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委托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委托人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權和有關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權委托受托人實施。雙方現就委托執法的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將以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委托人具有并可以委托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權和行政處罰權,依法委托受托人組織實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權;
2.《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除上述外,對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權,受托人不得實施。對超出委托權限范圍實施的行為后果,受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委托,受托人對其所轄行政區域的違法行為組織實施社會撫養費征收、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圍內,應當以委托人的名義組織實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四、受托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依法組織實施社會撫養費征收和行政處罰;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社會撫養費征收和行政處罰。
受托人應當加強管理,認真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受托人及其執法人員征收社會撫養費、收繳罰沒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
受托人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