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精選7篇)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1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1)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具備上述三種情況之一時才可以。否則的話,單位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2
甲 方:
乙 方:(要有基本情況)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年 月(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 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 方支付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 條
今收到 按照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約定交來人民幣 元。
收款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3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特別是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一、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的概述
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合同權包括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兩種。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權
即時解除權又稱為過失性辭退,當出現法定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后才能解除合同。當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也對用人單位規定了禁止性條件,并要求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應當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償義務。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我國《勞動法》規定,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兩種情形,即: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勞動合同法》明確列舉了經濟性裁員的四種具體情形,從而使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我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1.嚴格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條件,維律權威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勞動者解除合同幾乎不需要具備任何條件。因而應考慮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進行明確,禁止其濫用單方解除權,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以及勞動法的.權威。
2.完善勞動合同預告解除制度
(1)設置靈活的預告期制度。改變預告期統一為30天的做法,根據勞動主體、工作崗位性質及勞動關系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設定不同的預告期,使法律靈活性更強。
(2)借鑒國外規定,將勞動合同預告解除限定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畢,合同雙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解除與乙方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者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與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給乙方交的社保、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其賠償金額。乙方也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四、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在____日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應當給乙方出具離職等證明。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從雙方簽訂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5
甲方:
乙方: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日起至___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工作,工作地點為_________號。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動報酬為____元/月或計件或月工資不少于當年底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__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____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
乙方: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6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于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規定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又不致于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所謂“暴力”是指用人單位直接以身體強制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所謂“威脅”是指用人單位以將要實行暴力或勞動者的其他損害為強迫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勞動的手段。所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勞動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體活動的自由。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愿勞動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勞動者施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則與此精神相悖。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時間之內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為其勞動,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權依據憲法、刑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對因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失依法進行追償。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數額,日期或方式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在勞動過程上,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履行勞動義務所必需的生產資料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這都是違法、違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現在有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三資企業,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未能權益,《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勞動合同解除范本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年月(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_____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收條
今收到按照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約定交來人民幣_____元。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