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公司債券年報準則》)!蹲C券日報》記者獲悉,為配合落實《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實施,滬深兩個交易所于近日發布了相關通知。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網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研究制定公司債信披監管配套制度,歡迎參考閱讀。
去年,上交所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出臺為契機,在公司債預審核和發行上市等方面順應市場化改革需要,大力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2019年全年,上交所債券市場共完成債券發行1.87萬億元,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
在公司債市場發展過程中,上交所始終堅持“發展與風控并重”的發展理念,高度重視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監管。作為配套制度安排,上交所《年報披露通知》對《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落實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一是要求發行人及承銷機構,認真學習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
二是對年報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規定。三是要求發行人做好公司債券的風險提示工作。四是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含企業債券)發行人,應參照《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規定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深交所方面,一是對年度報告的編制要求、披露時間及報送方式予以明確;二是要求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學習各項規定,認真編制、及時報送年度報告;三是明確了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參照《38號準則》及深交所有關規定編制、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