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通用3篇)
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 篇1
買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1、本合同為格式合同,可供簽訂塔機、施工升降機、等施工機械購銷合同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不宜涂改,確需修改,請在修改處加蓋雙方公章,并附加說明。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數量及配置說明:________________
附1:□塔機備注
□1、合同訂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設備首付款及發貨通知三日內,將所定設備的“基礎圖”、“平衡重圖”及預埋支腿和第一節定位標準節準備齊全,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以方便甲方提前將基礎施工完畢。
□2、乙方提供附墻框架及標準附墻距離(米)的附墻桿,對非標準附墻距離的附墻架,乙方可根據甲方要求提供附墻桿及附墻框架制造,費用另計。
□3、本合同產品(包含/不包含)平衡重、外接電纜線以及輔助吊具。
附2:□施工升降機備注
□1、合同訂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設備首付款及發貨通知后三日內,將設備的“基礎圖”、地腳螺栓和底架準備齊全,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以方便甲方提前將基礎施工完畢。
□2、本價格為標準配置(包含/不包含)外接電纜線,附墻架采用__型號,附墻距離為_________米。如需其它距離的附墻架,價格另計。
附3:□其它
第二條:質量標準
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關標準一套。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按乙方《產品質量保修書》執行,保修期限自貨到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乙方應承擔自交貨起因產品質量而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責任。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整機為裸裝,隨機附件和隨機文件用木箱包裝,包裝箱不回收。
第五條: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按甲方確認的“發貨清單”提供,隨同主機發運。
第六條:貨物驗收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1、驗貨:乙方負責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____________建筑工地,在甲方指定地點驗貨。
2、乙方代辦汽車或鐵路運輸,運費包含在合同總額中。
3、收貨單位:_____________公司
收貨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第七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甲方應在貨到交貨地后組織驗收,驗收符合交貨要求的在“發貨清單”上簽字蓋章;買受人在驗收時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時,需在驗貨后__天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接通知后應在___小時內作出答復,進行更換、調配以達到合同約定要求。
第八條:設備的安裝、調試與培訓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技術培訓,以保證甲方操作人員能承擔設備操作任務。
2.乙方應承擔在設備安裝調試期間操作本設備引起的一切機械、人身事故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交貨的違約責任:按每天______元計算;
2、乙方所供貨物質量缺陷的違約責任:按合同金額____%承擔違約金;
3、甲方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拖欠款項每天萬分之一計取。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可依法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它約定事項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產品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2、產品超過保修期,乙方應派人提供維修,配件費由甲方承擔。
3、甲方驗收貨物(設備)后,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但因貨物(設備)質量、使用故障和售后服務等問題,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直至問題解決。
4、質量保修期間,甲方所購貨物(設備)發生故障時,乙方應于24小時內派出售后服務人員至故障貨物(設備)所在地開始維修或售后服務,超過48小時后,甲方將視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按____元/天計取。
5、甲方合同款付清同時后,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國家統一完稅發票。
6、運輸費用由運輸單位為甲方開出運費發票,由乙方代為轉交甲方。
第十三條: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與本合同一并使用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經簽約,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并承擔合同中各自的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結清貨款手續后即自行終止。
需方(甲方:__________供方(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行紀人: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買入/賣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委托物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級計量單位數量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價款單價總價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第二條行紀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條委托人(是/否)允許受托人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第四條行紀人(買入/賣出)具有市場定價的委托物,行紀人(是/否)可以作為(買受人/出賣人)。
第五條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行紀人將買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等費用,由______________承擔。
第八條結算價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報酬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委托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
第十條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委托人或者行紀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委托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行紀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行紀人
行紀人(章):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 篇3
貨物風險轉移這個古老而又現代的問題迄今懸而未決。從羅馬法的經典巨著《法學階梯》出臺至今長達1400多年的時間里,貨物風險轉移一直是各國買賣法或合同法中爭議不休的問題。為保持商業慣例和商人習慣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稱《通則》)20__年修訂本對國際買賣貨物象征交貨術語FOB、CFR和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不作變更,仍舊采用了“船舷為界”原則。
對此,當代買賣法、海商法和國際航運與貿易慣例是如何進行處置和相互予以協調的呢
“船舷為界”原則在當代是如何實現的
“風險隨交貨轉移”乃當代國際貿易普遍推崇和廣泛應用的理論與原則。風險既由交貨決定,那么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及其界限劃分標準便理所當然地成為貨物風險轉移問題的關鍵。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對此的規定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方法外,一般還有由國際貿易術語統一慣例如《通則》和國際貿易統一實體法如《公約》以及各國法律來加以規范和規定的方法。國際貿易術語統一慣例通常僅限于對買賣慣例使用的貿易術語進行規范解釋,要通過將之選入合同才能起規定作用;國際貿易法律一般避開對貿易術語的解釋,試圖制定出國際貨物買賣的一般準則,就買賣交易中的原則問題作出規定。
國際商會《通則》乃是當代國際貿易術語統—慣例的權威,其最新版本,即20__年修訂本仍將交貨方式分為實際交貨和象征交貨兩大類共13個術語加以規范和解釋。由其性質所致,賣方在實際交貨中的交貨責任一般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置于買方的實際控制之下,風險于此時同步轉移。在貨物“適當地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之后,由買方承擔。承運人及裝運方式的差異對交貨和風險的轉移并無實質的影響。象征交貨依據裝運方式和賣方交貨責任可細分為傳統方式(包括FOB、CFR和CIF一組術語)和現代方式(包括FCA、CPT和CIP一組術語)。
“船舷為界”原則,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貨傳統方式中,裝運方式限制為散裝水運,賣方的交貨責任是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以裝上船越過船舷為界;貨物風險也以此為界同時轉移。買方之所以也積極支持、樂于采用象征交貨傳統方式,關鍵在于國際貿易實務界建立了完善的輔助服務支持體系與之配套,承運人和承保人分擔了買方的風險責任。作為補償,象征交貨傳統方式下的貨價,一般相對實際交貨低很多。
“船舷為界”原則在當代是如何實現的呢 在象征交貨傳統方式中,承運人在裝運港從賣方手中收貨裝運后,有條件地承諾在目的港將貨完好無損地交給買方;承保人也保證有條件地承擔貨運途中的風險及損壞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承運人和承保人有條件地代替賣方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責任,運輸交接貨的貨運保險機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買賣交接貨機制。試想,如果不是這樣,買方如何會同意和接受這樣不公平的交貨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條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視。“替代”的基礎是指買賣交接貨和運輸交接貨、貨運保險交接的責任界點至少要相一致,貨物交承運人裝運越過船舷以后至買方提貨前這一段的貨物風險必須由承運人或承保人替代賣方承擔責任,即便這種替代是有條件的。“部分”的含義是指不完全性。在運輸交接貨中,當買方從承運人手上接收貨物時,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并且直接原因是諸如包裝不良、質量內在缺陷之類時,承運人不用承擔責任。風險因賣方違約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轉移給買方,貨損由賣方自己承擔。在貨運保險交接中,雖然采用“倉至倉”條款,但當船貨遭受意外損壞或滅失時,如果導致損毀的直接風險超出了承保范圍,承運人免于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損毀屬于承保范圍,如果此時保險受益人不享有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如FOB或CFR項下,貨物裝船前發生的意外損失,買方即便買了保險,由于不享有對貨物的保險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貨物損毀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部分替代”主要由運輸交接貨中的清潔提單簽發機制和“船舷為界”或“鉤至鉤”原則來維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運人對其承運的每一票貨都具有像其每一個貨主那樣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承運人只能根據所收貨物的表面狀況是否良好來決定清潔提單的簽發與否,并且即便賣方拿到的是清潔提單,也并不表明萬事大吉;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貨物損毀是賣方而不是承運人的直接責任造成的,賣方便不能從已與承運人交接貨完畢為由而逃避承擔風險責任。
后者中的“船舷為界”和“鉤至鉤”原則分別是買賣和運輸交接貨的責任界定,表面上看來兩者好像并不一致。但根據海商法和國際貨運慣例,在港口裝卸貨時,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機設備,承運人承擔“鉤至鉤”范圍內的責任;但如果使用港務當局的吊機設備,承運人的責任則以“船舷為界”。由于現代國際運輸使用船上吊機設備進行裝卸的情形鮮見,因此“鉤至鉤”原則與“船舷為界”實質上并無區別,它們的責任界點實際上是一致的。
“船舷為界”雖然是理論上的一條界限,但在國際貨物和運輸實務中也已有相應的業務慣例和做法來與之相配套。為了獲得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提單以保障順利結匯收款,對貨物吊裝越過船舷前后的損失,只要不是價值不菲的,賣方一般都是設法先補足貨物數量以便及時領取清潔提單,有關的索賠事宜壓后處理。只有對價值昂貴或無法及時修補或更替的貨物,在吊裝越過船舷后發生的損失,賣方才會立即會同港務當局、承運人和承保人等當事人,針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清責任并出具證明,及時通知買方。總之,“船舷為界”在實務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則,象征交貨傳統方式怎么能夠延續200多年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普遍應用,并對國際貿易的拓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呢
在象征交貨現代方式中,由于集裝箱革命等裝運和通訊技術的不斷變革與進步,國際商會將賣方的交貨責任界點從“船舷為界”提前到“貨物被收入運輸系統之時”。不可否認,國際商會為規范國際貿易術語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確實是值得贊賞的。但從近10年來的國際貿易實踐看,現代方式至多只在發達國家間的貿易中得到應用,并未獲得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青睞。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現代方式的實務運作機制超出了國際貿易商人和現行輔助服務支持體系的認同和接受范圍。商人們或者不習慣,或者不愿意,或者無法采用現代方式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