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通用3篇)
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 篇1
一、本公司對加保盜竊險的財產,在保險期限內因被搶劫、偷竊或盜賊暴力入侵保險財產存放處所(以下簡稱“盜竊”)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以下簡稱“損失”)負責賠償。
加保盜竊險的財產,除特別約定并在保單或批單上載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財產保險條款第一條所列的特約保險財產。
二、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用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
3.在保險財產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4.在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5.在發生火災時保險財產被盜竊而造成的損失;
6.對保險財產進行盤點時發現的短缺或損壞。
三、保險財產若遭盜竊,被保險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時,給予便利。
被保險人應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內提出索賠。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財產被盜竊的事實經過報告;
2.向公安部門報案的報告副本;
3.損失清單及有關帳冊、單據;
4.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單證。
如發現被保險人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時,本公司對該項索賠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保險是本公司財產保險的附加險。本條款與財產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之處,按財產保險條款辦理。
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 篇2
訂立合同雙方:
保險方:____保險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據《民法典》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
任:
第一條保險標的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條座落地點______
。ńㄖ、生產設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保險金額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保險責任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除外責任______
。ūkU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補償辦法______
。ū槐kU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期限______
。ㄖ挥性诒kU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投保方的義務______
一、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二、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五、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六、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
一、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三、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四、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冊、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后,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__年__月__日
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 篇3
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
1.財產保險基本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
鑒于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基本險以及附加________險,并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投保標的項目
以何種價值投保
保險金額(元)
費率(‰)
保險費(元)
基
本
險
特約
保險
標的
總保險金額(大寫)(小寫)
附加險
總保險費(大寫)(小寫)
特別聲明: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責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保險人: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蓋章)
行業:地址:
所有制:郵碼:
占用性質:電話:
財產座落地址:傳真:
共個地址:年月日
經(副)理:會計:復核: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 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雷擊;
(三)爆炸;
(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
第十二條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