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了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管轄海域、沿海地區范圍內的邊防治安管理。
第三條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群眾參與、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對沿海一線邊防重點地區加強防衛管控,將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加強沿海港(澳)口邊防基礎設施建設,并將邊防治安管理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公安邊防部門是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商務(口岸)、工商、旅游、外事、臺辦、海事、海關、檢驗檢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相關工作。公安邊防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沿海地區治安、戶籍管理職能。
第二章證件管理
第六條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非沿海地區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業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公務船舶、小型出海船舶和國家規定免予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的船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