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精選3篇)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訂、審查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董事、監事是指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以及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____名。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備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并執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監事的薪酬方案,須報經董事會同意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負責作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新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要求董事等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到會述職或接受質詢,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須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出決定或判斷的事項,無論是否獲得會議通過,均應報送董事會審議,持有反對意見的委員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陳述。
第二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制訂與修改,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并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由七至九名成員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也可以聘請公司外部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可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委員在失去資格或獲準辭職后,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二)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投融資方案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事項進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評價;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應作好董事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必要依據: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將其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并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負責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洽談并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并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十三條 相關項目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評審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咨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資”、“重大資本運作”、“重大資產經營”、“重大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準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與修改,并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__________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各方利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工期及施工標準、要求
1、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__年月日開工,至20__年月日竣工,工程期共計天。
2、施工標準:排水溝底層鋪設厚10㎝的混凝土,水溝兩側分別漿砌大塊磚墻身三層,高72㎝、寬13㎝(含厚1㎝水泥砂漿抹面),排水溝頂層覆蓋長100㎝、厚6㎝、附加含6個的鋼筋混凝土蓋板。
3、施工要求: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工程設計圖紙等相關要求和現行的國家、地方頒發的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組織施工,確保工程總體堅實、牢固,砌體砂漿配合比準確,砌縫內砂漿均勻,勾縫密實,水泥砂漿抹面,保證抹面的厚度,砌體內側及溝底表面平整光滑、直順,排水順暢,不得有裂縫、脫落、空鼓現象,整體外觀達到直線段順直、曲線段圓滑,無折點、起伏。
三、工程價款及支付
1、工程單價(不含稅及管理費):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2、本工程造價以實際工程量為準,按工程單價據實結算。
3、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施工初期甲方預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價款的98%,預留2%的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后未出現質量問題,如數退還質量保證金,價款支付為現金支付。
四、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
(1)負責對乙方施工質量抽檢和監督,對不合格的材料責成乙方調換,對不符合施工要求和標準的施工段有權要求乙方拆除并重新施工建設,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負責施工地點的社會協調,保持有一個安全的施工環境。
(3)負責竣工驗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資料后7天內組織驗收。
2、乙方:
(1)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要求,做好施工工作。
(2)必須嚴格按照本工程的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要求進行施工,嚴格實行自檢制度,做到完成一項,合格一項,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盡量提前完成施工任務。
(3)自行采購本工程所需材料,采購的材料必需符合設計、施工標準、要求。
(4)清整出的土方應合理堆放,不得隨意亂放,更不得向溝內堆土,待工程結束后,負責將清整出未使用的土方清理到指定地點。
(5)在施工期間,必須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6)驗收前未經甲方允許,設備不得撤離場地,否則視為違約。
(7)在工程驗收合格后將工程決算書編制完畢,并遞交甲方進行審核,確認后形成正式的工程決算書作為價款結算的依據,并提供相應數額的正式發票。
四、工程驗收
1、當該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竣工驗收申請。
甲方應在7天內安排驗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參加驗收。
乙方自提出申請驗收報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驗收的,則視為該工程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運行正常,通過驗收。
2、工程未經驗收,甲方若需啟用,須與乙方協商,經同意方可使用。
若未經乙方同意啟用,將視為通過驗收。
3、整個工程驗收合格,則通過竣工驗收的當天即為竣工日期。
五、驗收標準
本工程以設計圖紙為依據,按照施工標準和施工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進入保修期。
六、保修期限
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對施工建設的工程項目,負有保修責任,保修期一年。
本工程在交付使用過程中,如發生砌體裂縫或倒塌、抹面脫落、空鼓現象等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事宜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