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精選3篇)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1
我國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②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2
自書遺囑糾紛的答辯狀
答辯人:,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訴我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是按照父親的遺囑合法繼承爭議房屋。
答辯人之父在臨終彌留之際立下自書遺囑將爭議房屋全部交由答辯人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繼承。所以,爭議房屋的繼承權早已確認為答辯人所有。
第二、答辯人一直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且答辯人生活貧困,所以即使是通過法定繼承,在分配遺產時對于答辯人也應當多分。
第三、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父母曾問其借款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調解書只是體現原告同其前夫關于財產的處分,不能在雙方協議中強加義務給第三人,所以調解書中關于欠款的描述沒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說法,如果這筆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離法院調解書的下達也有17余年的時間,早已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所以,請求法院不予認定這筆莫須有的欠款。
綜上所述,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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