情況下,在草擬合同時,要將代理產品的有關細節如種類、名稱、規格、質量要求等詳細訂明,以免日后發生糾紛。此外,由于賣方有可能在不斷更新某產品,所以雙方在合同中還應訂明賣方新產品的代理的有關事宜。
(五)代理地區
代理地區范圍的大小直接關系著合同雙方的利益。在此地區外,雙方就不受此條款的限制,在這一條款中,雙方一般以國、州、地區等行政區劃為標準加以確定代理地區范圍。這一條款如不明確,不具體,日后就容易產生糾紛。在確定代理地區時,還要明確代理人在這一地區內對有關商品的訂單有無權利,以防止該商品或_____在第三國發生侵權。此外,在確定這一條款時,雙方還要注意研究確定的地區的法律,避免國與此地的法律抵觸而無效。
(六)最低代理額
在授予獨家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商獨自享有代理銷售權,為避免代理商不盡職責,保護賣方利益,就有必要確定最低代理額,以保護賣方的產品能夠順利銷售,在約定這一條款時,必須要綜合考慮代理商的代理能力、經營狀況,代理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等因素,從而比較科學合理地確定最低代理額。在簽訂這一條款時,雙方要確定最低代理額的計算方法從而有一個固定的數額,而且要規定這一代理額適用或需要變更的期限,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另外,雙方還應規定違反此條款的補救方法。
(七)傭金及支付
支付傭金是賣方對代理商所承擔的基本的合同義務。雙方在這一條款中可以約定傭金的計算方法,如按商品或發票金額計算,或約定一定的傭金比率。此外,雙方還要約定傭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國際銷售代理協議中多約定定期匯總支付一次。至于具體的結算方式可以參照一般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
(八)商情報告
這一條款主要是規范代理商應及時向賣方報告其商業活動的情況,以便賣方了解有關信息并采取相應措施。在這一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代理商向賣方報告的時間,如一定時期內匯報,另外,還要約定報告的方式及內容,一般來說,商事報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業活動,市場信息,以及其所在國與此有關的法律、法令及外匯、海關方面的內容。
(九)知識產權的保護
由于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涉及的對象是產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識產權,其中關系較密切的是_____。而賣方為了保護與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在境外不受侵犯,就必須要在協議中明確對與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如對_____,雙方可以約定_____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協議終止后,代理商不得繼續使用該_____等等。另外,雙方還可以約定,如在代理商國內出現侵犯賣方知識產權的行為應及時通知賣方,同時雙方可以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經賣方授權,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進行訴訟等保護賣方的知識產權。
(十)訂單
前面已經談到,有的代理商無權代理簽訂契約,在這種招攬訂單的情況下,代理商應將賣方的成交條件及合同一般條款通知顧客,對顧客要求訂立合同的訂單也要及時轉交賣方,以供賣方做出決定。在這類條款中雙方應規定代理商對訂單應做出什么樣的處理。
而在代理商有權簽訂契約的情況時,代理商可以以賣方名義簽訂訂單或銷售合同,此時雙方應在協議規定代理商簽訂契約的條件、并規定代理商簽訂契約后應及時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有充分的履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