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勞務合同標準版(精選3篇)
個體勞務合同標準版 篇1
按照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于8月27日公布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并將于10月1日開始實施,大家關注已久的個體戶年度報告辦法終于出爐,新法的實施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是一大進步,然而其在農村地區實施過程中卻存在一些問題需引起工商部門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可操作性不強。《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這就是說個體戶可以網上年報也可以紙質年報,這看似方便群眾但實際情況是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偏遠農村地區由于信息閉塞,經濟條件差,個體戶文化程度低,對現代信息技術難以掌握,更沒有電腦等硬件設備,不具備網上年報的硬件與軟件條件;對于紙質年報雖然不像網上年報要求那樣高,但是與之前推行的驗照制度一樣,對于那些處在偏遠農村地區的個體戶仍然存在交通條件、法治意識、文化素質等方面的制約,工商部門在推行年報制度過程中難度較大。
二是年報約束力有限。《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個體戶工商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年報時間,逾期不年報將被列入經營異常狀態;個體戶未年報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報紙質年度報告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前個體戶驗照制度處罰過重的問題,然而其約束力卻有限,個體戶不像企業經常涉及到貸款、融資、簽合同等事務,對自身信用信譽看很重視,他們主要從事小規模經營活動,認為年報與否并不影響其經營,即便被列入經營異常狀態也無所謂,反正又沒有實質性的處罰,按照《辦法》規定,個體戶無論多長時間未年報,當他們涉及到貸款等事務需要解除經營異常狀態時交一份年報到工商部門就可以解除異常狀態,平時就覺得無所謂了,對于每年一次的年報存在一定抵觸心理,久而久之個體戶越來越不重視年報,年報約束力就可想而知。
三是推動年報實施困難。目前,基層工商部門食品監管職能、人員劃轉工作基本完成,基層工商部門人員減少、任務繁重、青年干部流出、農村與城區監管人員比例失衡等問題逐漸凸顯,加之部分崗位人員調整致使部分干部職工從心理上、工作干勁上均出現一定松動。農村地區基層工商所轄區面積大,個體戶分布面積廣,許多店鋪分布在偏遠鄉村,這就給工商部門宣傳和推行年報制度帶來較大難度,如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將未年報個體戶列入經營異常狀態那勢必會導致列入經營異常狀態個體戶數量龐大,從而失去其應有的警示意義。
四是誠信體系建設難。個體工商戶驗照改為年報制度后,對大力推進市場主體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使市場主體相關信息透明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由于部分基層工商部門市場主體征信體系、監管體系、信息公開、退出機制仍不完善,誠信體系建設還處于“紙上談兵”的初級階段,如何實現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是對基層工商部門提出的一大難題。
二、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宣傳,提高認識。首先基層工商部門應利用日常巡查、走訪慰問、法制宣傳等契機,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招貼公告、村社播音等形式,向廣大個體工商戶宣傳年報的時間、要求、目的、原則,以及實施年度報告制度的意義,最大限度擴大政策知曉率;其次對主動上門年報的個體戶由窗口人員積極動員他們向身邊的群眾宣傳讓未年報的個體戶及時年報。
二是加強聯系,及時提醒。加強走訪,通過走村入戶上門告知個體戶年報時間及所需材料。同時,充分發揮現代通信科技優勢,利用電話、短信、QQ群、微信等現代化的通信手段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聯系,及時提醒個體工商戶按時年報。
三是制定處罰細則,增強約束力。工商部門應區別企業年報制度根據個體戶實際特點制定處罰細則,而不是一味地實施將違規經營戶列入經營異常狀態這種對個體工商戶不太具有約束力的處罰,通過增強年報制度的約束力以達到其應有的作用。
四是完善機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當前工商部門應大力推進市場主體誠信制度建設,注重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使市場主體相關信息透明化,完善市場主體征信體系、監管體系、信息公開、退出機制,建立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數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臺,真正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監管作用。
個體勞務合同標準版 篇2
12月1日,我市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截至12月12日,全市共辦理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1335戶,其中新開業1038戶,變更或換照297戶。新政推行給個體戶注冊登記工作帶來了便利的同時,一些細節問題也逐漸顯現,亟需解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
監管人員反映:一些個體戶對“兩證整合”的認知有偏差。監管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部分個體戶認為,“兩證整合”改革使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合并成為了新版的營業執照,既然不用再單獨辦理稅務登記證,那便意味著個體戶取消了稅務登記,有些甚至認為從此個體戶就不能開發票了。實際上,新政并非意味著取消個體戶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的法律地位依然存在,作為個體戶經營者依然有納稅的義務。
窗口辦事人員反映:一是新政推行初期登記窗口人手緊缺。改革后,對申請辦理執照注冊的群眾來說,需要提交的資料與證明與之前并無二異,但對登記窗口辦事人員來說,窗口實際操作中需要發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核準(或不予核準)通知書并向稅務部門傳輸開業信息,按照往年經驗,在年報前、各項集中整治前后等特殊節點,個體戶辦照、換照數量往往會井噴,容易造成受理的資料積壓,執照的辦結時限被拉長,目前各個登記窗口人手緊缺問題凸顯。二是“兩證整合”執照注銷可能存在流程不順問題。根據新政規定,窗口在辦理“兩證整合”執照注銷時,需先在相關系統(數據交換系統)對個體戶進行稅務主管機關查詢其是否辦理了涉稅事宜,再進行分類操作,但目前供查詢的數據交換系統模塊及操作方法尚未完善,窗口人員無法查詢,也無實踐“模板”可供參考。
辦事群眾反映:一是有些部門簡單理解“兩證整合”改革,在辦理業務時,要求個體戶提供“兩證整合”的新版執照。二是個體戶注銷登記手續不減反增。“兩證整合”后,《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業務》在對提交資料的要求中,規定“已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相比改革前直接由經營者(或委托代理人)持執照到窗口進行注銷,改革后卻還需提交《清稅證明》,這反而比之前繁瑣了。
因此,基層建議在以下幾方面發力,繼續推進“兩證整合”工作:
一是加大政策宣傳的深度解讀。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推送、在注冊登記窗口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準確傳達“兩證整合”的深層含義,并在辦理過程中一方面告知申請人執照副本背面加載內容“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持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繳納稅款”,另一方面及時將登記信息傳輸到相關部門。
二是增強配備窗口人員力量。盤活人力資源,落實注冊窗口政策引導、資料指導填寫、“雙告知”等工作的專人專崗,減少受理資料積壓,不斷縮減辦照時限,保證“兩證整合”工作的順利過渡。
三是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協作。將新政內容、實施細節及時與銀行、環保,街道等其他部門溝通,統一各單位對個體戶“兩證整合”的要求和宣傳口徑,避免個體戶被其他單位強制要求換新版執照。
四是深化個體戶簡易注銷工作。探索推行個體戶“兩證整合”營業執照的簡易注銷工作,在準入和退出兩方面均實現最大便利化。
個體勞務合同標準版 篇3
隨著20xx年度年報工作進入尾聲,基層發現年報過程中“僵尸”類個體工商戶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年報工作掃尾及后續監管的開展。開展依職權簡易注銷,能有效破解“僵尸”戶口的問題,但該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顯性問題:
一是“簡易不簡”。此種依職權簡易注銷機制的運行,參照的是執法辦案的工作思路,實際上操作流程特別復雜,監管部門需依次進行告知、立案、核查、審批,直至注銷錄入及公示,期間經歷十個步驟,在設立過程中每一個步驟都有其法律意義,任何一個程序的.缺位都有可能引發履職風險,大大增加了市場監管一線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
二是“簡易不易”。目前簡易注銷的操作便利性不足,相關業務系統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升級:如操作軟件中缺乏必要的邏輯計算和分析功能,大量的數據補充與核對依賴基層一線執法干部的手工錄入,需要一線基層所(分局)干部投入大量精力使用人工開展走訪調查、整理資料、證據收集注銷錄入等工作,消耗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資源,在“三局合一”后基層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的背景下,要大批量開展此項工作,一線干部普遍反映不堪重負。
為切實提高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的效率,基層建議:
一是完善法規,加大制約處罰力度。進一步修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功能和震懾功能。尋找法理依據,增加未依法按時年報的制約措施,探索在法規層面增加自動注銷功能,以達到“一鍵式”注銷或自動吊銷的能力,減輕基層工作負擔。探索設置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構建從行政處罰到市場禁入制度的多維度懲處網絡,真正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二是優化程序,升級電子化流程。進一步強化信用監管體系建設,高度重視年報及相關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管理作為信用監管程序升級換代的主要方向,在程序中完善數據導入、修改及其他處罰的功能。優化公示公告界面,探索注銷信息的自動生成和發送,暢通市場監管與稅務、環保、安監、銀行等各單位的數據共享和互通渠道,并實現必要時紙質存檔一站式打印的功能。
三是扎實基礎,轉變工作思路。一方面鼓勵基層監管部門搭建穩固的年報工作基礎,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市場經營主體數據搜集和錄入等工作上,擴大與其他部門的年報數據鏈接聯動范圍,實現功能上數據自動比對及分類合理后續處置。另一方面擴大年報工作在國民群體中的影響,縮短商事制度改革帶來的磨合期,實現年報工作流程制度化規范化升級,摒除“運動式”工作方法帶來的不必要剛性考核,徹底釋放基層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