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加工廠房轉讓合同書(通用3篇)
服裝加工廠房轉讓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雙方茲就工廠轉讓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轉讓情況
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號廠房連同基地,暨全部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數量細目暫以乙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庫存清冊所載名稱、數量為準。
二、本件讓售價格及計算方法
廠房房地、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細目,總折價為____萬元整。
上列原料,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乙方原料進料成本價格計算;半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的,則視加工的程度,在______以內的,按原料成本價格計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發價計算;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之數,依成品市面批發價格計算,由雙方以現金給付或補足。
生財設備如有短缺、滅失的,得依乙方帳面所列設備殘值計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乙方應收未收款約計____萬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帳款由乙方自理外,______月份起的帳款均以九折計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發生一切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并負責通知各廠商,并于甲方收受帳款絡于一切必要的協助。
三、付款辦法
前條第一項的價格,于本契約成立同時,甲方交付乙方___萬元,余款___萬元,俟原料、成品、廠房房地、生產設備點交清楚同時,一次付清。
前條第四項應收帳款的價格,甲方應于交收后給付乙方折凈數的半數;其余半數由甲方開立一個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點
雙方訂定本____年____月____日為交收日期。并定于___市_路_號廠房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特約事項
交收之日,雙方均須派代表二人以上,負責辦理。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或其他糾紛,概由乙方負責理清,與甲方無涉。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積欠一切稅捐及水費、電費、瓦斯、電話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
廠房房地移轉,除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其余契稅、公主費、代書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乙方現有雇用的職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均應由乙方負責遣散。
乙方聲明本件盤讓,業經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證依法證明決通過,會議記錄如有虛偽不實,應由乙方負責。
六、違約處罰
任何一方有違背本契約所列各條件之一者即作違約論,他方有權解除契約。又甲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乙方沒收充作違約賠償;若系乙方違約,應加倍返還所收的款項與甲方,以賠償甲方。
為確保本件契約的履行,乙方應另覓保證人2名。保證人對于乙方違約時,加倍返還其所收受款項,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并愿拋棄先訴抗辦權。
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裝加工廠房轉讓合同書 篇2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
聯系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聯系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土地及工業廠房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轉讓標的
1.1 賣方擁有位于的一幅工業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證》號: ;地號: ;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其他信息詳見《土地使用證》)
賣方在其上建有工業廠房,并辦有《房地產權證》,其中:; (其他信息詳見房地產權證)
(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廠房以下簡稱為轉讓標的)
1.2 買方購買轉讓標的用于生產經營(包括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
第2條 轉讓標的概況
2.1 賣方保證,上述土地及廠房的產權清晰,賣方對其享有完全的物權,有權出售,轉讓標的不存在任何債務糾紛,未使用轉讓標的進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繳地價款、房價款或稅款的情形。
2.2 轉讓標的現已空置,原則上按照現狀轉讓。具體的現狀及交付標準詳見第九條。
第3條 轉讓價款
轉讓標的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元)。
成交價不含本合同第八條所列之各項稅費,因本次交易所產生的相關稅費根據本合同第八條之約定承擔。
第4條 交易定金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生效當日向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大寫)(¥元) 。賣方應向買方出具定金收據。
第5條 【付款方式】
5.1 雙方應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內共同至 開立資金監管賬戶 。賬戶開立完成后 日內,買方應當將 支付至上述資金監管賬戶。
5.2 轉讓標的全部過戶至買方或買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內,雙方應共同至銀行、持新的登記證書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辦理監管資金解付手續,即由銀行將監管資金支付至賣方指定賬戶。
5.3 剩余作為交房保證金(其中 為房產稅 貫清繳保證金),在下述文件齊備的前提下,賣方應當在10日內將交房保證金支付給賣方:
(1) 本合同第九條所述之交接確認文件;
(2) 本合同第8.1.2條所提及的房產稅的清繳憑證。(根據 市現行規定,該房產稅由財產所有權人按年度申報清繳,且該稅費并非交易稅種,為此,賣方應當向買方出具房屋過戶登記完成之日前房產稅已經足額繳納的文件/證明。)
5.4 若賣方未能按第九條要求完成全部交接義務,或者存在房產稅欠繳情形,則自交房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剩余部分由買方支付給賣方。
第6條 賣方指定代理人
6.1 賣方指定作為本次交易賣方的全權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享受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甲方權利、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甲方義務,即包括而不限于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代為收取轉讓價款、辦理交接手續,等等。
6.2 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6.3 本合同第3、4、5條的全部轉讓價款應當支付(或由銀行解付)至以下賬戶之一,即買方支付至任何一個賬戶即視為已完成了付款義務。具體按照銀行及土地、稅務等部門的要求辦理。
賬戶一: 開戶銀行:賬號:
賬戶二: 開戶銀行:賬號:
6.4 若支付至代理人 之收款賬戶,則其與賣方之間的賬務結算支付與買方無關。
第7條 過戶
7.1 買方向賣方支付定金之當日,賣方應當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之《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原件提供給買方。
7.2 賣方收到定金后,雙方即開始辦理轉讓標的的過戶登記手續,包括簽署用于過戶登記的買賣合同(以市政府規定的名稱為準),至國土、房產部門簽署相關文件,等等。
7.3 買方應于本條7.2款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后的十日內,依據第五條之付款方式向指定銀行資金監管賬戶付清全部合同價款。
7.4 過戶登記手續原則上由買方主導辦理,賣方應當提供協助義務。即賣方應當在根據買方的要求積極配合。若賣方怠于履行義務而致使過戶手續期限延誤或者導致過戶登記手續無法完成,則應當按照本合同第11條約定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7.5 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后,由買方負責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的領取。
第8條 稅費承擔
8.1 轉讓交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除(公司)所得稅外,由買方承擔,即:
(1) 契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交易服務費、評估費(若有)、公證費等等,均由買方全部承擔。具體稅種、稅率依照國家規定。
(公司)所得稅由賣方自行承擔。
(2) 此外,轉讓標的過戶登記至買方名下前的房產稅由賣方承擔。
8.2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稅費,由買賣雙方屆時協商解決。
第9條 交接
9.1 雙方應于:買方付清部分合同價款/或買方付清第期合同價款/或轉讓標的全部過戶至買方或買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3日內,共同至現場開始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原則上應當在20日內完成。
9.2 轉讓標的全部過戶登記完成之前的水、電、燃氣、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等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
9.3 在根據9.2條約定結算各項費用的同時,雙方應當辦理水、電等過戶手續。
9.4 賣方應當按照附件一清單將相關附屬設施設備交付給買方。
9.5 轉讓標的如果存在需要和其他相關部門結算的款項,應當一并在9.1條約定的期限內由賣方結算并支付完成。
9.6 上述過戶、清點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結算事項)手續全部辦理完成之日,即視為交接完成,買賣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完成確認文件。
第10條 合同解除及變更
10.1 雙方確認,根據現行政策及客觀情況,轉讓標的過戶登記所需的時間預估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因此,本合同第5.2條之監管資金的監管期限亦為銀行收到全部監管資金后5個月。若非因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轉讓標的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完成過戶,則在上述期限屆滿之次日銀行自動將監管資金及所產生的利息轉回買方賬戶。此時,本合同自動解除,買方已經支付的定金賣方應在三日內退還。
10.2 當然,雙方可經協商一致對上述期限予以延長,并在期限屆滿前通知銀行。延長的期限屆滿后仍未能辦理完成的,依照10.1條辦理。
第11條 違約責任
11.1 若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逾期應付款項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11.2 若賣方怠于履行過戶登記之配合義務,則自收到買方協助配合通知之日應以轉讓總價款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賣方履行協助配合義務之日。
11.3 若轉讓標的無法過戶是由于賣方的原因,則買方除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賣方立即退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監管資金)外,還有權要求賣方支付轉讓總價款30%作為違約金。
11.4 若轉讓標的存在任何賣方未披露之爭議、債務、糾紛,致使買方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則買方有權在任何時候解除合同,此時賣方應退還收取的全部款項并向買方承擔轉讓總價款3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還應賠償買方的實際損失。
第12條 法律適用與管轄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向(廠房)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13條 合同數量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買賣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買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服裝加工廠房轉讓合同書 篇3
甲方:黃--
乙方:余--
原由甲方投資興建的三汊港大理石加工廠,經甲方與合伙人(即乙方)一段時期的艱苦創業,由于社會和事業因素,甲方決定退出她一手創辦的大理石加工廠,由合伙人(即乙方)單獨經營,具體轉讓辦法經甲,乙雙方在共存共榮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1,加工廠所有的機械設備按人民幣一萬四千八百元整,由乙方用現金一次性買斷,但乙方必須在原場地經營,不得轉移場地及機械設備。
2,如三汊港汽車站需要大理石加工廠搬遷,則乙方必須請甲方有償提供經營場地,如甲方無法提供經營場地,則乙方必須遷出以下協議中所規定的七鄉鎮。3,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不可在土塘,杭橋,三汊港,陽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鄉鎮再經營大理石加工業務。
4,如乙方在經營一段時間后,想出讓加工廠設備,必須首先征詢甲方意向,如甲方同意接手,則乙方必須按此協議原價無條件轉給甲方,如甲方不想接手,則由乙方自由處理,但乙方出手后,無論接手方是甲方還是其他人,乙方今后均不得在土塘,杭橋,三汊港,陽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鄉鎮重操大理石加工業務,否則甲方有權干涉,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擔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
5,協議自簽訂之日起,乙方必須每年上交人民幣四千元創業費給甲方,此款在協議簽訂之日付幣貳千元,今后乙方必須在每年的公歷二月一號和八月一號各付人民幣貳錢元給甲方。
6,今后乙方在經營期間的場地費,水電費,工商管理費及稅務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敬請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
乙方:
經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