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協議書(精選5篇)
供水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供水管理單位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供水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執行《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供水規定。
二、水費收繳
按照甲方的實際用水數量收取,水價按價格主管機關定價收取,乙方按月收取甲方用水水費(若遇水費調整按調整后的水價收取)。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無特殊情況(如突然停電、不可抗力、原水污染、設備突發故障、管線損壞等),乙方應保證24小時供水。
2、乙方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停止供水時,需提前小時告知用水單位。
3、乙方因管線搶修需停止供水時,應及時將預計修復時間通知用水單位,搶修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
4、乙方應確保管網末梢水中的二氧化氯含量不低于0.02mg/1,濁度最大不超過3NTU,正常供水壓力不低于0.1kpa。
5、甲方依據自愿原則,決定是否接入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所提供的生活用水。
6、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月足額繳納水費。
7、甲方應依據乙方要求,使用相應合格的計量設施,更換計量設施必須經乙方同意,并在乙方監督下進行。
8、乙方供水點房屋內,以供水點總閥門為分界點,以下甲方分支管線、閥門等供水設施的維護、更換須在乙方的監督下進行,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因甲方分支管線等供水設施損壞而造成漏水情況的,水費由甲方全部承擔,與乙方無關。
10、甲方所使用的總水表的維修、更換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
11、甲方因計量設施損壞,無法計量用水量時,當月用水量按前三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計取。
12、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章用水:
(1)盜用或轉供生活飲用水給第三方的;
(2)不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的;
(3)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農村供水設施或計量設施的;
(4)未經乙方同意私自更換計量設施的;
(5)使用不合格計量設施的;
(6)故意破壞供水設施的。
四、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嚴格遵守,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乙方有權停止供應甲方用水,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不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經催費后仍不繳納,按惡意拖欠處理,乙方有權停止給甲方供水,對其恢復供水時甲方須結清所欠水費并按新用戶標準辦理。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因惡意拖欠水費被乙方停止供水的,恢復供水時對其采取預繳費管理辦法,即先付費后用水。
4、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因惡意拖欠水費被乙方做停止供水處理后,若尋釁報復破壞供水設施,按《_______________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號)第_______________條執行,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損壞設施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罰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未經允許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或在供水管網上接水,按《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號)第_______________條執行,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罰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未盡事宜按《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執行。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水協議書 篇2
甲方:邢臺縣供排水總站(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改善農村飲水條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按照“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一體化”要求,水務局組織投資,利用國家補助資金及群眾自籌資金建設農村聯村集中供水工程,成立邢臺縣鉄樓供水站,由邢臺縣鉄樓供水站負責工程運行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自愿并入聯村集中供水管網,使用甲方提供的有償供水服務。
2、聯村供水工程入戶水表(含水表)以上管道、機井、水泵、配電工程、管理用房及其他附屬設施產權歸甲方所有。
入戶水表以下管道、水龍頭產權歸農戶所有。
3、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24小時供水服務,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5749-20__),入戶水表出口處供水壓力10米。
4、甲方供水期間因管網、設備檢修需臨時性停水時,甲方于停水前24小時告知乙方。
對電網突然停電、臨時施工造成管道破裂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無法正常供水時,甲方不負有提前告知乙方的義務。
連續停水時間一般不超過48小時。
5、甲方負責水源工程、供水主管網及村內管網的維護與管理;用水戶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甲方進行維修。
6、為了確保工程正常運行,運行期間發生的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乙方需向
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組織施工,費用由乙方用水戶承擔。
乙方單方面無權對村內管道進行改造,由此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7、水費計量實行總表校核,入戶水表計量原則。
總表為校核用,不作為供水站對村收取水費的依據。
村內各用水戶水表計量值作為甲方征收水費的依據。
8、供水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批準的價格執行。
參考已建供水站和其他縣市農村聯村集中供水水價情況,供水價格居民暫按每立方米15元征收,居民以外的用水戶暫按20元立方米水價征收。
當遇國家政策性水、電價格等調整或綜合物價調整時,供水價格按照水務局及物價部門共同核定批準的價格進行適當調整。
9、水費征收按月結算,用水計量周期為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水費由甲方管水員負責在每月的28-30日在村委會集中收取。
10、各用水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水費標準和用水數量交納水費,逾期不交者,應加收滯納金(每逾一天加收1‰)。
經催交無效,逾期30天不交水費者,甲方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11、對在供水期間發現的私自改造、安裝及偷水行為的用水戶,甲方有權進行制止,并視情況給予該用水戶上月用水量2-3倍的水費征收;對故意破壞供水工程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1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用補充協議的形式加以補充,補充協議將成為正式協議的組成部分。
13、本協議已經乙方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甲方同意,協議的執行不受村換屆及其他因素影響。
1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水務局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協議自簽
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邢臺縣供排水總站
乙方:_________村民委員會
年日月
供水協議書 篇3
供水方:自來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用水方(用戶):(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乙方用水申請,為明確供用水雙方在供應和使用自來水中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執行:
1、乙方用水地址:,用水性質為居民生活用水,執行17元噸供水價格。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乙方在接水前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戶表安裝費¥元(大寫:元整),甲方用于購買接水所需的管材、附屬配件等。
3、乙方的戶外供水管網應由甲方確定接水點、管道走向、立管位置、閥位、表位及開口點,并可預留未報裝用戶的接口點,以利今后其他用戶報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4、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維護管網日常運行,定期進行管網檢測,保證乙方供水區域管網的水質、水壓合格率,確保供水安全。
5、甲方應向乙方不間斷供水,如遇特殊情況需停水,應提前告知乙方。
6、甲方應對水表進行定期檢測,確保計量準確。
7、乙方應保證計量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甲方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維修費用。
8、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表前閥門、水表及塑封,以影響水表正常計量,否則視為盜水行為,根據《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9、甲方每月1—6號抄表,乙方每月15號至月底前到甲方公司所在地(懷遠)繳費,逾期未繳納水費,甲方將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并追繳水費和違約金。
10、如遇其他問題,參照《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1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生效。公司正式供水后,雙方補簽《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此協議失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經手人:經手人:電話: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供水協議書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武漢市人民政府將武漢市中心城區相關供水特許經營權授予武漢市XX公司,雙方特此簽訂本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
第一條 協議雙方分別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由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簽署。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本協議中中國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供水設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凈(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表等。
特許經營權:指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及特許經營期限內,乙方擁有自來水生產、提供供水服務、收取水費及供水延伸服務費并負責供水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和更新的特許經營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簽署之日。
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限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乙方可優先續簽特許經營協議。
如果特許期限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本特許經營期限及相應條款應依據法律規定修訂并簽訂補充協議。
特許經營區域范圍:為乙方名下自來水廠及公共供水管網所覆蓋的供水服務區域;乙方特許經營期限內在武漢市新收購、新建或改擴建的自來水廠及供水管網自動獲得特許經營權。
(1)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 流行病、瘟疫;
(3) 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 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及其他原材料中斷;
(6) 由于不能歸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營業日: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為下一個營業日。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過程中(包括為供水而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并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伙關系。
第六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有權簽署本協議,所有為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 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4) 為實現規模經營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供水服務,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再批準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水服務,確保乙方實現排他性經營;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未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書面批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處置、分解、質押、二次轉包或承包等。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于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條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并積極采用國內、國際先進工藝及技術。供水項目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武漢市標準。
第九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選擇專業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督和控制。
第十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審批、用地、施工協調等相關工作:
(1) 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2) 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3) 武漢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計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4) 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礙物;
② 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②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乙方按法律規定制定的供水服務標準,包括水質、水量、水壓、維修以及投訴等進行審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 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⑥ 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依法自主經營;
② 在特許經營期內,武漢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受托機構依法對乙方進行財務審計。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 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④ 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并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范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第十三條 乙方應對取水設施、凈水廠、加壓泵站、主干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并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在運營期內如供水設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換、重建,乙方必須及時替換、重建,并將替換情況說明報甲方備案。
第十五條 乙方必須保證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凈水工藝的要求。在凈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十六條 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并與實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范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并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后方可依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并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為了核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章 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在該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對所有愿意接受服務的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間斷的服務,不得實行任何歧視性待遇。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和期限內,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并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管網測壓點及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確保供水管網壓力和水質水量達到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和優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向社會公布用水申請程序、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乙方發現影響供水安全的水質問題,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 甲方依法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部門、甲方發現城鎮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收 費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可依法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工程費、供水延伸服務費等費用,對拒絕支付或無理拖欠應交相關費用的用戶享有追索的權利,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只計量水表時,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用水比例,執行分類水價。
第三十三條 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周期抄驗水表并結算水費。
第三十四條 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條件和程序如下:
(1)水價的確定原則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水價格應足以覆蓋供水業務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具體計算公式為:
P=(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稅率)] ×[(1+增值稅率)/(1-增值稅率×增值稅附加費率)] /Q*
P:供水價格;
C*:供水定價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參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價總成本,并加上未來三年成本增長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核定辦法參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確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凈資產,考慮當年新增股東投入及擴大再生產等變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Q*=供水總量×(1-合理產銷差率);
供水總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產銷差率根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核定。
(2)水價調整的條件
依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出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
1、按國家法律、法規正常經營,價格水平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
2、達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額補貼的;
3、為提高水質、安全標準,對水源、水廠、管網進行改擴建,需要合理補償再生產投資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可以申請調整供水價格的條件。
(3)水價調整的程序
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文件10個工作日內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明確意見。如決定調價,武漢市人民政府應授權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調價程序。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制度、成本監審制度、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補貼機制
第三十五條 政府補貼的條件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當乙方的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合理盈利水平時,武漢市財政局應及時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 政府補貼申請
當滿足政府補貼條件時,乙方可在當年7月以前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 政府補貼的審核與確定
武漢市財政局在收到政府補貼申請后,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于當年9月以前完成審核工作,補貼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Z=[C+(E×R)/(1-所得稅率)] - S
Z:政府補貼金額(元);
C:當年的營業總成本,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等實際運營成本,根據"經審計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總成本×2"折算;
E:當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根據"經審計的乙方1-6月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凈資產收益率(8%-10%);
S:當年的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根據"經審計的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收入×2"折算(如當年7-12月發生水價調整則相應考慮增加)。
第三十八條 政府補貼資金支付
武漢市財政局應將審核確定的政府補貼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項支付。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及延長
第三十九條 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特許經營期滿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甲乙雙方簽署延長特許經營期協議。
第四十條 乙方享有的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四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糾正、改進和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 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 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經甲方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與賠償
第四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經營中斷或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乙方可提出與甲方進行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進行事先合理預防和防范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于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四十六條 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四十七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特許經營期內,自乙方內部發生的或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糾紛,均不影響乙方對特許經營權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乙方所應履行的特許經營義務。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條 甲方和乙方對知悉的或者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設施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 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項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關其自身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直屬單位及關聯方的各種信息,無論該等信息依附于何種載體(書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頭形式),無論是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提供、簽署日提供還是之后提供的,亦無論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2)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制作及/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見、建議、報表、承諾函、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電話記錄、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電子郵件等文件資料;
(3) 雙方就項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決意見、建議、設想、探討、論證等出具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文件資料;
(4)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訂立的任何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況;
(5) 相關主管機關就項目出具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6)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接觸到的或獲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雙方將嚴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賣、交易、轉讓、發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過采用電子或數字的復印或其他復制方法。
第五十二條 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10年。但發生以下情形時,一方可不
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經公布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據司法機關或有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決定或通知等應當予以披露;
(6) 為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為。
(7) 一方提供該信息時,已以書面方式明示無須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三條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四條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后盡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條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 根據合理判斷采取適當措施并為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 與另一方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后必須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三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第十四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七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武漢市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辦理。對于暫無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可循的未盡事宜,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甲方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與乙方協商后,另行處理。
第六十條 本協議中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武漢市人民政府,國家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供水協議書 篇5
甲方:供水開發公司(供水方)乙方:(使用方)丙方:(協調方)
為推動農村供水事業發展,滿足群眾用水需要,根據乙方申請,經水務局和丙方協調,甲乙雙方決定對乙方現有水廠進行改造,利用現有水廠相關設施,以綏東供水站為水源地為乙方供水。
現就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等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①甲方負責按水務局提供的設計進行供水主管道及蓄水池等相關設施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需使用居民房前屋后土地、農民耕地及其它相關財物時,應由乙、丙雙方協調,所發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丙方負責。
②甲方保證供水充足穩定,每天供水時間早5:00-6:00,中11:00-12:00,晚17:00-18:00,(注冬、春兩季早晚順延1小時)。
③甲方負責供水主管道維修及養護(即綏東供水站至村外主管道)工作,在上述供水管道出現跑、冒、漏時發生的經濟損失及相關責任,應由乙方、丙方負責賠償,確保供水管網正常運行。
④甲方在供水高峰期間,安排供水稽查員對用戶進行查水,有權對擅自使用抽水設備的進行收繳和處罰。
二、乙方責任
①乙方應每年年初一次性繳納水費,具體交費時間應在1月30日之前,繳納金額人民幣元,按縣物價局核定水價標準以乙方用水人口數計算,人口數以村級臺賬為準,本協議簽訂時按縣物價局批準35元人、月。
②如乙方收繳水費沒有達到全額標準,剩余水費應由乙
方負責繳納。
如乙方不能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經丙方協調后無效,甲方有權停止供水并終止協議,依據《綏濱縣農村供水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③乙方不得擅自挖、移、接、串用與生活飲用水無關的供水管,一經發現視為偷水根據上述管理辦法進行處罰,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負責本村內供水管網養護與維修工作,由于管網跑、冒、滴、漏等原因導致居民無法正常供水或給甲方及用戶帶來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丙方責任
丙方負責溝通、協調、監督甲乙雙方相關責任的落實,從而確保供水正常安全運行。
四、如遇其它問題甲、乙雙方可參照20__年綏發第20號文件《綏濱縣農村供水管理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解決。
五、此協議后附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解決,此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丙方(簽字):
公章公章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