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熱門協議書(通用3篇)
擔保熱門協議書 篇1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甲方同意乙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________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____月浮動。 甲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后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并通知乙方。
第五條 乙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乙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書,一旦乙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乙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按期按額向乙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乙方2‰的違約金。乙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甲方支付2‰的承擔費。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甲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占挪用貸款,其擠占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乙方不按期歸還貸款,甲方有權從乙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乙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甲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甲方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甲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39;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甲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
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甲方償付貸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乙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X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蓋X) 法定代表人:(蓋X) 法定代表人:(蓋X
擔保熱門協議書 篇2
編號: 立約人: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見本合同
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見本合同
第十六條。 為擔保本合同
第十七條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能得到按時足額償還,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現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見本合同
第十八條。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 抵押物和抵押物權屬憑證的保管及責任
一、抵押期間,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抵押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之日止的期間。
二、抵押期間,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 因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設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抵押期間,乙方應將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權屬憑證。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甲方應承擔補辦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登記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____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無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甲乙雙方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三、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配合甲方按照本條第
一、二款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 乙方根據國家規定或貸款人的要求辦理
第一受益人為甲方的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貸款金額。保險公司的選擇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將保險單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延長,乙方需辦理延長投保期手續。投保的財產如發生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 如乙方未辦理抵押物投保手續或延長投保期手續,甲方有權代理乙方直接辦理,有關費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權從乙方在甲方處開設的賬戶中直接扣劃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條 對抵押期間處分抵押物的限制
一、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換、贈予、轉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在向貸款人提供擬承租人已知曉抵押物已抵押給貸款人、并承諾自行承擔因抵押權實現而提前中止租賃合同的所有損失的書面證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長于——年,出租期限長于——年的出租,必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租賃所得應存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用于歸還貸款的存款賬戶中,作為每月還本付息款項來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間,如乙方確需有償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進行:
1.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乙方未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乙方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以致不能足額抵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足額抵押財產;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劃入甲方指定賬戶,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償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在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劃入甲方指定賬戶以后,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物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得權屬憑證退還乙方。
第七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有關保險及 費用由乙方承擔。公證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長的期限屆滿后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違反借款合同,導致出現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況;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雖接受繼承或遺贈,但拒絕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的其他事由。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的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處分抵押物的行為,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財產,或依法提前處理抵押物。
二、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 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孳息收取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不能按時清償,甲方因此主張抵押權,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二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當出現本合同
第十條規定的任何單項或多項情況,抵押權可經下列方式實現:
1. 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直接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
2. 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處理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式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有權優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三條 抵押權消滅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全部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消滅。甲方保管的乙方財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及財產保險單等應退還給乙方。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物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甲乙雙方的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后,甲方為追索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欠的債務,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爭議解決。見本合同
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 抵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本合同經乙方簽字并經甲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無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本合同自乙方簽字并經甲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第十六條 關于立約人的說明 抵押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電話: 編碼: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電話: 編碼: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簽訂鑒于 (即借款人)申請向甲方借款 整(大寫),甲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此項借款,甲方和借款人為此簽定了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第十八條 抵押物
一、名稱:
二、數量或面積:
三、購入價:
四、評估價及抵押率:
五、處所:
六、使用期限: 至
七、權屬來源:
八、權屬證明: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二者擇一):
一、 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
第二十條 補充條款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有權向有關個人征信系統提供貸款信息;借款人嚴重違約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時,貸款人有權通過社會公告的形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及 、 、 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 有權簽字人: 乙方(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擔保熱門協議書 篇3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條 為確保甲方與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年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市(縣)____區(鎮)______路(街)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 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 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
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 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 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