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作合同(通用3篇)
國際貿易合作合同 篇1
____為一方,與____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對象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xié)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辦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lián)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發(fā)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lián)外經銀行關于邊境貿易支付協(xié)議書所規(guī)定的辦法及————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lián)和由蘇聯(lián)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fā)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fā)現(xiàn)缺陷后——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fā)現(xiàn)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xiàn)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發(fā)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fā)貨后——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fā)運的情況,并注明發(fā)運日期,合同號,發(fā)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lián)工商會。
第十條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fā)生不可抗力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xù)——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fā)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fā)生和持續(xù)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lián)和由蘇聯(lián)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作合同 篇2
買方: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guī)格: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yǎng)、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采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單據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fā)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匯)。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fā)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fā)票需單獨開列),發(fā)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fā)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航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公司(電報:_________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lián)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
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未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于本合同第5條規(guī)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fā)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fā)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yè)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fā)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制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guī)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fā)現(xiàn)貨物質量、規(guī)格、數量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xiàn)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證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
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fā)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fā)生所在地當局簽發(fā)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fā)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
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zhí)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zhí)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作合同 篇3
轉讓技術秘密和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合同
甲方:
注冊地址:
郵編: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
注冊地址:
郵編: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xié)商,達成如下合同,以期遵守。
第一條 技術名稱、資料
1.技術名稱、權屬:
2.“技術文件資料”的定義及范圍:
(1)一般技術資料包括:
(2)產品設計圖紙:
(3)生產技術資料:
(4)資料的修改:
3.資料的提供方式:
(1)對一般技術文件應提供 份藍圖或同等數量的清晰的復制圖;
(2)對產品設計圖紙應提供 份生產底圖及 份藍圖;
(3)對生產技術資料應提供 份藍圖;
(4)對已提供過的完全相同的重復資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單中予以注明。
4.資料的交付進度:
(1)根據資料定義的規(guī)定,在簽訂合同后 天需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2)根據資料定義的規(guī)定,在簽訂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 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第二條 合作期限
以補償貿易進行使用生產期限為 年, 年后若合資經營條件不成熟,則可延長合作生產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 年。
第三條 轉讓技術秘密和技術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設計計算、產品圖紙、制造工藝、質量控制和試驗安裝、調試、運載及維修等有關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必須和目前使用的資料內容相同。
2.乙方對提供甲方的產品設計圖紙、制造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清晰性負責。
3.在合作生產期間,甲方將以最優(yōu)惠價格向乙方提供本項目市場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體內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技術秘密和技術資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條 價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術秘密和技術資料費用期限如下:
年 人民幣(大寫: 元整)
年 人民幣(大寫: 元整)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凈產值(即每年總產值扣除進口部分價值和稅收費用后的產值)其提成費為 %。
2.合同簽署生效后 天內,乙方按照由 銀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單據,予以第一次支付總金額的 %,即 人民幣 (大寫: 元整)。
(1)根據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資料的空運提單;
(2)經乙方確認的 銀行出具不可撤銷的保函正副本條一份;
(3)甲方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4)甲方即期匯票一式 份。
3.乙方于 年 月 日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總金額的 %現(xiàn)金,即 人民幣(大寫: 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資料空運提單;
(2)甲方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匯票一式 份;
4.雙方同意 年用現(xiàn)金支付, 年付 %現(xiàn)金,其余 %金額用乙方返銷產品補償。
5. 年的費用本年 月 日支付,甲方交付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6.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提成費用應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甲方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后支付。
7.在合作生產期間,鑒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轉讓技術秘密的部分費用,若合資經營時機成熟,雙方同意成立合資經營企業(yè)時,則甲方將其剩余部分的技術秘密費用可作為投資的一部分。一旦雙方不能進行合資經營,在 年之內合作生產被迫終止時,乙方確認向甲方支付技術秘密費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現(xiàn)上述情況,對支付技術秘密費用的進度和方式由雙方在適當時候予以協(xié)商。
第五條 合作生產和補償貿易
1.為有利乙方的外匯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產主機返銷。
上述訂單的總值必須保證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購買零部件所需費用總額的 %。甲方同意在乙方補償能力擴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補償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2.乙方將以優(yōu)惠價格同甲方提供產品。其品種、數量、交貨期等將由雙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產品必須符合標準。
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產品圖紙后立即試制主機。首批產品各一臺將分別在雙方進行試驗,在試驗合格的基礎上甲方要求乙方 年內提供主機 臺。其價格、交貨期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商定。
第六條 保證
甲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應的資料應是最新技術的成果,其內容與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所供資料是完整、正確、清晰的。
第七條 稅費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繳納的一切稅收,發(fā)生在乙方國外的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履行本合同需繳納的一切稅費,發(fā)生在乙方國內的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商標
乙方有權使用甲方商標和合同產品的序號。乙方將下列商標標明在 生產的合同產品上: 。乙方制造的銘牌、報價單、技術規(guī)格書、廣告、說明書、樣本等,凡是合同產品均以甲方名稱來表示。
第九條 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防濕、防潮、防震、防銹、耐粗暴搬運。由于包裝不良所發(fā)生的損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賣方應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或損失。
2.賣方應在每件包裝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號、尺碼、毛重、凈重、“切勿受潮”等字樣,并刷有下列嘜頭: 。
3.裝箱單 份,注明毛重、凈重、尺碼和所裝貨物每項的品名數量。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或其他雙方同意的事件而影響執(zhí)行合同時,雙方同意延長合同期限,延長時間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2.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況用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 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交給另一方確認。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續(xù)到 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盡快解決本合同繼續(xù)執(zhí)行的問題。
第十一條 仲裁
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地點在 國的 市,由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間仍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fā)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外或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guī)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的轉讓行為均屬無效。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五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fā)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tǒng)的通知、文件、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起算 日視為送達。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tǒng)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tǒng)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fā)出后的第 日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qū)域內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3.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換的所有文件、函電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時自動失效。本合同只能根據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文件進行變更、追加或修改。
4.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