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項公章使用銷售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公司各項公章使用銷售管理制度 篇1
根據公司____年度的銷售目標,按照對市場的預測,參考歷史銷售業績并綜合考慮多種可能的影響因素,為充分調動銷售部營銷人員的銷售積極性,以確保公司年度銷售目標的實現,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制定本銷售目標任務和相應的激勵政策,并明確公司與責任人的權利與責任。
雙方共同遵守以下約定的條款,嚴格考核和遵守執行。
一、目標銷售責任人:
銷售區域:
二、目標銷售任務:____年責任目標元。
三、完成目標銷售任務期限:
四、銷售責任人的義務責任人應在簽訂年度銷售目標責任書后以此作為年度的工作重心來進行工作,組織計劃,勤勉工作,保證目標實現,并對其現有銷售模式有所改進,公司將適時進行績效考評、經營活動監督;積極分析市場狀況,提供市場分析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準確市場依據。
責任人在簽訂本責任書后后,要嚴格控制經營成本和營銷成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機密、切實維護企業的權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總公司及授權經理的領導和監督;不得違背職業道德,不得從事和本公司無關的第二職業,不得從事有損本公司聲譽的任何活動。
五、目標考核辦法及獎勵措施
1、目標實現原則。
各簽訂人應嚴格執行所提交的指標任務,進行年度銷售工作。公司組建評價小組,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打分。
2、考核與激勵原則。
以目標是否___%完成,作為獎勵的基準。在完成的基礎上,最終獎勵金額=獎勵金額系數*項目評價得分___。
3、獎勵方式。
根據項目難易程度確定獎勵金額基數。負責人與成員根據一定比例對最終獎勵金額進行分配。
4、對未完成年度指標的責任人進行考核。
監督人:
責任人:
公司各項公章使用銷售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各項公章使用銷售管理制度 篇3
規章管理制度
文件名稱:《物品采購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010
版次:-0
生效日期:
簽發:
物品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為加強物品采購管理,規范所有物品采購工作,保障公司經營活動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續供應,降低采購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對外采購相關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的采購管理(以下統稱為物品采購)。
第二章采購權限和原則
一、職責權限與公司經營及產品有關的固定資產、材料、配件等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的采購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其他業務相關的采購則單獨申請報批后由相關業務部門進行采購。
二、采購原則
1詢價比價原則
有兩家以上供應商提供報價,在權衡質量、價格、交貨時間、售后服務、資信、客戶群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估,并與供應商進一步議定最終價格,臨時性應急購買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則
采購人員定購的物品必須與請購單所列要求、規格、型號、數量一致。在市場條件不能滿足請購部門要求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采購人員須及時反饋信息供請購部門更改請購單。
3低價搜索原則
采購人員隨時搜集市場價格信息,了解市場最新動態及最低價格,實現最優化采購。
4廉潔原則
自覺維護企業利益,努力提高采購物品質量,降低采購成本。嚴格按采購制度和程序辦事,自覺接受監督。
工作認真仔細,
5監督問責原則:采購人員要自覺接受財務部、請購部門及公司領導對采購活動的監督和質詢。在采購過程中,如果遇到采購商品質量、價格等問題,相關部門均可向采購部門提出異議。對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違犯廉潔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對相關人員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等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采購流程
一、采購申請:
1、與公司經營及產品有關的固定資產、材料、配件(例如測試手機、機頂盒、手柄、各種產品配件)等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用品(例如辦公設備、電腦、辦公文具、勞保等)的采購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2、其他業務相關的采購則單獨申請報批后由相關業務部門進行采購(例如線上活動活動獎品、研發人員日常使用工具書等)。
3、物品需求部門提出采購申請,填寫《請購單》,請購單要求注明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需求日期、參考價格、用途等,若涉及技術指標的,須注明相關參數、指標要求。
4、請購部門可在提出采購申請前先進行市場調研,給出采購商家或采購價格的建議,采購部門可參考請購部門給出的調研數據進行采購。
5、日常辦公文具及勞保用品的采購由人事行政部在每月月底進行統計和收集,次月第一周進行采購。并將此類預算費用在每月月初及時報至財務審核。
二、詢價比價議價:
每一種物品(物資)原則上需兩家以上的供應商進行報價。所有采購務必按低價原則進行采購。但屬于獨家代理、獨家制造、專賣品等則無需比價議價。
三、供應商選擇:
1、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者。
2、品質、交貨期、價格、服務等條件良好者。
3、信譽良好者。
4、其他客戶認可的供應商。
四、采購合同簽定及采購過程的完成。
1、所有的采購項目原則上均需要提供采購合同或交易訂單,并附上送貨單及采購發票。
2、若無法提供采購合同和訂單的,采購過程需兩個人共同參與完成。
五、驗收入庫:
當各類物品(文具、勞保用品除外)采購完后,需第一時間辦理資產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品名、型號、規格、用途、有效期等。并在物品上貼上資產標簽以便日常管理。
六、對帳付款:
第四章物品申領與保管
一、物品領用
1、所購買的物品在做好資產登記后便可進行領用。
2、需要借用物品時需向人事行政部進行申領并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借用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借用時間、借用期限和歸還時間。
3、物品用完之后須及時歸還于行政人事部,若已到歸還時間還需繼續使用的,需補辦續借手續。
4、行政人事部在物品被借出后應及時跟催物品的歸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