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款合同條例(精選3篇)
關于借款合同條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借款方)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貸款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契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借貸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照國家政策、依據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銀行、信用合作社簽訂借款合同和發放貸款。
第四條 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后,即可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額;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七條 借款方申請借款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并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作貸款的保證。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
借款方不完全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借款條件,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以提出申請,但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并報經貸款方上級批準后,方可借款。
第八條 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需要保證人的,或者經當事人一方提出或雙方協商需要保證人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
第九條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十一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三、借款方經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四章 違約責任和違法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新貸款。
第十六條 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
第十七條 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本條例第十六條罰息的計算相同。
第十八條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應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格式,由銀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借款合同條例 篇2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借款合同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借款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信貸計劃的執行。它適用于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等單位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城鄉個人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應參照《借款合同條例》執行。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借款合同的貸款方只能是銀行、信用合作社和經批準可以發放貸款的其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允許相互借貸。
合同原則 借款方借款必須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后,方可簽訂借款合同。銀行對借款申請要認真審查,了解借款方的經濟情況、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歸還貸款。簽訂借款合同時,必須根據如下原則:①按計劃發放和使用原則。銀行貸款必須在國家信貸計劃所規定的金額和用途范圍內,根據借款方的實際需要,有計劃、有目的地發放使用。②物資保證原則。借款方必須具有與貸款數量相適應的,并能參加生產周轉和商品流通的物資作為貸款的物質基礎。當借款方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方有權要求依照法律程序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③按期償還原則。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確定歸還期限,借款企業必須按期歸還。
合同擔保 借款方若不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也沒有適銷適用的物資和財產,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借款時,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同意,并經貸款方上級批準后,方可予以借款。保證人必須具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財產。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對企業單位而言是依法登記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經營,有獨立支配財產和進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并要有足夠償還借款的財產作保證。如以個人作保證人的,必須是有當地正式戶口和固定工作單位,同時必須具有足夠償還借款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名義承擔經濟責任的人作保證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借款方的保證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合格后,雙方即可簽訂借款合同。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授權證明必須有法定代表簽名蓋章的書面文件為法律根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某一方的法定代表調動工作,新任法定代表,仍應繼續遵守合同條款。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并享受原有的權利。
合同要件 借款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①貸款種類。銀行貸款分為工業(包括交通運輸企業)貸款、商業貸款、農業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等。②借款用途。銀行貸款可用于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專項貸款等。③借款金額。要填寫清楚,大寫小寫數額要一致。④借款利率。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貸款銀行只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浮動幅度內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根據貸款種類的不同,專業銀行在各自的貸款管理辦法中都規定了各種貸款項目的最長期限。借貸雙方只能在規定的最長期限內確定借款期限。⑥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借款方還款資金來源必須正當,不得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借款合同中還應規定借款方是一次歸還本息還是分幾次歸還本息。⑦保證條款。即將借款方對借款合同予以保證或提供擔保人的內容寫入合同。保證人對借款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應在借款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從借款合同期滿之日起算。⑧違約責任。即當事人雙方商定的當一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責任。過錯方應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由于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⑨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借款合同雙方可將雙方一致同意的,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內容寫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履行規定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借款轉貸給他人,不得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必須按期還本付息。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償還借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方發放貸款后應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檢查借款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檢查貸款物資保證性、測定貸款風險程度、落實企業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及時解決影響貸款按期歸還的不利因素。對風險性較大的貸款種類還應反復進行檢查。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如貸款方不履行合同,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合同變更及違約責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時或在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依法達成協議對原來的合同條款作某些修改、刪除或補充某些內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許的。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借款合同條例規定了允許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幾種情況:①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③借款方經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合并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無論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還是因貸款方工作人員失職造成貸款損失浪費以及借貸雙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都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調整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在借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1985年 2月28日國務院發布《借款合同條例》,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制定
《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借款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規定內容履行,以及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和承擔多少責任等發生爭議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要堅持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借款合同糾紛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以根據影響大小、金額多少由省、市或者國家仲裁機關仲裁。經仲裁后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關于借款合同條例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借款人: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設項目,向借款人申請人民幣借款_________萬元,期限為________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借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1.
1.1 “營業日”指借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
1.3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借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
1.4 “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借款的,包括經辦借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
1.
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
6.1條提取借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
1.6 “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
6.7條歸還借款的期間,包括借款展期的期間。
1.
1.7 “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
1.8 “項目”指_________公路。
1.
1.9 “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
1.10 “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
1.11 “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
1.13 “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
1.14 “項目資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
1.
1.15 “擔保性文件”指為了保證本合同的履行而簽署的保函、保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與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項目已經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環保批復文件、征用土地批文、開工批復文件、項目資金承諾文件、公路收費權批文或意向性承諾書等所有應該取得的政府批準文件;
2.3 向借款人提供本項目下的批準其借款的文件、擔保性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
2.4 本合同項下_________萬元的項目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
2.5 向借款人提供本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的借款方及其他資金出資方的資金承諾書;
2.6 在總投資中單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預備費用于應付意外事件及物價上漲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與借款人其他債務處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8 在談判、簽署、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9 目前無重大經濟糾紛發生。
第三條 借款
3.1 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借款。
3.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只能用于_________公路項目建設。
3.3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共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 在借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款人批準的借據為準;其他記載事項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確定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調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項下的利率在規定的調整范圍內的,則按中國人民規定作相應的調整,無須經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實際借款余額和占用天數計收(包括
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借款人在每一結息日向借款人計收利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提款前提條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向借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辦理下列事項:
5.
1.1 借款證交由借款人審核;
5.
1.3 生效的建設承包合同;
5.
1.4 生效的原材料供應合同;
5.
1.5 項目財產保險單;
5.
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擔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5.
2.1 擔保合同合法有效;
5.
2.2 本合同項下借款所建項目的資本金和其他籌措資金已按規定的時間足額到位;
5.
2.3 未發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籌解決;
5.
2.4 未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
5.
2.5 出具按規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資料;
5.
2.6 按本合同規定向借款人辦理提款手續;
5.
2.7 已按第
7.3條的規定開立賬戶。
第六條 提款和還款
6.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2 本合同項下借款分次提取,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款_________萬元;……………………………………………
6.3 借款人確需推遲提款日期的,應在提款日前_________天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并支付借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損失(推遲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借款人所受利息損失)。
6.4 借款人應在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后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借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借款,應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終止日_________個營業日前向借款人提出申請,經借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確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內,未辦理提款手續且未申請推遲提款的,借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借款人有權取消未提取的借款。
6.7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還款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還款,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如下:_________還款日_________還款本金數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萬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萬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萬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的,可以在該筆借款到期日_________個營業日前向借款人提交展期申請,借款人同意后,由借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
6.9 借款人用于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資金,包括但不限于:
6.
9.1 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車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
6.
9.2
6.
9.3……………………………
6.10 第
6.9條所列資金尚不足以歸還借款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資金償還借款本息,或者由保證人清償。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_________個營業日前向借款人提交申請,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必須在結息日進行;本金金額不得少于_________萬元。
6.13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6.14 借款人提前歸還的本金,應按本合同
6.7條規定的還款計劃倒順序減少借款本金。
6.15 若某個提款、還款、結息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若下一個營業日為下一個公歷年度或月份的
第一天,則該提款、還款日提前至上一個營業日。順延或提前的,相應加收或減少利息。
第七條 賬戶監管
7.1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落實,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委托借款人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借款人按第
7.3條開立的賬戶進行監管。
7.2 賬戶監管包括:
7.
2.1 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對非用于本項目的開支有權拒付;
7.
2.2 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款順序支付款項;
7.
2.3 有權從償債基金賬戶直接劃轉資金以歸還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據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
7.3 借款人應在下述機構開立并保持下述賬戶,直至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據本合同而獲得的其他債權全部還清為止:
7.
3.1 開立于_________的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借款人從借款人處提取的所有款項及項目資本金必須存入該賬戶,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應當留足的預備費的金額;從該賬戶提取的款項只能轉至基本結算賬戶;
7.
3.2 開立于_________的基本結算賬戶,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項應付至該賬戶內且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第
7.4條規定的支出:項目完工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本項目下的所有保險賠款;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應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定金及其他款項;借款人從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項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項。
7.
3.3 開立于_________的償債基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歸還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其他債權。借款人應在還本結息日將當期應當償付的款項存入償債基金賬戶,并享有_________天的寬限期。
7.4 借款人承諾,其從基本結算賬戶內的所有提款和轉賬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項:
7.
4.1 項目建設期:a.按借款人的工程預算應付的工程款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c.其他支出
7.
4.2 項目經營期:a.本合同項下的到期利息額b.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本金額c.本合同項下應支付給借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額d.按借款人的營運預算應付的營運開支e.其他支出。
7.5 在借款人發出違約通知后(除非該違約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借款本息及借款人依據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債權,否則借款人從第
7.3條所列賬戶的所有提款應事先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7.6 借款人對為實施本合同約定的賬戶監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擔保
8.1 為保證項目的按期完工和借款的按期清償,有關方已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擔保:
8.
1.1 在項目建設期間內,_________向借款人提供資金承諾,保證在發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計劃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時,通過各種方式融資,補充資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見附件
一)。
8.
1.3 借款人以依法獲得的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作為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見_________公路收費權質押合同),并承諾該質押擔保不因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債權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而撤銷。
8.
1.4 項目建成后,還款期內借款本息的償還,由_________向借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承擔連帶責任(見附件
二)。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9.1 所作的陳述與保證真實無誤;
9.2 承認和遵循借款人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慣例及本合同項下的操作規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據中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9.4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____日和每個季度結束后____日內,向借款人提交該階段的財務報表,并保證真實、完整、準確。年終財務報表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審核、確認;
9.5 保證資金狀況沒有發生不利于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變化;
9.6 本項目的匯率風險由借款人自行承擔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響借款本息的償還;
9.7 允許借款人及其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
9.8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涉及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時,不得改變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對借款人應負的義務,并在作出決定____日前向借款人提出報告,與借款人就借款清償或者落實達成協議后實施;
9.9 借款人變更注冊資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記事項時,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或出現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借款人。
9.11 借款人應當及時就已發生或者將發生的本合同規定的違約事件向借款人通報。
第十條 借款人承諾
10.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應當發放的借款;
第十一條 變更、解除與轉讓1
1.1 締約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解除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第十二條 保險1
2.1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向借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保險。險種為_________險、_________險、_________險;保險余額應與本文同項下項目的總價值相等;保險期限應不短于借款期限,并根據有關規定續保,直至借款還清為止。1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項目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借款人應將其所得保險賠償金存入第
7.
3.2條規定的基本結算賬戶,由借貸雙方協商決定用于項目毀損部分的修復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1
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應按日向借款人支付未提取借款金額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1
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計收萬分之_________的利息。1
3.5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
7.4條規定的,應向借款人支付挪用金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1
3.7 發生第1
3.6條規定的情形的,借款人有權依法處置質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費權。1
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規定歸還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的,借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借款人及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直接扣收。1
3.9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償付違約部分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1
3.
9.1 收到借據后,無正當理由推遲放款的;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1
4.1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第十五條 通訊1
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溝通均應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掛號信函、傳真、電報、電傳等書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掛號信函之外的其他書面形式送交的,應在事后三天內以掛號信函方式補寄對方。1
5.3 本合同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締約人欄中的記載為準,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其他1
6.1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_________(公章)借款人:_________(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簽字)附件附件一:_________承諾函中國工商_________分行:為了使_________公路項目能夠按照預定的工期完工,本_________承諾當工程成本超過原定計劃資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資金不足時,本單位將以補充投資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項目所需的任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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