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酒駕的倡議書 篇1
全縣廣大駕駛員朋友:
酒后駕駛害人害己,為了自身的安全,為了家人的幸福,為了他人的幸福,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珍愛生命,拒絕酒后駕駛,共同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漢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向廣大司機朋友倡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一、廣大駕駛員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做到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
二、如果您是駕駛員的朋友,請提醒他們駕車前不要飲酒,更不要對他們勸酒、如果您是駕駛員朋友的家人,請隨時提醒他們不要酒后駕車,發現后要及時勸阻。
三、酒駕和醉駕處罰
1、酒后駕駛(機動車):初次酒后駕車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禁考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禁考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xx年內禁考駕駛證,終身禁駕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酒駕和醉駕區分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