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演員演出合同(通用3篇)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 篇1
演出方:(藝術表演團體),以下簡稱甲方;
受演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藝術交流,繁榮社會文藝,滿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時努力增加收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甲乙雙方根據以上精神,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演出劇目和主要演員
第二條演出時間和場次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由至演出,計天,演出場。
第三條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劇場現有設備及聯系好宿舍(住宿費由承擔),并給予一定裝臺時間,負責組織觀眾,作好宣傳工作。
第四條票價。
第五條分賬方法: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費用外,甲方得%,乙方得%。
第六條公提費用、旅運費(是指演職員的旅費和演出用品的運費)和宣傳費(包括報紙廣告、海報及其它雙方協商同意的宣傳品)。
第七條甲方應事先將上演計劃及有關宣傳資料于演出前日寄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在演出,應接受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的安排和領導,辦理有關演出手續。
第九條在演出期間,雙方均應注意防止發生意外事故。要注意節約水電、愛護公物,如果甲乙雙方損壞對方的設備或演出物品時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一方由于無故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應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并償付違約金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盡快用電話、電報、電傳通知對方,雙方均應設法補救。如仍無法履行合同,可協商延緩或撤銷合同。
3.一方接受出國、接待外國貴賓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務時,應由接受方的任何一方協同主辦單位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雙方應積極設法安排補救,如實在無法補救者,應由主辦單位根據對方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聯系人姓名:聯系人姓名:
談判代表:談判代表: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培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滿足我省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赴 (國家)接受培訓,期限為 個月。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專業,并同意乙方的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的出國給予必要的指導,并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培訓的咨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由甲方直接提供80%的資助(出國前提供60%,如期回國后再提供20%),培訓人員所在單位提供20%的資助。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培訓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在國外生活和學習的費用;
(3)其它有關費用。
5、加強與乙方國內工作單位的聯系,采取多種適當形式將培訓人員的培訓情況通知其國內工作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培訓計劃,并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學成回國工作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工作兩年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所在單位正式同意。
2、保證遵守甲方關于乙方不得延長培訓期限的規定。未經派出機構同意,不得更改本協議確定的國家和培訓計劃。
3、保證抵達培訓所在國后20日內向甲方和國內派出單位報告。
4、在培訓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5、在國外期間保持與國內工作單位的定期聯系。
6、培訓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培訓總結。
7、培訓期滿回國后的15日內向工作單位報到,匯報培訓情況。1個月內向省人事廳報到。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河北省資助優秀專家出國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甲方交存保證金。如果乙方發生違約,違約金從保證金中扣除。
乙方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前,應向省人事廳提交《出國培訓人員提取保證金證明表》,國內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復印件),保證金收款憑據及培訓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省人事廳確認后,將乙方出國前交存保證金本金和利息(利息率按國家規定的確定)按《河北省資助優秀專家出國培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甲方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相應的保證金,并要求乙方賠償資助出國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 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并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將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愿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愿以 作為擔保,丙方第二保證人愿以 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兩方承擔賠償責任,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培訓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布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培訓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 篇3
劇團出國演出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鑒于甲方邀請乙方劇組一行 人將于 年 月 日前往 國演出場。這次赴 國屬于商業演出,人員眾多,時間較長,為了保證團組的安全,特別是防止出現各類事故和非法滯留國,雙方就有關安全保障措施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外事教育
乙方在劇組出國前對團組人員進行嚴格的外事教育,使團組人員樹立“外事無小事”和自覺的紀律觀念。
第二條 乙方保證
1.乙方同意:每位成員出國前都要與乙方簽訂遵紀守法、按時回國的保證書,并向乙方繳納人民幣 萬元的保證金。
2.乙方保證團組在 國期間要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見,遇到意外情況及時與甲方聯系并協商處理辦法。
第三條 會客要求
在國期間,乙方團組成員不得私自離團行動,會見客人必須請示乙方有關負責人員,在指定地點會面,并有團組指定人員陪同。
第四條 證件管理
為防止丟失證件和發生意外,在 國期間,乙方集中指定專人管理全體人員的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
乙方指定人員為: 。
第五條 保證
雙方保證:
(1)其有資格或合法授權從事本協議項下的業務;
(2)其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簽署本協議;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協議項下之義務,并且該等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違反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第六條 協議解除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本協議:
(1)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或沒必要履行的。
(3)協議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守約方根據本協議約定提出解除本協議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義務或履行本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其它各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協議履行后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損失方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協議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活動終止或帶來損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損失,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變更與補充
1.本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
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等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
第十四條 條款獨立性
如本協議包含的某一條款或某些條款無論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認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這種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執行性將不影響本協議中任何其它條款及整個協議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生效條件
1.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