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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發布時間:2024-02-12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精選15篇)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1

  一、霸王條款含義

  霸王條款,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等。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極大地損害了消費的權益。霸王條款往往具有五大特征: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二、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在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在與勞動者簽訂就業合同時會設置種種霸王條款限制,勞動者若不服從這些規定則只能另尋工作。勞動合同中常見的霸王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暫住證、資格證書等其他能證明職工身份的個人證件,防止職工不辭而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屬于違法行為,職工都有權拒絕。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職工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后隨時要求予以返還。

  (二)職工傷病殘亡概不負責

  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責任,少數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工作中出現傷、病、殘、亡等現象,企業概不負責。這類企業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機械等工傷事故多發行業。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

  只要不是勞動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只要發生工傷事故,不論職工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都應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三)提前離職收取違約金

  一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完勞動合同提前離職,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收取違約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限,職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的;二是違反了競業限制責任的。

  (四)限制女職工婚育

  一些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出于對其自身生產經營的考慮,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女職工需要工作多少年、達到多少歲,方可結婚、生育。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五)無條件服從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滿足自身生產進度的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做出強制性規定,要求凡是加班加點,職工都要無條件服從,否則就作曠工處理或者給以罰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要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案例分析

  (一)案件回放

  自20xx年10月,胡小姐在上海市一家機械公司打工,并于20xx年12月31日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公司從員工應得工資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終分配;員工受聘期間辭職或辭退,從離職

  之日起脫離關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資與其他應得報酬全部作為自動放棄,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當時對此心存疑慮,但考慮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簽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體不適,工作起來力不從心,便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離開公司。但在工資結算時,公司克扣了當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資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資1800元。胡小姐覺得公司的做法沒有道理,幾次催討,但公司都以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胡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請求。但是公司不服仲裁,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駁回支付工資的請求。

  (二)審理經過

  法庭上,原告機械公司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辭職,所提留的工資與其他應得報酬全部作自動放棄”的.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對原、被告雙方是具有約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則認為雙方有關放棄權利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屬于無效條款,原告應據實支付被告工資報酬。

  奉賢區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是不爭的事實,胡小姐理應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原、被告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被告在辭職或被辭退的情況下,放棄被提留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該約定有失公正,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的權利,屬無效條款。

  (三)案件結果

  奉賢區法院判決對原告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20xx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資1000元、6月份工資1360元和7月份工資450元,合計人民幣2810元。

  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于日前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四、建議

  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的出現,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勞動力市場秩序。那么如何減少霸王條款,如何使勞動者免受霸王條款的制約便顯得尤為關鍵。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2

  時值世紀之交,不少人可能面臨著與所服務的單位續訂勞動合同,一些“跳槽”到新 單位的人,也需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對此,我們有一些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供參考。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平等的合同主體。因此,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并且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糾紛中,有少數 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特別是在短期合同的續約中容易出現,這是與《勞動法》相違背的,需引起注意。 *工作內容、職務的聘用應清楚明了,使勞動者知道自己做什么、發展空間有多大, 也避免了過于頻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長。

  勞動報酬和福利。這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勞動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單 位能提供哪些社會保險以及個人的繳付比例。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扣押保險單證的做法是不對的,勞動者應依法力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約引起的糾紛 較多,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將此類條款審讀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詞,以免發生糾紛時,維權困難。

  以上規定的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在實踐中,雙方可用補充條款對其它事 項進行約定,如教育培訓、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等,對雙方權益維護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警惕勞動合同陷阱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同樣適用勞動合同。在實踐中,以脅迫方式訂立勞動合同比較鮮見,以欺詐方式即設立勞動合同陷阱卻屢見不鮮,特別是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勞動合同中,雙方一定要詳細訂立,尤其是完成任務 的期限和驗收標準,以免日后帶來不必要的爭端。另一類欺詐是一方當事人捏造事實,或故意告知不真實情況,使另一方判斷失誤,如勞動者把他人勞動成果竊為己有,欺騙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不真實的利益如住房等進行虛假承諾,卻不能兌現,從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等。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3

  勞動合同是幾份才合法?必須具備那些內容

  一、 具體解析: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幾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幾份》。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4

  據我多年的觀察,大部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都很少對里面的內容進行詳細了解,完全不像簽房屋買賣合同那么認真。特別是新入職的小白,他們甚至覺得簽訂勞動合同僅僅是辦理入職手續的一個環節而己。

  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中,由于就業市場的壓力,勞動者一方普遍處于弱勢的地位,而勞動合同是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重要法律文件。所以,非常有必要對里面的關鍵信息進行重點關注和解讀,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陷入一些無良雇主設置的法律陷井;只有知已知彼,甲乙相互相互了解,才能建立良性的勞動關系,促進雙方的共贏。

  當一份勞動合同擺在你面前的時候,以下這八大關鍵信息要特別留意。

  關鍵信息一:甲方名稱——看清楚合同的甲方(用人單位)的具體名稱,以防中了調包計

  要看清楚合同上注明的甲方是否招聘信息上的用人單位。有些同學應聘時沖著對方工作單位是政府、國企或事業單位,等簽了合同才發現自己只是和某人才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工作地點在政府、國企或事業單位。也就是說,你工作的地方并非你的東家,你只是人才代理機構外委員工。要知到,現才許多單位的正式員工與外委員工的工資福利代遇是相差很大的。

  關鍵信息二:合同期限——了解合同期限的種類和時間,便于自己規劃職業目標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有效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一般來說,單位不會輕易與新入職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當出現法律規定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情況發生時,例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關鍵信息三:試用期——驗證試用期限的規定是否合法,避免“試用期兇險”

  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所以,你要對照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檢查勞動合同里寫的的試用期限是否合法。以防有些不良雇主,為了掌握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又或降底人工成本,將勞動者的試用期隨意延長。

  關鍵信息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有明確范圍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讓自已心中有數

  1.工作內容是寫你的工作崗位的一個具體名稱,或幾個同類性質的工作崗位的具體名稱,不應泛寫管理崗位或操作崗位,以防止用人單位無須與員工協商簽訂變更合同就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

  2.乙方工作地點,一般應寫明某市、或某區,如果是比較大的城市,如廣州市,可約定是在原八大老城區或是含增城、從化、花都、南沙等新區。因為工作地點的變動往往會給員工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特別是結婚后,會對家庭造成較大的影響。因此,應留意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如有異議,或與當初招聘時用人單位的承諾不符,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及時提出,以避免日后造成被動和糾紛。

  有明確范圍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用人單位日后的把你調到合同寫明的工作地點以外的地方,你可以以合同規定的不符為由拒絕調動,如果因此被解除勞動合同,你有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果在是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地點范圍內調動你不接受,那就是你違約,單位可以說你不按合同約定,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工作崗位亦是同樣的道理。

  關鍵信息五:工時制和休息休假——勞逸結合很重要

  工時制有以下三類:

  1.標準工時制度,這是用人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我國現行法定標準工時制度是,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根據規定,標準工時制下: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產經營需要,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2.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針對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在該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每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時制度。

  3.不定時工時制,是指用人單位針對因生產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者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靈活形式的工時制度。

  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看清楚工時制很重要,比如,你業余在進修,晚上要上課,那么,標準工時制就是最有利于你安排有規律的業余生活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關鍵信息六:勞動報酬——工作價值的最基本體現

  勞動合同一般會注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是多少,那么,這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同時也是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如果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是5000元/月,那么5000元就是你的加班計算費的基數。

  其次,還會約定工資計發形式

  1、計時工資:這種形式,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的工作定量應該是70%以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方為成立。

  此外,還會約定試用期工資標準是多少,轉正后工資標準是多少。

  工資發放時間是每月幾號發放或每周幾發放,是當月發當月工資還是當月發上月工資,是現金發放還是打入工資帳號中,這些都要明確清楚。有了這些文字上的規定,才不容易產生一些法律糾紛,比如拖欠工資的時間節點的界定。

  關鍵信息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大部分的內容都是格式合同,但會在后面部分留下一處空白填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這里要注意,約定的事項要合法,以免被這種非法或不恰當的約定所誤導。

  比如,有的雇主在此處約定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在此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醫療、工傷待遇的問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在合同中約定不買社保的這種做法本身就是無效條款。

  有些合同約定了如女職工幾年內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絕或要求改變條款。

  關鍵信息八:通知和送達

  勞動合同還是規定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的送達方式,一般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這樣,如果你的通訊地址變更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備案。以免重要文件送達不及時造成相關損失,而又得不到賠償。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5

  (一)勞動合同期滿后若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則會使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法律條例中,事實勞動關系是不規范的,因此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三)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通過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么影響”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人們在實際生活中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以求更好地解決相關性的問題。此外,面對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辦理續簽手續問題時,情節嚴重的,人們也可以及時向小編進行一定的咨詢,以全面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好相關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6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即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三、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工作地點為:公司內和由于崗位的要求到公司外指定的場所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要作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執行:

  1、訂單任務制和小組個人計件制

  2、執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

  3、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乙方工作時間;在乙方自愿的基礎上,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國家的相應規定進行調休或者按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費。

  第六條甲方應當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

  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數額為________元;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

  ( )執行按件計酬的工資標準按照甲方合理的標準發放。

  六、社會保險

  第八條 社會保險根據乙方意愿可選擇下列第______種方式作為本合同條款:

  1、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2、因客觀原因,乙方拒絕甲方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同意甲方將甲方應繳納部分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八、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執行及本勞動合同《附頁共二頁員工特別守則》執行。

  十、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關于專項技術培訓及違約金的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于競業禁止及違約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可就上述未規定條款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或其它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7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五、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七、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8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為_________。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部門為_____, 崗位(管理技術崗位或生產操作崗位)為_____,職務(或工種)為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

  (三)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

  (四)甲方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單位工作的,應協商一致并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小時,每周工作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___為周期,總工時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計時工資

  (1)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____執行,初始工資額為____元/月或____元/時;

  (2)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元/月(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件工資

  (1)計件單價 ;

  (2)勞動定額 (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3.其他形式(如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 。

  4.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物價水平和政府頒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等情況,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或者以集體協商的形式,依法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績效薪酬或獎金的計發辦法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津貼、補貼的發放標準和辦法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每月 日發放 (當月/上月)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_____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補休的除外。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按國家、省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應由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應將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數額為____元/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____(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照國家、省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七、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四)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書面變更手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可以裁減人員,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甲方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條第(一)項第5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手續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如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作如下約定: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雙方作如下約定: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甲方可與其約定競業限制,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甲方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鑒證機構(蓋章):_________________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聯系方式:

  現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______月。

  二、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內容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執行 條款。

  A、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B、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C、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享受國家法定假日(由乙方自主確定并申報甲方批準)。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甲方《員工考勤與享假制度》的各類假期并按規定請假(乙方病假,須持甲方認可的定點醫院病歷、報告單和病假證明,經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準假)。

  (三)、甲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發生設備故障,需要乙方參加緊急處理或及時搶修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標準時間規定的限制。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甲方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報酬

  (一)、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在次月發放。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元,考核工資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

  七、社會保障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執行,同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八、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員工考勤與享假制度》、《員工手冊》、《安全管理規定》、《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等)公布后,作為本合同履行的依據。

  (二)、乙方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指揮和調配,履行勞動義務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

  (三)、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合同。

  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等情況必須屬實。②嚴格執行甲方的員工管理制度、崗位說明書和崗位操作規程。③服從甲方的指導并考核合格。④符合甲方崗位身體適應能力和崗位技能接受能力。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

  (五)、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或者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提前三十日對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的。

  3、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4、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下列______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并嚴格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和給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十二、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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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昆山XX公司

  乙方:求職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第二條 作業人員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為______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 寫:_________元

  4·2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在確認的方式前劃“√”)

  經過招投標確定或雖未經招投標程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 )4·2·1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 )4·2·2以( )年施工預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額為依據:

  ( )4·2·3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_______元/工日;(以實際發生,書面簽證資料為準)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5·1 結算、決算資料:

  5·1·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圖或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依據上述書面資料按本合同條款編制的施工預算書。

  5·1·2承包人根據發包人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并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人工結算書。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結算資料及書面洽商變更、現場簽認資料等。

  5·2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決算:

  5·2·1發包人應于每月____日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核實、 確認并共同履行書面結算手續。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決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決算資料后28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并辦理分包工程決算手續。

  5·3合同價款的支付:

  5·3·1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第六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1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6·2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采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設備,須作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6·2·2按照有關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分清責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7·1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7·2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由發包人予以經濟補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3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后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對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8·2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于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復。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復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

  第九條 文明施工

  9·1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9·2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施工條件,如發包人不能提供現場食宿條件或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食宿的,由發包人按照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條 材料機具供應

  10·1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防護用具由發包人采購并供應到施工現場(400米內)

  10·2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發包人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第十一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1·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

  11·2 負責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11·3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1·4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第十二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2·1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歲,不得超過60周歲。

  12·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12·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___ %,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12·4當發包人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承包人在不影響發包人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發包人出具書面通知,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發包人違約責任

  13·1·1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賠償損失。停工、窩工應辦理書面洽商,方作為決算依據。發包人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后可提前終止合同。

  13·1·2由于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3·1·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余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

  13·2承包人違約責任

  13·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簽認。

  13·2·2承包人未按發包人選定的施工隊伍進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暫不安排施工任務(窩工損失承包人自負),并書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終止合同。

  13·2·3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在選定的方式前劃 “√”)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應出示委托證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后,即宣告終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11

  大學應屆畢業生拿到手上的那份就業協議書是非常重要的,它關系到畢業生在畢業后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轉遞學生檔案等,不可忽視。那么就業協議書怎么寫呢?本文為大家整理了一份就業協議書范文,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用人單位

  培養單位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了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了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注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準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準后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 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后作為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后、用人單位、畢業后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一條 本《就業協議書》適用于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準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主管部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及電話 單位性質

  檔案接收 單位名稱 郵政編碼

  詳細地址

  畢業生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院 專業 政治面貌

  學位類別 學歷 培養方式

  生源地 婚姻狀況

  聯系方式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畢業生工作的地點:

  第二條 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

  第三條 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是否簽訂: 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20xx元。違約方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后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

  畢業生意見: 用人單位意見:

  簽字: 簽字:

  以上就是就業協議書應該怎么寫的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能夠幫助到您。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咨詢。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了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咨詢專業律師。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怎么辦

  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到期后,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簽合同,并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于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寧夏大廈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么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簽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后,可以采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寫明要求簽訂合同的截止日期,并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后勞動者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并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并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么什么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系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后才簽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系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簽,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于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于企業來講,首先應當盡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后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么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簽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簽,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后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范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于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并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么

  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不熟悉勞動合同的簽訂,那么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詳細的解答請跟隨小編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后,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后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12

  簽三方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鑒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13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案情簡介

  某大型零售公司因涉嫌單位犯罪,于20xx年5月被司法機關查封賬戶,扣押公章并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自此,由于賬戶被查封,該單位無法發放工資和為員工繳納社保,涉及全國數百名員工,其中還有部分是勞務派遣員工。該用人單位隨即通過郵件方式向全體員工告知此事實,并同意于賬戶被解封后支付員工工資并補繳社會保險。

  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底,各地員工紛紛離職,部分員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拖欠的工資、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截止20xx年3月底,已有上海、重慶、北京、天津、成都、蘇州、深圳、廣州、江西南昌的仲裁委或法院做出生效裁判文書。

  經過統計,裁決結果分為兩類,統計如下:

  第1類:

  對用人單位有利上海、天津和北京地區的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因賬戶被封、公章被扣押等客觀原因未能發放工資,不屬于惡意欠薪或無故拖欠工資,故不支持勞動者關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第2類:

  對勞動者有利重慶、成都、蘇州、南昌和廣州地區的仲裁委認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條件成就,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支持勞動者關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另外,深圳地區仲裁委認為,用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并未導致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不支持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其原因在于對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時,是否需要考慮到單位存在主觀惡意還是客觀不能。

  我們再將從此條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及法院相關判例進行梳理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第38條制定的來源和依據

  1、對于此條規定,并非完全是《勞動合同法》的全新規定,早在1994年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中第18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對于什么是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關于印發《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中有了明確的說明:

  “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3、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企業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察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予以處理”

  4、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由以上規定看出,對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處罰及司法機關判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惡意拖欠”,即用人單位須存在主觀惡意情形下,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只是此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不一樣。

  二、《勞動合同法》第38條出臺的背景分析

  對于此條規定制定的背景,現在已無從查證,我們可從20xx年7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中窺見一二。

  該《釋義》對于此條的進行解釋中談到“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克扣職工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限于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同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官員李建、閆寶卿、邱小平等任主編的《勞動合同法》起草小組編寫的《勞動合同法問答》,談到“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及時,是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不能晚于勞動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足額,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而不能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由以上文章分析,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第38條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20xx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關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其中《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認為“原告企業因被告勞動者的原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與原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且未履行告知義務,原告公司無需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判決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此案例,其中含有了對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存在主觀惡意,也不應受到懲罰的觀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

  在運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時,應考慮到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客觀不能的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客觀不能情形,應從嚴把握,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希望勞動者如愿意與用人單位共擔經營風險,接受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少發工資的客觀情形,也需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莫等到用人單位陷入經營極度困難,無法發出工資時才想起仲裁。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14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約定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新員工試用期為個月,從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時間及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非有法定事由乙方應當服從。

  工作時間及休假參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

  甲方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月工資--元(具體見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甲乙雙方依法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保密和競業限制規定

  乙方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在與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年內不得在任何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從事同類業務。否則按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五、服務期約定

  鑒于甲方為乙方提供無償專業技術培訓,乙方承諾為甲方服務2年。(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合同期限自動順延。)

  服務期內,乙方違反約定的,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甲方的培訓費等費用和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勞動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 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本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由于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關于勞動合同模板錦集 篇15

  有關數字顯示,全國因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上升突出,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52%,這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如此多,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勞動關系不對等,從而造成大多數勞動合同名存實亡、流于形式,一切由“甲方”說了算。調查結果表明,僅有不到25%的人敢在勞動合同上與老板較真。

  勞動糾紛案件何其多?據了解,全國法院一年審理的勞動糾紛案件達7萬多件,比《勞動法》實施第一年的1995年增長了1.7倍,而因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則是“禍首”。

  勞動爭議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外,主要原因是: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如長期拖欠或無故克扣職工工資、不及時支付職工醫藥費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勞動合同管理不規范等。

  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聘用主體的甲方通常有能力和條件制約作為受聘主體的乙方,而乙方則通常沒有條件和能力制約甲方。“甲方”有多少行為與法相悖在國有、集體企業以及由此而來的企業中,勞動爭議相對較少。而在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勞動爭議的大幅上升,已成為一種社會隱患。

  就企業在勞動關系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建筑、餐飲、商業銷售類企業用工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在這些企業中,一般職工不簽勞動合同,口頭合同盛行。有些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業主與職工的地位極不平等。勞動合同文本多為企業自留,不給職工。在產生勞動糾紛時,職工往往處于不利境地。

  工資過低,不按時發放工資。不少企業抓住員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給的工資極低。工人的付出與實際報酬遠遠不成比例。

  參加社會保險的面不廣。這個問題主要集中于規模不大、效益不佳和領導法律及道德素質低的企業,在這些企業沒有專門的部門或個人負責員工保險和福利管理,不少國有集體企業只在意所謂“正式工”的保險福利,對聘用的員工則能拖便拖、能糊弄便糊弄。

  格式合同單方合同較為普遍。企業事先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個聘用合同,只等“乙方”在上面簽字或蓋章,不容分說。企業利用謀職者迫切求職的心態,只約定勞動者有哪些義務,而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往往表述不清、要領模糊。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員工工傷自理,一些私營企業還規定女職工不準懷孕等。

  從勞動爭議案件看,“乙方”作為勞動關系中的弱勢方,勞動權益比較容易受到侵犯:工資無保證,超時勞動無報酬,合同條款模糊,社會保險無人管,勞動安全無保障等。為何不敢和老板較真

  勞動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依據。在勞動關系上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卻有很多人不敢與老板談論和商討雙方的勞動合同。

  就業形勢嚴峻和就業壓力太大的現狀是個中首要原因。其次,受制于個人能力、年齡和身體狀況等也是不敢對格式合同提意見的重要原因。再者,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常常把舉證責任歸于原告——職工,采取“誰主張誰舉證、誰先主張誰先舉證”,也讓職工不敢也不能理直氣壯地與老板“較量”。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明顯不平等,企業是主動處罰的強者,而職工是被動受罰的弱者。職工的出勤、勞動違紀等行為均是由企業單方面記錄在案,并由企業單方面認定、存檔。職工無記錄權(即使私自記錄也屬無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勞動、遵章守紀等行為直接的書面證明。一旦企業領導人有意打擊報復、隨意處罰職工,職工則由于自身無權、被動、弱勢等特定條件限制,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主和勞動者應當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很難有實質上的平等。尤其是在目前勞動力市場嚴重供大于求的情況下,許多人為了保住飯碗,忍辱負重,助長了某些“甲方”的老大作風。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仲裁裁決失效,人民法院將依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判決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起訴,超過期限判決生效。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審,程序同一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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