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精選3篇)
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 篇1
客戶姓名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移動電話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證件類型及號碼__________代理人電話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銀行信息欄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咨詢電話__________
交易內容
客戶確認:本人已詳細閱讀本確認單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關大額存單開立、兌取等相關條款內容。
客戶簽章: 銀行簽章:
日期: 日期:
請認真閱讀本確認單背面所附《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本確認單一式三聯,第一、二聯銀行留存,第三聯客戶留存。
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大額存單條款
一、 名詞釋義
1、 個人大額存單:指中國光大銀行(我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可辦理提前兌取、凍結、開立存款證明和質押等業務。個人大額存單納入存款保險制度保障范圍。
2、 交易日期:指客戶(持有人)和銀行(發行人)交易確認(簽署本確認單)的日期。即為銀行發行個人大額存單產品的發行期內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開始計算產品規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戶開立本大額存單時確定的產品到期日。
5、 實際到期日:指產品終止,銀行支付個人大額存單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兌取日和產品最后到期日在內的產品實際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戶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關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稅收規定
本產品中銀行不承擔代客戶扣繳相關稅費的義務,但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三、 個人大額存單開立
1、 客戶在我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實名開立我行借記卡,已開立我行陽光卡的客戶無需另行開立賬戶,使用已有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業務即可。陽光卡為個人大額存單業務的唯一交易載體,客戶憑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各項業務。
2、 交易日,客戶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我行陽光卡辦理個人大額存單認購業務。產品收益起始日,陽光卡內自動生成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用于記錄客戶持有的個人大額存單種類、數量及相應權益變動情況。
3、 個人大額存單采用預約購買的方式,客戶在發行期內認購,認購起點金額最低為人民幣20萬元,認購數量需為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客戶賬戶扣款。
4、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將交易日至產品收益起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按產品收益起始日的掛牌活期儲蓄利率結息并代扣利息稅(如有)后轉入客戶的活期賬戶。
四、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
1、 個人大額存單付息方式包括到期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還本兩種方式。
2、 個人大額存單的到期還本付息是指:到期還本付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相關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3、 個人大額存單的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個人大額存單的有關利息由我行系統在付息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付息的頻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滿五種,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對年、對月、對日計算;本金由我行系統在到期日當日(含節假日)營業開始前,自動分配計入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所屬借記卡的活期賬戶內,同時自動減少個人大額存單專用賬戶余額。
4、 個人大額存單標準款為到期還本付息方式。
5、 個人大額存單月息寶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付息頻度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兌取
1、 提前兌取是指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網點柜臺或電子渠道兌取未到期個人大額存單,并取得本金和相應利息的行為。提前兌取分為全部提前兌取和部分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2、 個人大額存單持有人可于個人大額存單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陽光卡到我行各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個人大額存單的提前兌取,部分提前兌取目前僅支持在我行各網點柜臺受理。
3、 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并在提前兌取時和相應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為定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提前兌取部分利息根據實際存期靠檔計息(計息規則以產品發行公告為準),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兌取部分利息將從本次兌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請辦理個人大額存單提前兌取時,申請提前兌取金額需為人民幣1萬元整數倍,需保證提前兌取后個人大額存單存續金額滿足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最低認購起點金額人民幣20萬元,否則,持有人不得申請辦理部分提前兌取,僅可辦理全部提前兌取。
六、 免責
1、 產品收益起始日銀行從持有人賬戶扣款時,由于持有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客戶賬戶凍結或其他由于客戶及客戶賬戶非正常狀態下導致扣款失敗的,銀行不承擔責任。
2、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銀行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知客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3、 由于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而導致的風險,銀行不承擔責任。
4、 由于銀行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或延遲資金支付等交易的,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5、 本條款指定的資金賬戶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權機關要求凍結、扣劃,則銀行將依有權機關的要求對未到期的大額存單終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戶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終止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將由客戶承擔,銀行有權將此損失從客戶的資金賬戶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條款而引致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提交銀行營業場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 確認單的生效及終止
1、 本確認單在客戶簽字、銀行蓋章之日起生效;本確認單的終止日為產品實際到期日。
2、 如產品持有人在產品發行期內進行了增加或減少持有金額的操作,則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確認單均視為自動終止,個人大額存單產品持有金額以客戶(持有人)、銀行(發行人)雙方在產品發行期間最近一個交易日簽訂的確認書中的最終確認金額為準。
3、 如產品發行期內,在銀行營業網點認購大額存單產品后,又通過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產品變更或終止該筆大額存單產品;或客戶通過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后,又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變更了該筆交易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額等)的,則以客戶、銀行雙方在最近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的內容為準。
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戶: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
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 篇2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個人大額存單條款協議 篇3
本保險分為拖拉機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全機失竊(包括拖斗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四、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機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拖拉機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二、酒后開機、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機所載貨物撞擊;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保險拖拉機自身故障;
二、保險拖拉機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三、保險拖拉機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拖拉機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拖拉機,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拖拉機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拖拉機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施救費用。
第九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道路行駛、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拖拉機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機的駕駛人員;
四、本機(含拖斗)及其牽引、懸掛的農機具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五、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六、拖斗或被牽引、懸掛的農機具脫離保險拖拉機機身、單獨放置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酒后或無有效駕駛證開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本公司僅承擔其應付保險賠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保險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拖拉機在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非道路停放過程中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給予賠償: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殘廢,不超過按《拖拉機保險人身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計算的金額;
三、受害第三者致傷,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單證賠償;
四、受害第三者的財產遭受的滅失、毀壞,本公司按直接損失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拖拉機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拖拉機的維修、保養工作,使保險拖拉機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時,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拖拉機。
第二十一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拖拉機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最高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拖拉機不止一臺,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臺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之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