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精選3篇)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1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 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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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ㄎ澹┏鍪鄣乃幤分谐霈F假藥、劣藥;
。┻`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 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 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3
【 項目】
供應及服務合同文件
合同編號: 號
年 月
目 錄
第一條: 工程概況
第二條: 合同金額及單價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
第四條: 供應產品質量及要求
第五條:供貨期限及交貨方式
第六條:三方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第八條:爭議
第九條:其他
合同附件:1、《產品及價格清單》
2、《 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
3、《供貨時間安排表》
4、《定貨通知單》
5、《 材料設備接收單》
6、《材料(設備)款匯總表》
發包方: .(下稱“甲方” )
供應方: . (下稱“乙方” )
總承包方(獨立承包方或指定分包方): . (下稱“丙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本工程所在地有關法規約定,并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上述三方經過充分協商,就【· 項目】 供應及服務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項目概況:
1.4.供貨范圍:由丙方負責施工的 工程所需的 由乙方負責供應。
1.5.本工程監理單位:
第二條:合同金額及單價(根據合同定價方式修改)
2.1.合同計價方式:(總價包干合同還是固定單價?如為固定單價合同,需要說明單價不隨供貨數量的調整而調整)
2.2.合同總價說明:
合同總價(人民幣): 元 即(小寫)¥ 元。
2.2.1 供應綜合單價(或總價)為到達施工現場地面層價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廠費、運費、運輸保險費、裝卸費、技術支持、利潤、風險、運輸損耗、稅金以及因付款方式的原因造成的資金利息等一切所需要之費用。
2.2.2合同單價(總價)內無需考慮丙方的照管費,此照管費已包含在甲方與丙方的承包合同內。
2.3.產品的品牌、規格、型號、數量、綜合單價及合價詳附件—《產品及價格清單》。
第三條: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付款方式供參考)
3.1 合同簽訂并交納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后7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 預付款(根據情況考慮預付款保函的要求) ;
3.2 貨到現場,經甲方、丙方、監理方驗收合格,各方共同簽署書面的《材料(設備)接收單》后 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該批貨款的 % ;
3.3 丙方貨物施工完畢,并經甲方、監理方驗收合格后 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該批貨款的 % ;
3.4 工程驗收完畢,乙方將結算報給甲方,甲方應在30天內審核完畢,結算審核完畢后15天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下5%的保修款待保修期滿且經物業確認后15天內,扣除相關維修費用(如有通知乙方維修,但在規定時間內未實施,甲方另行安排所發生的費用)后,無息一次性予以支付。乙方應在保修期滿前15天,向甲方提出支付保修金的申請,并提交維修記錄,供甲方核對。
3.5 乙方提供的結算資料應包括:每批次由甲方和丙方共同發出的《供貨通知單》、每批次由甲乙丙三方及監理工程師共同簽署的《材料(設備)接收單》、《材料(設備)款匯總表》及其他應扣款或應付款單據。
3.6 甲方對保修金的權益只是委托保管性質,并沒有投資的責任。若根據合同有權從應支付或將會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作任何扣除時,可由此保修金中扣除
第四條: 供應產品質量及要求
4.1 質量要求:詳見附件二:《 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
4.2 驗收標準:
4.2.1樣品的封樣驗收:乙方提交的貨品須符合經甲方封存的樣品標準,否則,甲方有權拒收,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
4.2.2驗收標準:①乙方每次供貨都應隨車提交該批次貨品的名稱、型號、數量、貨品等級、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明。②現場清點和檢查驗收:乙方每次到場的貨物,甲方及丙方共同確認包裝、外觀、款式、所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具體的各項技術指標按照附件二《 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執行。在各方簽署《 材料設備接收單》之前前發生的材料(設備)的毀損、滅失,無論因何導致,均有乙方負責。
4.2.3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供貨,貨物運抵前48小時通知甲方及丙方準備接收;貨物到工地后,甲方及丙方應在合理時間間隔(工作時間為4小時,非工作時間為8小時)內清點和檢查驗收;乙方委派貨品送貨人(須持有乙方的授權委托書),代表甲方負責貨物的交付、驗收、結算工作。
4.2.4貨物驗收簽證,需經甲方、乙方、丙方及監理工程師書面確認。三方書面確認是指甲方蓋章確認、乙方蓋章確認、丙方蓋章確認,或其委托人簽字確認(委托人是個人時個人簽字確認,委托人是項目部時項目部蓋章確認)。
簽署《供貨通知單》、《 材料設備接收單》的各方委托代表
甲方: 乙方:
丙方: 監理工程師代表:
4.2.5對驗收發現的質量問題,經三方代表及監理工程師確認記錄在案,甲方在三天內出具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無條件退換。
4.2.6試驗、檢驗:
甲方有權對乙方貨品質量隨機取樣,將樣品密封并經三方在樣品上作標識確認后,由甲方保
存。必要時,三方共同將該樣品送甲方工程所在地產品技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如檢驗不合格,檢驗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發貨時需提供貨品的相關質檢報告。如工地需再次復驗,其進場復驗費由甲方承擔(甲
方與丙方的承包合同中明確由丙方承擔的部分除外)。
第五條:供貨時間及交貨方式
5.1 供貨時間:以甲方發出的通知單為準,計劃進場時間詳附件3—《供貨時間安排表》;
5.2 交貨方式及地點:
5.2.1乙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并負責卸貨,甲方負責組織接收、驗貨。運輸過程中如有損壞或丟失,由乙方負責修復、補足直至調換,但由此引起的誤工及一切損失由乙方全權負責。非因甲方要求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可拒收,甲方簽收的,乙方承擔甲方要求交貨時間前貨物毀損、滅失的全部責任及因提前收貨產生的所有費用
5.2.2供貨地點:
第六條:三方責任
6.1甲方責任:
6.1.1 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款項,及時辦理結算;
6.1.2 確認每批次具體供貨時間及數量,并向乙方發送書面供貨通知單;
6.1.3 負責組織丙方、監理方對乙方運送到施工現場的材料進行清點、接收、驗貨工作。
6.2乙方責任:
6.2.1 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貨物(如有樣板:材料的質量、品牌、產地必須與封樣樣品相符)。如出現產品自身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調換,同時承擔甲方、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6.2.2 乙方供貨同時應負責提供所供貨物的全部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檢測報告、合格證、出廠日期證明等,并承擔貨物進場后根據國家現行規范要求所做的二次檢驗費用。(不同的合
同,此要求應有所不同,請在編寫具體合同時,做相應調整)
6.2.3 在本合同簽定時,與甲方、丙方一起核對《供貨清單》,由三方共同進行簽字確認。供貨清單一旦確定,如所供貨物與此清單不一致,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退貨、供貨延誤等責任;
6.2.4 損耗率:供貨中的 %以外(不含 %)的材料(或設備)損耗由乙方承擔,并包含在材料供貨固定單價內,施工損耗中的材料損耗由丙方承擔,并包含在甲方與丙方結算的 %的損耗率內。
6.2.5 每一批次貨物到施工工地前48小時應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丙方合理安排貨物存放場地;
6.2.6 接受丙方在場地、到貨期等方面的協調安排。
6.2.7 乙方應保證及時供給丙方因安裝損耗而需的貨物,因乙方貨物本身質量問題必須更換的及運輸過程損耗而必須補貨的,乙方應在保證甲方工期的前提下提供該部分貨物。
6.2.8 對于合同范圍內,可能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如樣板間、售樓處等)所需材料,乙方應積極配合,不得以用量不大而拖延供貨。
6.3丙方方責任:
6.3.1 認真審核施工圖紙及其它與供貨有關的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技術文件、本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等,并承擔所確認《供貨清單》與上述文件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誤、清單貨物與設計文件不一致的退貨處理或相關損失等。
6.3.2 負責制定材料進場計劃(包含材料規格、型號、數量、進場時間等),向甲方提報《材料供 貨清單》及《供貨時間安排表》,雙方共同確認。
6.3.3 工程完工前,丙方必須對購貨清單嚴格把控,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材料設備的管理。
6.3.4 按甲方封樣樣品和相關規范會同甲方、監理進行驗收。
6.3.5 有義務提供貨物存放地,從接收貨物開始,承擔與貨物相關的二次運輸(如有)、貯存、保管等責任。
6.3.6對乙方的付款申請進行審核確認。
6.3.7負責交驗資料的統一整理。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除一般公認的、嚴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乙方逾期交貨每延遲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貨物合同價款3‰的違約金。
7.2甲方未按合同方式支付款項,按延誤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額3‰的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宗旨,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各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
9.1保修及服務:本貨物質保期 年,質保期內保修,質保期從丙方施工完畢,并經甲方、監理方、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計(或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質保期滿,并經甲方物業公司書面確認止。
9.2本合同于三方簽字蓋章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約定內容執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9.3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
發包方: 供應方: 總承包方(獨立承包方或總承包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帳號:
時間:
附件一:《產品及價格清單》產品及價格清單
產品及價格清單
序號名 稱型 號型 號規 格單 位數量單價(元)小計(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計(元)
附件二:《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 》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
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
附件三:《供貨時間安排表》供貨時間安排表
序號名稱型 號規 格單位數量訂貨日期到場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供貨時間安排表
附件四 :《供貨通知書》供貨通知書
分批定貨通知單
日期: 年 月 日 批號:
致:
根據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簽署編號為 之X項目 (貨物)供貨合同,請貴司按照下表所列之數量、規格及時供貨。
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合價(元)備注
1
2
3
4
5
6
7
8
本批貨款合計:
供貨時間要求: 年 月 日前送至現場。
甲方:總承包方(或獨立承包方):
貨物到場聯系人:貨物到場聯系人: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附件五: 材料(設備)接受單
附件五:《 材料(設備)接收單》
材料(設備)接收單
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材料來源:合同號及供貨單位
對應分批定貨通知單編號:
序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合價備注
1
2
3
4
本批貨款合計:元
驗收意見:
日期:
甲方設計工程部 監理公司
總承包方(或獨立承包方、指定分包方)/接收人 供應商/
供應人
備注:1、設計工程部(甲方)、監理公司、總承包方(或獨立承包方、指定分包方)/接收人及分包方,四方簽字方可生效;
2、此表一式四份,各執一份。
附表六:《 材料(設備)款匯總表》材料(設備)款匯總表
材料(設備)款匯總表
項目名稱: 時時間:
序號材料名稱收料單編號付款日期收款單位金額(元)備注
1
2
3
4
5
6
7
8
合計
說注:1、設計工程部(甲方)、監理公司、總承包方(或獨立承包方、指定分包方)/接收人及分包方,四方簽字方可生效。
明: 2、各類材料的《 材料(設備)接收單》原件作為本表的附件附后。附件共 份。
發包方:供貨方:總承包方(或獨立分包方、指定分包方):
貨物到場聯系人:貨物到場聯系人:貨物到場聯系人: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注:1、設計工程部(甲方)、監理公司、總承包方(或獨立承包方、指定分包方)/接收人及分包方,四方簽字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