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委約項目承接合約書(通用4篇)
創作委約項目承接合約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________創意合同項目的承接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創作創作合同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為創作合同項目提供相應的資金(其中創作報酬為____%,創作業務資金為____%),總額為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根據《________創作委約制實施細則》,由學院財務部門向指定創作者發放第一期創作報酬(創作報酬的___%)。
創意業務的費用按賬單報銷。
合同項目(工作)完成并經研究所創作委員會批準后,第二階段報酬(創作報酬的___%支付給合同創作人。
第三條:著作權(演出、出版樂譜和音像制品、媒體播放等的權益
甲方委托項目產生的音樂作品歸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和完整權。
甲方提交作品后兩年內,乙方享有作品著作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的___%。
兩年后,工作產生的所有經濟利益歸乙方所有
如果甲方在工程竣工并提交給甲方后兩年內未能使用乙方委托的項目(工程),經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與用戶聯系,取得的經濟效益按前款進行分配。
甲方可根據需要對乙方提交的作品進行修改,但重大修改須經乙方同意;甲方也可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自行修改。
第四條:乙方保證完成的創意合同項目確實是其創意成果。
在版權法允許的范圍內,歷史文獻(如傳統音樂、民間音樂、外國音樂材料)和其他人作品的使用必須聲明并承擔全部責任。
如有剽竊行為,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乙方還應賠償因其作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享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種音樂創作活動的學術權益,項目結束后,乙方的權利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未能按時提交創作合同項目中規定的全部作品或逾期未提交,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全部創作報酬和創作業務資金;今后,乙方無權再受雇于任何創造性項目。
第七條:如甲方未按時支付創作報酬和報銷創作費用,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可暫停合同項目的創作。
如甲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后20天內支付或報銷費用,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并不退還甲方以前支付的創作報酬和創作費用報銷,第八條:本承諾書所附《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指經甲方批準的甲乙雙方就項目內容、創作過程、時間、報酬、業務費用以及創作合同成果最終提交的日期和方式達成的協議。
《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本承諾協議的組成部分,應由雙方簽署和批準。
第九條:因履行本承諾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第十條:本承諾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于《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年達成一致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設執行機構_________創作中心保管)。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
創作委約項目承接合約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________創作委約項目承接,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就創作委約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創作,甲方提供相應的創作委約項目資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在協議生效后,根據《________創作委約制實施細則》由院財務部門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一期創作酬金;創作業務經費則按票據報銷;待委約項目完成并經院創作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二期酬金。
第三條:由甲方創作委約項目產生的音樂作品著作權屬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保持作品的完整權。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后的兩年內,因使用作品著作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乙方享有____%,兩年之后因作品產生的經濟利益全部歸乙方所有。
乙方自創作委約項目完成并提交甲方之日起兩年內,甲方未使用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聯系使用方,其取得的經濟利益按上一款進行分配。
甲方對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據需要進行修改,但重大修改應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本人修改。
第四條:乙方保證完成之創作委約項目確為本人創作成果;在著作權法允許范圍內,使用歷史文獻資料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須申明,并負全部責任;如有抄襲情形,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也須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乙方自簽約之日起,享有參加甲方組織的涉及音樂創作各類活動的學術權益。課題結束后,乙方的權利終止。
第六條: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創作委約項目規定的完整作品,或經延期后仍未能提交時,應全額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創作業務經費;乙方今后無權再受聘________創作委約項目。
第七條: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創作酬金、報銷創作業務經費,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可暫時停止委約項目創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內仍未支付、報銷,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并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報銷的創作業務經費。、
第八條:本承接協議所附之《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指經甲方認可的甲乙雙方對項目內容、創作過程、時間、酬金、業務經費以及最后提交創作委約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約定。《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本承接協議的組成部分,應由雙方簽字認可。
第九條:本承接協議履行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根據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依靠法律手段解決。
第十條:本承接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對《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達成一致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承接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創作委約項目承接合約書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約項目承接,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就創作委約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創作,甲方提供相應的創作委約項目資金(其中創作酬金部分為80%、創作業務經費為20%)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在協議生效后,根據《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約制實施細則》由院財務部門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一期創作酬金(創作酬金部分的40%);創作業務經費則按票據報銷;待委約項目(作品)完成并經院創作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二期酬金(創作酬金部分的60%)。
第三條:由甲方創作委約項目產生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演出、出版樂譜和音像制品、媒體播放等權益)屬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保持作品的完整權。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后的兩年內,因使用作品著作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乙方享有40%,兩年之后因作品產生的經濟利益全部歸乙方所有。
乙方自創作委約項目(作品)完成并提交甲方之日起兩年內,甲方未使用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聯系使用方,其取得的經濟利益按上一款進行分配。
甲方對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據需要進行修改,但重大修改應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本人修改。
第四條:乙方保證完成之創作委約項目確為本人創作成果;在著作權法允許范圍內,使用歷史文獻資料(如傳統音樂、民間音樂、外國音樂素材)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須申明,并負全部責任;如有抄襲情形,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也須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乙方自簽約之日起,享有參加甲方組織的涉及音樂創作各類活動的學術權益。課題結束后,乙方的權利終止。
第六條: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創作委約項目規定的完整作品,或經延期后仍未能提交時,應全額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創作業務經費;乙方今后無權再受聘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員會創作委約項目。
第七條: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創作酬金、報銷創作業務經費,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可暫時停止委約項目創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內仍未支付、報銷,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并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報銷的創作業務經費。、
第八條:本承接協議所附之 《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指經甲方認可的甲乙雙方對項目內容、創作過程、時間、酬金、業務經費以及最后提交創作委約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約定。《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本承接協議的組成部分,應由雙方簽字認可。
第九條:本承接協議履行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根據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依靠法律手段解決。
第十條:本承接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對《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達成一致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承接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設執行機構上海音樂學院創作中心保存)。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
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
申
報
創作委約項目 項目承擔人(乙方)
項目名稱、等級
項目類別、規格
預期成果體現形式
項目經費:
項目創作進
程
控
制 預計完成時間 20 年月—— 年月
階段性創作成果和最終成果 時間完成部分占最終成果的比例規模
(樂章、段落、場次等)創作委員會評估驗收情況備注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創作委約項目承接合約書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約項目承接,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就創作委約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進行創作,甲方提供相應的創作委約項目資金(其中創作酬金部分為80%、創作業務經費為20%)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在協議生效后,根據《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約制實施細則》由院財務部門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一期創作酬金(創作酬金部分的40%);創作業務經費則按票據報銷;待委約項目(作品)完成并經院創作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向受聘委約創作者發放第二期酬金(創作酬金部分的60%)。
第三條:由甲方創作委約項目產生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演出、出版樂譜和音像制品、媒體播放等權益)屬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權,保持作品的完整權。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后的兩年內,因使用作品著作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乙方享有40%,兩年之后因作品產生的經濟利益全部歸乙方所有。
乙方自創作委約項目(作品)完成并提交甲方之日起兩年內,甲方未使用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聯系使用方,其取得的經濟利益按上一款進行分配。
甲方對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據需要進行修改,但重大修改應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本人修改。
第四條:乙方保證完成之創作委約項目確為本人創作成果;在著作權法允許范圍內,使用歷史文獻資料(如傳統音樂、民間音樂、外國音樂素材)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須申明,并負全部責任;如有抄襲情形,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也須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乙方自簽約之日起,享有參加甲方組織的涉及音樂創作各類活動的學術權益。課題結束后,乙方的權利終止。
第六條: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創作委約項目規定的完整作品,或經延期后仍未能提交時,應全額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創作業務經費;乙方今后無權再受聘上海音樂學院創作委員會創作委約項目。
第七條:甲方未能按時支付創作酬金、報銷創作業務經費,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可暫時停止委約項目創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內仍未支付、報銷,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并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創作酬金和報銷的創作業務經費。、
第八條:本承接協議所附之 《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指經甲方認可的甲乙雙方對項目內容、創作過程、時間、酬金、業務經費以及最后提交創作委約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約定。《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是本承接協議的組成部分,應由雙方簽字認可。
第九條:本承接協議履行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根據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依靠法律手段解決。
第十條:本承接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對《創作委約項目議定書》達成一致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承接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設執行機構上海音樂學院創作中心保存)。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