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建筑物買賣合同(精選3篇)
工地建筑物買賣合同 篇1
買方:
賣方:
茲為甲方向乙方買乙方依 社區取得分配單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買賣標的
乙方依本社區 計劃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物。
第二條建物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契約買賣標的之建物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后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該部分建物面積之計算,同意依核準之使用執照平面圖為準,及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建物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甲乙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乙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則超過部分甲方應找補。面積誤差找補之單價,系以本契約土地及建物總價金之總數除以建物面積所計算之金額為準。找補之金額不計息,于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三條買賣標的總價金
本契約土地及建物總價金 元整。
第四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付款條件
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給付簽約價金 元,實際支付 元,經乙方收訖屬實。簽約價金不足額部分,甲方允諾于 年 月 日以前補足,逾期仍未補足時,視為違約論,乙方不另通知,并同意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違約條款規定處理。
買賣價金 元,甲乙雙方同意依買賣標的實質工程進度分期繳納,詳見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細表。
其余買賣價金,于乙方取得本契約買賣標的所有權后一個月內通知甲方于一個月內付清,并于付清所有買賣價金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契約買賣標的所有權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用以清償買賣價金時,甲方應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內洽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并配合辦理申請、征信、對保及必要之手續后,會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如有不足價金,甲方仍應于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以現金一次付清。
二、付款方式:甲方應給付之買賣標的價金應于乙方書面繳款通知日起十日內匯入乙方于 銀行 分行設立帳號為 之買賣價金專戶。
第五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票據無法兌現時,應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 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于補繳期款時一并給付乙方。
第六條建筑主要結構、主要建材及附屬設備
一、本契約建物建筑構造種類為 造,其規格以核準之建造執照為準。
二、施工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核準之施工圖樣說明書。
第七條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契約建物建筑工程之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甲方同意按乙方擬定并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之本社區 規定進行。
二、本契約建物若未能于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逾期達一年時,甲乙雙方均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已繳價款,乙方同意無息歸還甲方。
第八條建筑設計變更處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建材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內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簽認為準,逾期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甲方申請變更設計范圍以申請一次為限,并以室內隔間及裝修之變更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樓層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筑物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三、設計變更事項經甲乙雙方于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后,由乙方于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設計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于乙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為甲方無條件取消設計變更要求,乙方依原設計施工。設計變更若為減帳,則于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九條土地及建物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乙方應于取得本契約買賣標的所有權后一個月內通知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方應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內備妥文件配合辦理。
二、乙方應于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
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已繳清本契約買賣標的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提出辦理產權登記有關文件,繳清各項稅費。
三、若因甲方違反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償。
四、第一、二項辦理事項,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乙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乙雙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內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誤或不協辦,而導致甲、乙雙方其中一方之損失,則由延緩作業之一方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買方:
賣方:
年月日
工地建筑物買賣合同 篇2
貨物名稱:
甲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自愿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物
貨物名稱:
規格型號:
制造商:
商標:
第二條 數量
2.1 數量: ;
2.2 賣方向買方所交付的貨物數量誤差不得超過總量的 %。
第三條 質量
3.1 質量標準:
3.2 質量保證:
3.2.1 貨物的質量保證期限為貨到驗收合格之日起 個月。
3.2.2 賣方同意以貨款總額的 %,即人民幣 元作為產品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期內,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賣方不能及時更換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保證金不再返還。
第四條 價款及支付
4.1 合同價款:
小寫:
大寫:
4.2 合同價款構成:含17%增值稅價款、運保費
4.3 價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貨到驗收合格后支付 %,質保期滿后支付 %。
第五條 交付
5.1 交付方式:賣方送貨。
5.2 交付時間和內容:
5.3 交付地點:
5.4 賣方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產品合格證、供貨清單、原產地證明、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六條 包裝
6.1 包裝標準:
6.2 包裝物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6.3 包裝費用由賣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 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后果的,由賣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運輸
7.1 運輸方式:
發貨地點:
到達地點:
收貨人:
7.2 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7.3 賣方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7.4 賣方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后,買方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第八條 驗收
8.1 買方應在貨到 日內進行驗收。如發現貨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應在 日內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在接到通知后 日天內答復,如逾期沒有答復,以買方驗收結果為準。
8.2 如果未能就驗收結果達成一致,雙方同意以 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驗收依據。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 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十條 合同變更和終止
10.1 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終止合同。變更或終止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10.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終止合同:
10.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10.2.2 賣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交貨,經催告后 日內仍未交貨。
10.2.3 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且賣方未按買方要求采取必要補救措施的,買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有關損失由賣方承擔。
10.2.4 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的,賣方可以終止合同。
10.3 合同變更或解除,不能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賣方未按期交付,每逾期一天,應向買方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買方造成損失。
11.2 買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對方支付未付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
11.3 如發生10.2.3情形,應向買方支付 %違約金,并負責賠償買方由此產生損失。
11.4 發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12.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2.2 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上級領導機構裁決。
第十三條 效力及其它
13.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3.3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與本文不一致,以本文為準;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3.4 本合同一式 份,買方執 份,賣方執 份。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買方(蓋章):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時間: 年 月 日時間: 年 月 日
工地建筑物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單價。
序號產物名稱所屬來源包裝方式預計產量(噸)銷售單價(元/噸)銷售說明
1.銷售單價為含稅價格。
2.出貨產品若有噸袋包裝的,按25元/個收取。
3.銷售結算以產品實際出庫數量為準。
4.產量以實際產量為準。
5.銷售有效期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內完成。
二、合同期限:銷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三、質量要求標準:乙方在簽訂合同前對購買貨物的質量、外觀已經了解,貨物出廠后所有權轉移到乙方,乙方在使用、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等問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甲方倉庫自提,甲方負責裝車,乙方指定本合同簽署處指定的聯系人及移動電話作為業務經辦人及聯系方式,負責指定提貨車輛等合同履行相關工作,甲方裝車完畢后,貨物風險轉移至乙方。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汽車運輸,車輛由乙方安排,且應符合甲方單位裝車條件,避開貨柜式、密斗式等樣式貨車,以免耽誤甲方生產,運費由乙方承擔。
六、本合同銷售數量確認:按甲方貨物出廠時的磅單重量為準,若有噸袋包裝的貨物需支付噸袋費,按25元/個收取。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銀行結算,經雙方確認數量及金額后,乙方當天付清貨款,甲方確認貨款到賬后對該貨物放行,貨款付清前,貨權屬甲方所有。
八、違約責任:
所中標產物總重量達到裝車條件(整車重量標準20-35噸),須在2-3天內及時清運,否則收取倉儲費用 元/天。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拉清合同標的物,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及時清運標的物,以及中途停止執行合同的,甲方有權扣罰乙方全部履約保證金并另行安排銷售。
九、履約保證金:乙方競標保證金 元整(¥ )在中標后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乙方在履行完招標公告與合同約定的銷售義務后,7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式: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進行訴訟,因訴訟產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全部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本合同中確認的地址可作為雙方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單位名稱:
地址:
聯系人:
移動電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負 責 人:
電話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