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組團協議(通用5篇)
出境旅游組團協議 篇1
甲方(團體或個人): 合同編號:
乙方(組團旅行社): 簽約地點及日期: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自備在團隊返程日起算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或通行證報名,自辦的簽證/簽注應確保在出游期間有效;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代辦本次行程簽證費;交通費;機場稅;住宿費;餐費;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領隊服務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旅游費用不包括:個人旅游意外保險費和航空保險費;旅途中火車、輪船上餐費;衛生檢疫費;出入境行李的海關稅、搬運費、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費用;小費等其他私人性開支;其他未約定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3、乙方有權核實甲方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并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應當確保旅游線路報價不屬于“不合理的低價”,并在收取旅游費用時出具合法的發票給甲方。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或召開出團說明會時應當向甲方提供行程表,行程表應列明:乙方和地接旅行社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及標準,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境外支付小費慣例和標準,委派的領隊姓名及聯系電話,外匯兌換事項,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游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避險措施事項,應急聯系方式,乙方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行程表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6、乙方應甲方要求或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協議對購物活動的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長時間、主要商品信息等和對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次數、名稱、時間、地點、價格等應作出真實、詳細的說明。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不得與約定的行程沖突。
二、合同的履行
7、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行程的旅游產品和服務。(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購物及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有權拒絕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購物及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4)在人身和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要求乙方協助索賠的權利。(5)旅游行程開始前,除乙方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外,甲方可以將本合同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6)遵守合同約定,配合領隊和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7)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不攜帶違禁品出入境;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8)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不得擅自脫團,在出行前解約或行程結束后應協助組團社辦理銷簽手續。(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現金和貴重物品。(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11)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及有關部門或者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12)行程中或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過度維權行為。(13)如實填寫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資料,如實告知乙方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1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乙方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8、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但能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的,可以解除合同。(3)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要求甲方配合。(4)有權要求甲方健康、文明旅游,勸阻和制止甲方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5)出團前應將有關出團注意事項及行程表中須特別注意的內容明確告知甲方,通過召開出團說明會,將細化的具體操作行程表發給甲方,并在說明會上說明上述情況。(6)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降低服務標準。(7)非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應甲方要求不得安排甲方購物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甲方購物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8)應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9)安排符合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在使用外語的國家(地區),應當能夠為甲方提供中文解說服務;(10)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在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保護和救助措施。(11)妥善保管甲方交其代管的證件和行李等物品,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12)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提示甲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9、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10、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出團的,乙方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合并出團,但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轉團后如受讓旅行社未與甲方重新簽訂合同的,乙方仍對甲方承擔責任。
11、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出團的,乙方經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必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12、旅游行程開始前,經乙方同意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后甲方可以將合同轉讓給第三人代為履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乙方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轉讓。
13、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分擔50%。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各分擔50%。
四、合同的解除
14、在行程結束前,甲方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乙方按照本合同28條、29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15、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或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乙方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通知,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含第30日,下同)收到乙方不能成團通知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收到乙方不能成團通知的,乙方還應當按照本合同21條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6、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乙方在按本合同28條、29條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7、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28條相關約定處理;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21條相關約定處理。
18、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沒有合理理由擅自脫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9、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甲方又不同意乙方變更請求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給甲方。
20、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相關責任
21、乙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乙方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出團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含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或者乙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非因不成團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2、除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外,行程中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并按《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賠償甲方;造成旅游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還應退回甲方,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
23、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覽等服務的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2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如甲方在出行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甲方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如甲方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5、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乙方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乙方每次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26、在甲方自由活動安排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27、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或者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28、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16條約定由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9、在行程中甲方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16條約定由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甲方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鄢匾M用的標準為: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30、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出入境導致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止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應當在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給甲方。
31、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后果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不聽從乙方或其領隊及導游的勸告和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的;(2)違反安全警示規定的;(3)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的。
32、由于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33、自由活動期間以及行程中途經的休息站、加油站、公共衛生間等休息和方便時間,甲方購物為個人自主行為,由此產生的糾紛或造成的損失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責任。
34、甲方在人身和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得到救助和保護的,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35、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6、甲、乙雙方出現糾紛時,均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違約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37、旅游費用的退還與違約金和實際損失的承擔一并結算同時支付,出發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內結算支付完畢;其他情形的應當在行程結束并完成銷簽后15日內結算支付完畢。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38、乙方收取甲方出境旅游履約保證金(押金)的,若甲方無擅自脫團的,乙方應在行程結束甲方按時返回出發地后7日內向甲方退回保證金,逾期每日按保證金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六、合同效力
39、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40、合同內相關詞語定義參照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20__年版《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條執行。
七、特別約定條款(選中的打√,不選的打Ⅹ)
旅行團名(團號) 甲方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導游服務費(整團) 元成團最低人數
旅游費用單價: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 總價 元
個人投保旅游保險□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身體狀況說明□甲方成員身體狀況無異常 □其他: (可另紙說明)
拼團安排□同意(拼 旅行社出團) □不同意
不成團解決方式□解除合同 □轉團 □延期出團 □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如甲方同意選擇轉團、延期出團和改簽其他線路出團之一的,不再適用21條相關約定。
履約保證金□是 □否需要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擔保按約定返回境內。
如是,甲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提供出境游履約保證金 (大寫)元人民幣。
□凍結銀行存款;□轉賬;□票據;□繳納現金;□其他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
預訂安排□是 □否同意在未獲得出境簽證/簽注前由乙方代為預訂機票、酒店等行程安排。如是,甲方同意按照雙方具體約定執行,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按本合同30條的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廣州市政府服務熱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其他約定(如黃金周解除合同特別約定、行程取消可預見損失、住房特別要求、小孩服務標準等)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聯系電話: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監督投訴電話:
出境旅游組團協議 篇2
甲方(團隊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說明
1、本合同甲方應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團體或個人,乙方應為具有出境旅游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2、雙方簽章確認的行程表、旅游發票、旅游報名表均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報名出團
1、甲方報名參團時,應自備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并提供經常使用或能夠保證及時聯系的電話、手機或傳真號碼,否則乙方在需要通知卻通知不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2、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情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在報名時付清團費,乙方收取團費應出具發票。
4、乙方應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行程表發給甲方,詳細說明有關事項。甲方缺席責任自負。行程表應根據雙方確認的行程而細化,列明旅游線路、時間、景點、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稱及標準、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娛樂安排、領隊和相關旅行社聯系人及緊急聯絡方式等。
5、旅游用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兌換、使用及辦理核銷或退匯。
三、團費包括
1、本次行程簽證費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機場稅(費)、游覽交通費;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4、行程表所列的餐費(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費旅游項目第一門票;
6、領隊、導游服務費。
四、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輪船上餐費;
2、個人旅游意外保險費和航空保險費;
3、行程表所列自費項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
4、衛生檢疫費;
5、出入境行李的海關稅、搬運費、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6、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費用;
7、小費等其他私人性開支;
8、其他未約定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五 、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甲方退團或乙方取消行程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指乙方為甲方安排本次旅游已支出的費用,下同),并按以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4天(以自然日計算,下同)以上,團費總額5%;
出發前13至8天,團費總額10%;
出發前7至1天,團費總額15%;
出發當天,團費總額20%。
2、更改出團日期,更改方應與對方協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協商不成按退團或取消行程處理。
3、雙方對本條內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六、有關責任問題
1、乙方應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可預知危及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因旅行社責任造成甲方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處理。此外,乙方應向甲方推薦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3、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甲方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業務損失費,并退回甲方已交團費,乙方按照團費3%支付賠償金;甲方在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外,還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團費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甲方應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管理以及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土人情、民族習慣;不涉足黃、賭、毒場所,違者后果自負。
5、甲方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它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業務損失費后,剩余部分退回甲方,乙方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7、甲方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乙方增加任何旅游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并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8、旅途中,甲方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9、因申請旅游簽證被拒簽、被拒絕出入境、傷病等屬于甲方個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扣除業務損失費后將剩余團費退回甲方。
10、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乙方可在已收團費中扣除業務損失費后退回甲方;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甲乙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協商解決,如發生費用增減,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擔,減少部分退回甲方。
11、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乙方與甲方協商后可對行程作出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乙方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甲方損失。
12、出境旅游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應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擴大的損失甲方自行承擔。
七、旅游內容與標準
1、甲方報名人數: 人( 大 小,附名單),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 ;
2、乙方組團 ,或轉 旅行社出團;
3、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點、酒店名稱、餐飲及購物、娛樂等(見行程表,雙方簽章確認為準。)
4、出發日期及時間 ,集合地點 ;結束日期及時間 ,解散地點 ;
5、領隊及導游服務(特殊約定除外);
6、團費 元/人,小孩 元/人(小孩費用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與標準商定),合計總額 元。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1、乙方的服務質量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
2、本合同發生糾紛,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解決: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 法院起訴。
九、雙方修改或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地址: 地址:
廣東省旅游局 編制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出境旅游組團協議 篇3
甲方(團隊或個人): 合同編號:
乙方(組團旅行社):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說明
1、本合同甲方應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團體或個人,乙方應為具有出境旅游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2、雙方簽章確認的行程表、旅游發票、旅游報名表均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報名出團
1、甲方報名參團時,應自備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并提供經常使用或能夠保證及時聯系的電話、手機或傳真號碼,否則乙方在需要通知卻通知不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2、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情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在報名時付清團費,乙方收取團費應出具發票。
4、乙方應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行程表發給甲方,詳細說明有關事項。甲方缺席責任自負。行程表應根據雙方確認的行程而細化,列明旅游線路、時間、景點、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稱及標準、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娛樂安排、領隊和相關旅行社聯系人及緊急聯絡方式等。
5、旅游用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兌換、使用及辦理核銷或退匯。
三、團費包括
1、本次行程簽證費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機場稅(費)、游覽交通費;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4、行程表所列的餐費(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費旅游項目第一門票;
6、領隊、導游服務費。
四、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輪船上餐費;
2、個人旅游意外_____費和航空_____費;
3、行程表所列自費項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
4、衛生檢疫費;
5、出入境行李的海關稅、搬運費、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6、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費用;
7、小費等其他私人性開支;
8、其他未約定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五 、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甲方退團或乙方取消行程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指乙方為甲方安排本次旅游已支出的費用,下同),并按以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4天(以自然日計算,下同)以上,團費總額5%;
出發前13至8天,團費總額10%;
出發前7至1天,團費總額15%;
出發當天,團費總額20%。
2、更改出團日期,更改方應與對方協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協商不成按退團或取消行程處理。
3、雙方對本條內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六、有關責任問題
1、乙方應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可預知危及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因旅行社責任造成甲方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規定》處理。此外,乙方應向甲方推薦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_____。
3、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甲方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業務損失費,并退回甲方已交團費,乙方按照團費3%支付賠償金;甲方在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外,還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團費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甲方應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管理以及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土人情、民族習慣;不涉足黃、賭、毒場所,違者后果自負。
5、甲方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它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業務損失費后,剩余部分退回甲方,乙方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7、甲方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乙方增加任何旅游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并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8、旅途中,甲方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9、因申請旅游簽證被拒簽、被拒絕出入境、傷病等屬于甲方個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扣除業務損失費后將剩余團費退回甲方。
10、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乙方可在已收團費中扣除業務損失費后退回甲方;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甲乙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協商解決,如發生費用增減,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擔,減少部分退回甲方。
11、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乙方與甲方協商后可對行程作出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乙方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甲方損失。
12、出境旅游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應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擴大的損失甲方自行承擔。
七、旅游內容與標準
1、甲方報名人數: 人( 大 小,附名單),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 ;
2、乙方組團 ,或轉 旅行社出團;
3、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點、酒店名稱、餐飲及購物、娛樂等(見行程表,雙方簽章確認為準。)
4、出發日期及時間 ,集合地點 ;結束日期及時間 ,解散地點 ;
5、領隊及導游服務(特殊約定除外);
6、團費 元/人,小孩 元/人(小孩費用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與標準商定),合計總額 元。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1、乙方的服務質量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
2、本合同發生糾紛,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解決:1)、向 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2)、向 法院起訴。
九、雙方修改或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地址: 地址:
廣東省旅游局 編制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出境旅游組團協議 篇4
出境旅游組團合同
甲方(團體或個人):
住所: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及編碼:
乙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 市旅游局制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 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
標準:
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 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附件二:旅游發票
附件三:行程表
附件四:出境旅游報名表
出境旅游組團協議 篇5
合同編號: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 主要事項
2、 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