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精選3篇)
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 篇1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
*接受上訴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律師作為上訴人姜某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經查閱全案卷宗、多次會見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姜某犯有生產假藥罪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對姜某參與犯罪的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量刑過重,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姜某主觀惡性不深,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一審法院對上述諸多酌定從輕情節未予認定,量刑違背了罪責性相適應原則
被告人姜某從未有過制售假藥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賺錢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幫兇,起初對李靜制售假藥并不知情,正如一審查明的那樣,其裝一整天藥盒僅活得200元的報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勞動報酬,姜某并不追求額外的非法利益,可見,其主觀上并無犯罪的故意,其始終對制售的是否為假藥,并不確定,可見其主管惡性不深,整個犯罪環節從策劃、購買原料、打碼、裝盒、銷售等至少五個環節,姜某僅受雇完成一個無關緊要的環節,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只起到次要的輔助的作用,情節是輕微的,一審也因此將其認定為從犯,同時,上訴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臨時受雇于假藥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涉案假藥無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場,沒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應區別于其他流入市場,造成人身傷害的假藥,一審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慮上述從輕情節,對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卻等同于共同犯罪,按從犯標準對姜某進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這相當于對姜某加重了處罰,嚴重違背我國《刑法》罪責性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及《黑龍江量刑指導意見》的基本規定。
二、一審法院未認定假藥成分及對人體無危害性的客觀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假藥”“劣藥”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本案委托哈爾濱市藥品監管部門未對藥品含量及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進行鑒定,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假藥與不會造成傷害的假藥所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審的量刑沒有考慮無危害后果這一從輕情形。
三、哈爾濱市松北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不能作為確定藥品價值法律依據
哈爾濱市松北區價格認定中心確定涉案藥品的價值,沒有法律依據,首先,藥品無藥物含量,以包裝上的藥品名稱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不客觀,其次,有部分藥品未裝盒,不應認定成品價值。最后,藥品并未出售,不能確定真實價值;且《價格鑒定結論書》未送達上訴人,剝奪了上訴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所確認的犯罪數額過高,加重了對上訴人的處罰。
四、上訴人姜某不應承擔全部涉案金額
上訴人姜某僅參與了300多盒波利維假藥的裝盒工作,并沒有將立普妥假藥裝盒,有李靜獨立完成立普妥假藥的裝盒,且上訴人只生產一天,被告人李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一審庭審時的供述,均印證了上訴人姜某供述的真實性,上訴人姜某的犯罪數額應以其參與裝盒的300多盒波立維的價值確定,然而,一審法院在無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將全部藥品均認定為姜某與主犯共同生產,全部價值均認定為姜某的犯罪數額,屬認定事實嚴重錯誤,背離了《刑法》罪責性相適應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從新認定上訴人的犯罪數額。
五、本案應以“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法律
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時間為20__年12月1日,二被告實施犯罪行為在該司法解釋頒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適用的20__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應適用本案,依據該解釋的規定,不應以價格確定情節是否特別嚴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屬于特別嚴重的情節,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一審法院應適用20__年5月的司法解釋,做出更有利于上訴人姜某的判決。我們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__年的司法解釋進行判決。稍后會同辯護意見一并遞交法庭。
六、一審未認定上訴人姜某的酌定從輕情節
刑罰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責性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罰的基本原則,罪不至重罰的不應重罰,“重刑主義”時代在我國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然而,一審法院在查清主犯與從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卻是主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從犯姜某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更離譜的是從犯的罰金50萬元,姜某每天獲得的報酬僅200元,其所裝藥盒的價值不足涉案總價值的一半,罰金50萬元有何事實依據和法理依據,我們沒有在一審判決的論述中看到?!請求法庭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法律,并充分考慮本案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為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等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撤銷一審理判決,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法改判。給無意中觸犯法律的上訴人姜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請求二審認定其酌定從輕情節,減輕其刑期。
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 篇2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增強甲乙雙方的責任感,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型號、規格、及合同價
1.1產品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同單價為小寫: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按卷/鋪裝面積計算)
1.3合同總價為第二條:產品的技術標準
2.1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制作,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符合行業標準。
第三條:安裝時間
3.1安裝時間。
3.2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的時間進行安裝完成,若未按甲方規定時間安裝完成,乙方將負責由此造成的損失。
3.3甲方在規定安裝的時間,甲方沒有提供具備安裝的條件,甲方將負責由此造成的損失。
3.4如遇特殊原因需更改工期,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四條: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
2)貨到工地驗收合格后,支付貨款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
5.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延期違約金,延期違約金按每延遲一天扣合同總價的___%計取,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損失。
5.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甲方應向乙方賠償延期違約金,延期違約金按每延遲一天扣合同總價的___%計取,并承擔因此造成的乙方的損失。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同效力及份數
7.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約定內容全部履行完畢自動失效。
7.2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7.3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結行協商。
7.4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條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
非法銷售假藥辯護詞 篇3
購豬方:(以下簡稱甲方)
售豬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在乙方完全按照甲方的可控盈利保障體系的其它相關規范進行養殖,并生產出了合乎甲方要求的商品豬后,將由甲方負責回收。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一、 甲方將乙方加入了可控盈利保障體系,體重在105—115Kg以上的良種商品豬。
二、 乙方保證所出售豬只的體況健康,無違禁藥物殘留。
三、 收購價格的制定:按照中國農業部委相關網站的當日當地生豬牌價;湖北省農業廳相關網站的當日當地生豬牌價;當地現場良種豬收購價格,三者取其平均值。根據當時豬肉行情,由甲方往上做0.4元每Kg的'調整后定為收購價格。
四、 義務與責任
1、 甲方有義務及時回收乙方的合格良種商品豬
2、 乙方有責任協助甲方對豬只進行回收,同時為配合甲方全進全出的規范管理模式,售豬時應無條件全欄同出。
3、 有以下條件之一的,乙方將賠償甲方所有損失
A. 甲方或第三方檢測出豬肉中有違禁藥物殘留而并非出自甲方提供的飼料內的的
B. 乙方擅自將商品豬留作父母代母豬進行飼養,產出商品豬導致種源弱化的
C. 乙方將自己豬場公豬提供給他人配種的
D. 以其它商品豬以次充好售給甲方的
E. 將合格豬只賣給其它個人、組織的
五、 免責條件
1、 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豬場損毀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頁,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