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配送運輸合同(精選3篇)
柴油配送運輸合同 篇1
簽訂地點: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
二、質量檢驗:以國家0#柴油質量檢驗標準為準。
三、數量驗收:以甲方的實際供貨數量為準,每車損耗60公斤以內屬于合理范圍。
四、配送地點:甲方配送到乙方指定的地點。
五、運輸方式及到費用負擔:汽車運輸,運費由甲方負擔。
六、結算方式:甲方配送第二車貨時,乙方給甲方結算第一車貨款。如果甲方在配送完貨后12日內,乙方未再要求甲方送貨,乙方必須在當日內給甲方支付剩余的貨款。
七、違約負責:違約方按合同總金額每日百分之五賠償守約方。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因為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合同簽訂地點法院仲裁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柴油配送運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 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約,甲、乙雙方必需遵照執行。
一、 供貨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柴油,供貨價為 ________ 元。雙方協商后,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供貨期間如遇價格變動(發改委統一價格變動),按發改委的調整而增減。
二、 供貨方式:
在甲方的貨物到達之前,乙方有權重新修定貨物的數量; 甲方必須將貨物送到乙方指定地點并負責裝卸; 甲乙雙方共同驗收貨物; 甲方必須嚴格遵守乙方的驗收貨物的各種規定,按實際過甲方供貨必須準時、保質、保量; 甲方所送物品,經乙方收貨人員驗收后,以實際收貨數量簽定協議前,甲乙雙方需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磅重量驗收; 開收貨單,甲方不得由異議;
三、 付款方式
1、 甲方提供第一批貨_________萬元,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甲方在第二批進油驗收合格后,乙方以現金或轉帳形式支付貨款。合同期滿乙方應全額支付甲方預留款。
2、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收據或發票作為收款收據。
四、 操作流程:
1、 甲方提供貨物若出現短斤缺兩,規格不符、品質不合格、甲方必須無條件接收乙方退貨,并在乙方規定時間內給予補足貨物,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甲方送貨不準時或未經乙方同意停止供貨,乙方有權終止乙方收貨人員不得故意刁難、惡意誹謗甲方,甲方有義務乙方付款不準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天支付____%的滯納合作關系或從其他渠道進貨,并沒收甲方合同履約金。
五、 合約終止、變更:
1、甲、乙雙方任一方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后方可生效,否則將視為違約。
2、經雙方協商而中途解除協議,乙方應根據本協議按時與甲方核對貨款,按時支付,不得惡意欠款;
3、本合同未盡之事宜雙方協商后,簽署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雙方同意后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法律同等效應。
七、本協議期限暫定______個月,自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若雙方合作滿意,可延續合同。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柴油配送運輸合同 篇3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時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
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托注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1.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1.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
1.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
2.01 商品名稱: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制成的,用于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
2.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__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2.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FoB鐵路裝車 d.管道輸送
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進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
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托注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2.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2.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
2.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