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篇1
每個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要求,但是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無法制度有效合理的規章制度,結果在適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處理時被認定為是無效的,進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務中怎樣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呢?結合司法實務,小編認為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至少做到以下四點:
一、認識制度
公司老板或者高管,應當充分認識到公司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企業的管理制度,就是企業的法律。國家法律賦予公司一定權限的自主管理權,這種自主管理權,就是公司有權制定與法律法規不相沖突的管理制度。
比如,經常遇到公司老板來咨詢,說員工發生了什么什么行為,我能否開除他?(說明一下,他所問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反問 ,公司管理制度有規定,這種情形下可以開除嗎?
他說,公司好像制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做個制度行嗎?顯然,現在制定制度是不行的,而且制度制定出來,是需要告知員工,有工會的,還需經過工會通過的。
這就是因為沒有完善制度,導致管理遇到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相應處理。
因此,對公司管理制度,不是發現問題才想著去制訂,而應當是按照現代公司管理理念,及時建設或者完善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內容合法,也就是基礎合法
這一點理解相對簡單,從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據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層次看,最基礎的是憲法。在這個基礎上,產生民法。在民法基礎上分,細分了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中央的法規,到地方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