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通用3篇)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 篇1
抵押權人:
抵押人:
借款人:
第一條: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_____整¥:_____元整,抵押地址沈陽市區街號幢號值。抵押期限為,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后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并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并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復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于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并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并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后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權人簽字:
抵押人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 篇2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號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2,占地面積_______2。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或共同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不能協商或達不成仲裁意向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在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產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向公證處公證,并經市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執兩份,公證處執一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獨棟別墅抵押擔保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權利的實現,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為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守。
一、抵押物狀況及價值
第一條 甲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以下稱“抵押物”)。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四條 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人民幣(大寫)元;利率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五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四、抵押物的登記
第六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并在登記手續辦妥之日起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七條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與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乙方要對所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五、保險
第八條 如甲方要求乙方為抵押物投保,乙方應當協助配合辦理相應投保手續,保險金額不低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并應指定甲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后,乙方應將保單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并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未能投保或續保的,甲方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采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并承擔甲方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六、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第十一條 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第十二條 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第十三條 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甲方;如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設定抵押后再出租的,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甲方。
第十四條 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設立過抵押,或雖已抵押但已書面告知甲方;該抵押財產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
第十五條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的款項在清償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后還有剩余的,甲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
第十七條 乙方的行為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要求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后,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甲方應將保管的抵押財產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和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退還乙方。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乙方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辦理保險(如甲方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時,乙方應在事項發生之日或知道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若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21.1 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1.2 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21.3 抵押物在抵押
21.4 期間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21.5 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21.6 當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乙方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時(或乙方為自然人時的工作、收入發生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十二條 在借款人向甲方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乙方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協助甲方實現抵押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九、抵押權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依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約定,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況),而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甲方有權隨時行使抵押權。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權采取如下方式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30.1 與乙方協商,將抵押財產折價以抵償債務或以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0.2 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為主合同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時,借款人自己也為主合同提供物的擔保的,甲方有權直接行使本合同抵押權而無需先以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主合同同時存在其他擔保合同擔保的,甲方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甲方有權直接行使抵押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
十、保證條款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32.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2.3 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
第二十八條 乙方基于本條承擔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十一、違約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十一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十三、特別提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十四、合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本頁為簽章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