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隊車輛管理制度(通用3篇)
車隊車輛管理制度 篇1
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是我縣一支重要的后勤保障隊伍,其保障和服務直接影響縣政府的形象和效率,必須按照保障有力,服務到位,萬無一失的要求,加強車隊管理。為確保縣領導和各單位公務用車和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車輛調度
1、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輛在確保縣領導、各單位公務用車和行車安全下,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統一調度、統一管理。駕駛員應服從調派,隨叫隨到,并按調派的時間、地點待命。
2、全體駕駛員要樹立服務意識,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間應在辦公室待命,臨時外出,應及時向中心領導請假,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領導準時、安全用車。
3、實行車輛動態管理,使用車輛和出差返回后駕駛員應及時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車隊報告,便于車隊臨時用車調度。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1、車輛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調配。現有車輛均屬公務車輛,車輛分兩隊:一隊車輛用于為縣領導服務用車;二隊車輛用于各單位領導公務用車及重大活動。在確保縣領導、各單位公務公車的情況下,可租賃用車,租賃費用于車隊車輛的維修。
2、車輛在本縣內必須停放在指定的車庫內,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停放在規定停車地點的,可由駕駛員選定安全停車場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未按要求亂停亂放,導致車輛損壞或遺失的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3、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凡擅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的,由駕駛員承擔一切后果(包括車輛修理費、賠償費、誤工費、醫藥費及其他費用等)。
4、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查、勤洗”,確保車輛安全行駛,杜絕“病車”、“臟車”上路。
5、車隊所有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因外借造成車輛損壞和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車輛被盜除保險公司賠付外,剩余部分由駕駛員承擔并調離崗位。
6、從20xx年1月1日起,車隊所有車輛的保險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統一參保。
7、車輛的審驗工作由后勤中心審驗,駕駛員應積極配合,如果遇到該車因違章罰款由該車駕駛員承擔全部罰款責任。
8、建立車輛管理檔案,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
9、車輛實行單車核算制度。
車輛燃油管理制度
1、車隊要根據各車輛的實際車況、使用年限和使用情況確定油耗限額。駕駛員在出差回來后,立即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上報車輛行駛里程和用油量,否則不予報銷。
2、每月初,由辦公室、財務室專人統計每輛公車月初里程,建立當月行駛帳目。用油量按百公里計算。每月公布一次,對安全行駛節油節材的車輛駕駛員年終給予表彰和獎勵,超過限額的,給予相應處罰。
3、車輛加油實行派車單登記制度,出車前、后應在派車單內注明實際公里數,并有乘車領導確認簽字后核算油料。歸隊后,單據經中心領導簽字后應及時交財務室報銷。
4、車輛原則實行憑票加油,因長途出車在外地加油的,歸隊后第二天須報財務室按車的實際公里核算后,經領導簽字方可報銷,同時登記車輛加油情況,建立耗油臺帳。
車輛維修管理制度
1、機關所屬車輛必須在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包括修理、裝飾、更換輪胎和日常維護保養更換機油等,維修和保養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如在路途遇到故障需外地維修的',乘車領導同意后,方可維修,維修票據要有乘車領導簽字,歸隊后經技術簽定組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字后,方可報中心領導簽字報銷。未經領導批準,自行維修及購置車內用品的不予報銷。
2、嚴禁超標準裝修以及增添與車輛行駛性能無關的設備。
3、維修過程中更換下來的零配件駕駛員必須帶回并交車隊技術組驗收,由修理工登記保管,不得私自處理。未交舊換新者,費用自理。
4、駕駛員必須增強責任心,保證維修或裝修的車輛質量過關。維修發票、定點維修、裝飾結算明細單等,應及時報后勤服務中心審核、登記后方可辦理費用支出手續。對弄虛作假的定點維修單位和駕駛員將嚴肅查處。
5、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交警、保險公司報告,不得漏報、瞞報。維修時必須按保險公司指定的維修廠維修車輛。
車輛派車管理制度
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將公車的集中統一管理,以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為目標,切實杜絕公車私用等現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節約財政經費開支,降低公務交通成本,保證公務活動正常開展,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
2、各單位因公務需要用車時,由單位主要領導填《外出用車申請單》,報縣委、政府領導審核同意后,由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根據出差地點的實際路況、距離調配相應車輛。
3、出差車輛在途中根據領導指示,需臨時改變路線行程的,車輛駕駛員需及時向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領導匯報。
4、越野車的使用需根據領導工作目的地(如上山、牧區、戈壁灘、特殊路段等)進行安排。一般情況下,領導前往縣城區域(下鄉)、庫爾勒、烏魯木齊等地辦公事的派臥車。
5、如前往同一目的地開會學習、培訓、工作的兩位以上領導可乘坐一輛車。兩人以上外出開會學習培訓的方可派車。
6、各單位科級領導用車,也根據領導工作目的地(如上山、牧區、戈壁灘、特殊路段等)報分管縣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越野車。前往縣城區域(下鄉)、庫爾勒、烏魯木齊等地辦公事、開會學習、培訓的兩人以上派臥車。
7、各級領導用車如有特殊工作情況需要一人用一車,需經縣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8、大型節假日如需回家探親的縣領導兩人以上派一輛車。雙休日、探親假一律不派車。
9、如領導外出學習培訓超過一星期的,待領導報到完后,車輛即可返回。
車輛費用支付制度
1、各用車單位實行車輛費用支付制度。
2、公務用車相關經費及駕駛員差費由縣財政按照年初預算保留在縣財政。用于各單位用車費用。
3、駕駛員出差歸隊后,由后勤服務中心財務人員核算出車輛外出產生費用(油料費、差旅費、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等相關費用),油料按不同車輛耗油辦法計算,臥車每百公里按8公斤計算(長途)、越野車每百公里按15公斤計算(長途);(短途)臥車每百公里按10公斤計算、(短途)越野車每百公里按17公斤計算;差旅費按縣財政的通知計算,停車、過路費按實際產生的計算。費用單據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及用車單位領導審核后,分別在《公務用車費用核算單》上簽字,由后勤服務中心財務人員到財政支付中心辦理相關轉賬手續。
駕駛員管理制度
1、駕駛員要按照“安全、文明、守法、守時、愛車、節儉”的原則駕駛車輛。樹立安全、服務、保密的意識,當個名副其實的“三員”:即領導的駕駛員、領導的服務員、領導的保密員。做到車輛“三凈一亮一好”:即車內凈、車外凈、底盤凈、車身亮、車況好。
2、上班時間原則上在辦公室待命,有出車任務時必須提前到達指定地點,做好出車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事先辦理請銷假手續。服從車隊調度,做到:安全、準時、優質、保密、高效。
3、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車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宗旨。切實增強優質服務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法的各項條款,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行車安全。
4、駕駛員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注重儀表、文明禮貌行車。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注重學習效果。
5、駕駛員實行統一管理,實行考勤制度。
6、工作積極主動,服從指揮,做到令行禁止,與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與用車部門搞好協作,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7、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聽從車隊領導安排的出車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排出車任務。駕駛員必須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視為私用車,駕駛出車前和到達目的地后必須向車隊領導報告。
8、駕駛員必須按時上、下班。無出車任務的,駕駛員不得隨便外出或竄崗,需要外出的必須得到領導同意或給辦公室請假,否則按缺勤處理,無故缺勤按曠工處理。可扣發誤餐費、并和年終考評掛鉤。
9、駕駛員必須憑派車單出車,按指定的地點、時間、到達目的地,如因駕駛員誤領導的用車時間回隊后將嚴肅處理并轉崗。
10、駕駛員出車必須提前10分鐘--15分鐘到指定地點,到達工作現場后,不得隨意將車開離現場或人員離開車輛。如離開須經乘車領導同意。
11、工作完畢后車輛必須開回本單位,在指定地點、車位停放。在外出差應將車輛停放安全地點。
12、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為私用,嚴禁“私拉亂跑”,如造成事故由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歸隊后根據事故將嚴肅處理,并調離崗位。
13、駕駛員不得開超速車、帶病車、賭氣車、盲目車、冒險車。嚴禁違章行車,因違章而受到的處罰和罰款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經濟損失由其個人承擔。
14、服從調度,隨叫隨到,準時出車,遵守交通原則,集中精力,謹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15、做好保密工作,不亂傳領導講話,維護領導威信和團結,做好服務工作。如發現在外講傳領導的講話給予轉崗。
16、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給其他人駕駛,凡因此事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17、駕駛員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負。
18、對在外維修、購買材料及去外加油時弄虛作假多開發票的,經核實后給予加倍罰款并調離崗位。
19、對在外自行調整里程表的駕駛員將嚴肅處理。
20、駕駛員要經常保持車容整潔,要認真愛護、保養、管理好車輛,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特別是帶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同時要認真做好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三檢”及保養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的狀況,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21、嚴格遵守車隊的各項規章制度,駕駛員必須服從管理與調度,不聽從領導安排的可就地轉崗。
22、駕駛員上班時因私請假需要填寫請假單,經隊領導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因病需要休息的,一律憑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并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息。如遇急診和特殊病情的,一時無法取得醫療證明的,事后應及時補辦手續并說明情況。
23、駕駛員符合條件休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的,一律到縣人事局按單項假期規定批準休假,但均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提前給領導報告,以便合理安排工作。
24、堅持政績考核制度。對駕駛員平時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民意測驗,群眾信任率達不到80%的年底不能評先評優。每年對在職駕駛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對連續兩年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車隊車輛管理制度 篇2
物業轄區車輛停放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確保車輛、設施、人員安全,保證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監督、檢查車輛停放管理工作。
3.2保安班組長負責車輛停放管理的指導、檢查和糾正工作。
3.3保安員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4作業規程
4.1車輛管理
4.1.1各轄區視情況設立專職車管員,對轄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行全面管理。
4.1.2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內容包括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品牌、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系電話等。
4.1.3轄區管理處負責對需要租用泊位的業主進行登記,并設法解決他們的需求。
4.1.4業主或使用人應自覺將車輛停入自己的車庫或泊位,及時關好車(庫)門、窗,并隨身帶走貴重物品,接受車管員的管理。
4.1.5所有車輛均不可隨意占道停放或占位停放。
4.1.6車管員和巡邏崗應適時巡檢停放車輛的狀況,發現車門、窗沒關好,車內有貴重物品,漏水,漏油等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記錄。
4.1.7若巡檢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攔截車輛,并通知班長或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前來處理,并做好記錄。
4.1.8大型客車、5噸以上的`貨車、易產生污染及噪音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轄區,以免壓壞道路或堵塞轄區的交通和污染環境。如確需要進入時,應提前申請并經轄區管理處的同意。
4.1.9轄區的道路和停車場不可用于學習駕駛或試車,不可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或隨意鳴喇叭。
4.1.10轄區停車場只向業主(車主)提供有償使用的停車泊位,但不負責車輛的保管。
4.1.11外來車輛進入轄區時,須經確認、登記后放行。22:00后,謝絕出租車進入轄區(特殊情況除外)。
4.2泊位的收費方式和標準(適用于住宅小區,可視情修改)
4.2.1對已出售的車庫或泊位,由管理處負責向業主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4.2.2對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車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租費;對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車,每月收取150元的租費,不另外收管理費(可根據物價部門規定進行調整)。
4.2.3在轄區臨時停車不超過1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不足4小時的按4小時計算,每輛每4小時收費2元;每天(24小時)每輛停車服務費超過6元的,按6元收費(可根據物價部門規定進行調整)。
4.2.4對需長期租用停車泊位的業主,轄區管理處應每年與其簽訂一次租用協議。
4.3各轄區應設置減速條(路拱)、單向行駛、限速、限高、禁鳴、禁止通行等交通設施及標識。
4.4業主應自覺遵守轄區的交通及停車管理制度,出入轄區(大門)時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后進。
4.5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管理。
4.5.1轄區的停車場所應有明顯標識,業主應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4.5.2外來人員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原則上不可進入轄區。
4.5.3轄區的車管員、巡邏崗要認真履行職責,整理停放不齊的車輛。
4.5.4轄區內的樓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亂停車輛。
4.5車管員和巡邏崗應確保轄區道路、消防通道的暢通。發現閑雜人員要及時勸離,若有緊急情況按《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處理。
5記錄
5.1《值班情況記錄表》
5.2《外來車輛登記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交通管理作業規程》
6.2《門崗(大堂崗)管理作業規程》
6.3《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
車隊車輛管理制度 篇3
為了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修、保養的方針,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1、車輛司機必須經常對所操作的設備進行例行維修、保養,完成操作供應知的設備維修、保養知識。
2、車輛司機維修、保養設備,必須做好記錄,對維修、保養的部位、技術和質量負全部責任。
3、設備維修、保養需要更換配件或總成時,必須以舊換新,經指定人員鑒定后方可領取或購買,因操作不當或違章作業造成的損壞要根據情節,按獎罰規定處理。
4、設備維修、保養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是入冬前、開春后和季度,不定期由車輛司機臨時安排。
5、車輛由專人操作,未經允許其他人員不得操作,設備發生故障時,要及時排除,不得帶病運行。
6、設備外觀要經常保持干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