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家裝合同模板匯編(精選3篇)
關于家裝合同模板匯編 篇1
甲方(委托方):
簽約時間:
乙方(施工方):
簽約地點:
為規范住宅裝飾裝修施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41號《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家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況
1.甲乙雙方的條件:
甲方裝修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為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取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住宅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
2.裝飾施工地點: 區 路(小區) 幢 號(單元) 室。
3.住房結構: 室 廳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
4.裝飾施工內容:詳見附件一《施工內容表》
5.承包方式樣 :(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 。
6.本工程由 設計。
7.工期:工程期限 天,從 年 月 日開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
二、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
1. 總價款:(大寫)元(其中:設計費元,管理費(%)元,稅金(%)元)。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的,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2. 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天:年月日前,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總價款的%,計元:尾款甲方應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日內一次付清。
三、施工準備及雙方的義務
(一) 甲方工作
1. 甲方開工前,應向物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登記備案:確需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的,應當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鑒定和加固方案,經房產管理部門核準后,領取住宅裝修許可單。
2. 甲方應在開工前天,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騰空房屋,消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要的水、電,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3. 做好施工中臨時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產生影響鄰里關系等行為的協調工作。
4. 指派為甲方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項。
(二) 乙方工作
1. 對甲方進行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2. 指派為乙方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 未經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
4. 與所在地物業管理單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5. 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四、材料的供應
1. 甲方提供的材料:詳見附件二《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清單》
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環保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不得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乙方應辦理驗收手續。如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或無法提供有關證明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經書面認可,可繼續使用,由此造成工程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 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環保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不得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并應得到甲方認可,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的,應按挪用材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偽劣商品的,應按提供材料價款的雙倍補償經甲方。
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環保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安全生產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做說明及施工現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通訊線路、煤氣管道、自來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的發生。裝運修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如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賠償:屬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
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加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凡發生工傷及死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施工內容和工期變更: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后(詳見附件四),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造成費用增減或工期改變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地址:
電 話: 電話:
郵 編: 郵編:
日 期: 年 月 日
關于家裝合同模板匯編 篇2
鴻達裝飾水電裝修施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二0年 月日
水電裝修施工協議(合同)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茲有甲方將 工程的水電工程以單包形式承包給乙方施工,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及文明,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方法1.裝修施工地__________。方法2.綜合工地。
2:工期方法1.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至_____年____月____
日。方法2.按工地開工日起,每個工程每15個平方為一個工
作日計算,前期預埋和后期安裝各贊一半工期。)
3:本項工程預計費用_____元人民幣。(按每個在手工程實際計算。)
二、材料供應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須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購買的材料的清單,并注明所需要材料的數量誤差不得超過5%,如有誤差的5%由乙方購買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應按時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材料到施工現場乙方負責清點和核對是否所需材料吻合。
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甲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供應的材料按時抵達現場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由于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采購供應的裝飾材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應按挪用材料價款的百倍補償給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供應的水電材料甲方應到現場驗收,如不符合設計、施工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乙方自帶施工的必須工具(錐子、切割片等相關工具),要保證工地正常施工和工具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和損耗費用。
三、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乙方進場施工時,要絕對服從甲方及業主的技術指導和驗收要求,乙方不得自行改變施工方案和要求,乙方施工人員不服從甲方和業主的領導所發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2、施工前檢查原線路的布施及通斷情況,原有電氣設施的安裝 位置,外觀完好率,運轉使用是否正常。
3、根據設計、客戶施工要求及使用功能,計算出各房間電氣設 備功率,配備相應負荷的電線,開出材料計劃單。
4、所有線路開槽橫平豎直,線管敷設低于墻面5mm。嚴禁裸線 直接敷設于墻體,所有接頭部位應設在盒內,并用錫焊焊接。
5、強弱線分開穿管,不得穿于同一根管內,弱電線路預埋部位 必須使用整線,接頭部位留檢修孔。
6、強電線路接頭部位有封蔽于墻體的部位,必須搭接牢固,先 用錫焊焊接,再用絕緣、防水膠布包好,并在外層采用其它保護措施。完工后在線路圖上標明具體位置,以便檢修。
7.所有線管必須進線盒,全結構部位可以采用絕緣管,燈頭線可 采用波紋管,其它部位必須采用PVC線管,所有線路除插座燈頭外不得有裸露現象。
8.強電插座應遵守左火右接地原則,電線應分色,蘭色為零線, 雙色線為接地線。其它顏色均可做火線,所有插座必須有接地線。同一線管內最多不得超過四根線。
9.插座開關面板:同一標高的插座開關面板高低差正負3mm,并 列面板高低差正負0.5mm,所有開關面板小口標高1200mm(特殊要求除外)(正負3mm),面板低斜小于1mm,廚房用防水插座標高不小于900mm。
10.空調專線為4平方米。插座主線為4平方米,分支線為2.5 平方米。照明電路主線為2.5平方米,分支線為1.5平方米。
11.上水管道與燃氣管道的距離應不小于50mm,交叉部分除外。
12.上水管改造結束隱蔽前必須進行試壓,試壓20分鐘后無滲漏甲方現場負責人簽字后方可隱蔽,并在隱蔽前個別地方做防水處理(特別是墻面穿孔、門口擋水板處和破壞地面的地方),并在鋪地板前需重新試壓一次。
13.水箱、洗臉池、洗菜池、熱水器等用水設備進水口前應安裝閥門。熱水器出水口應安裝閥門。
14.洗臉池、洗菜池等冷熱水接頭應安裝在下方,左熱右冷。
15.浴缸排水口應對準下水管口,并留檢修孔,不貼墻地磚時下部重點防水。
16.衛生器具排水管管徑如說明書無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洗臉盆Ф32-50,洗菜池Ф40-50。
17.如說明書無規定,座便器安裝宜采用膨脹螺栓固定并做好密封處理,底座不得用水泥固定,不能單用玻璃膠固定。
18.燈具電器安裝位置正確牢固,外觀美觀。吊燈應采用膨脹螺 栓固定,中小型吸頂燈采用膨脹管固定,需開孔燈具用開孔器開孔,開孔尺寸適合,所有安裝燈具燈孔在油工施工前開出來。
19.路施工完工后繪制出平面布置圖和線路走向圖,一式兩份, 交公司、客戶各一份。
20.木工基層完工后對所有線路、水路進行檢查,電氣燈具安裝 前對線路復查。
21.所有線路布設完畢,經甲方現場負責人和客戶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隱蔽,粉嵌時必須做濕水處理,粉嵌部位不得高于原墻面,
關于家裝合同模板匯編 篇3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并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并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