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制定了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實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公益性殯葬服務設施的新建、擴建和設備的更新改造所需資金,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給予支持。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具體管理工作由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市規劃、土地、市容、衛生、環保、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內開展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條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供規范、優質、便民服務。
第二章喪葬管理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死亡后,遺體實行火葬。薊縣山區個別不具備實行火葬條件的,可以實行土葬。具體土葬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少數民族按照本民族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地點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