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書(精選3篇)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1.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記載有旅游路線、景點、餐飲、車輛、購物、費用等具體安排的行程單作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旅行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不得超過壹次,并不得安排自費項目、醫療咨詢。安排購物活動超過壹次或安排自費項目、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200%支付違約金。
5.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旅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否則除返還相應費用外,還應當支付與相應費用等領的違約金。
6.旅行社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領返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的50%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在出發后不得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此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7.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對旅行社給子必要的協助,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8.旅游者在出發前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游者在出發后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剩余旅游費用。
9.旅游者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返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10.旅游者應當對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包括自身損失以及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11.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千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或向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栽協議中請仲栽。
1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旅游局便民電話:
旅游者姓名:____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書 篇2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團號
出發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行程
安排
空調車安排
座位號
行程景點及線路
午(晚)餐標準
其他
無指定購物安排、無自費項目、
無醫療咨詢
旅游
費用
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含:景點第一道門票、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游服務費、 ;不含: .
保險
自愿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金額: 人× 元/人= 元。
補充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游者(簽約代表)簽章: 旅行社簽章:
身份證號: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經辦人:
簽約時間: 電話: 傳真: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條款
1、旅行社義務:
(1)應當在簽約前向旅游者出示《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如實告知有關旅游行程、餐飲、車輛、購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實情況。
(2)應當按照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保證服務不低于《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并不得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咨詢;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不得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游者義務:
(1)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全額支付旅游費用。
(2)應當與旅行社互相協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并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3、旅游者退團:旅游者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游者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地點集合出發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違約金后返還剩余旅游費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行社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額返還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5、旅行社責任:
(1)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擅自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或接受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6、旅游者責任:
(1)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過錯:對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8、爭議解決: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書 篇3
甲方(旅游者):
住所: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團號:
1、行程安排:自年月日時分至當日時左右游覽下列景點(寫明游覽景點和停留時間,安排自費景點和購物的應當在行程中注明,自費景點不得超過個,購物不得超過次。)
2、返程集合時間:年月日時分。
旅游車空調無空調車號:午餐安排有餐標:元/人無購物安排有店名:導游員姓名:電話:旅游費用合計:人民幣元出發地點:備注:旅游者為團體時,可推舉代表為簽約人,其他旅游者情況填入下列表格: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和郵編備注
第一條旅游內容本合同正面甲乙雙方約定的旅游、服務標準、游覽時間等內容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旅游費用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時將本次旅游費用全部付清。
第三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參加本次旅游,并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3.在旅游中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游。
第四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對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有義務事先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5.不得強迫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和自費景點。
第五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違約金。
第六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時返回到集合地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
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同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第八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沈陽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協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時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簽訂地點:乙方代表簽名:簽訂地點: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