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XX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征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征兵任務時,應當根據各地應征公民的數量、素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分配,優先保證特種條件兵的征集。可以實行按地區或者縣輪流征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者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