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托書 篇1
勞動仲裁答辯狀
案號:廈集勞仲案(201)第001號
答辯人:廈門張三公司,住所地:廈門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貴委所受理的廈集勞仲案201第001號王某某訴廈門張三公司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結合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不屬于勞動仲裁案件,貴委應當撤銷案件或者直接駁回被答辯人的申請事項。
1、被答辯人并非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1)被答辯人未在大陸合法就業。被答辯人系臺灣同胞,適用我國《就業規定》[1]第四條之規定“我國對臺港澳地區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但本案的事實上,被答辯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業證》,且該《就業證》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無其他的就業證,則意味著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辯人在大陸的就業狀態均屬于非法就業,被答辯人并不具有就業的資格。根據《確立通知》[2]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參照適用廣東《適用勞動法律指導意見》[3]的十八條及北京《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4]第十五條之規定,均確立:“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已經付出勞動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則可以確定被答辯人無法與答辯人形成勞動關系,至多就是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