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準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證券業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應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準則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準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托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所在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等,在本準則中統稱機構。
本準則所稱管理人員包括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中國證監會對管理人員的任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