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上海市衛生局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醫院醫療行政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院的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及常規,避免發生醫療事故。
第三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為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時,應當按本預案的規定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條 本預案由院部及醫療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 醫療糾紛處理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
第五條 各醫療職能部門負責相應管理范圍內所發生的醫療糾紛的接待、調查及處理。
第六條 醫院新設醫療事務接待辦公室。接待辦公室的職責:
(一) 接待患者的投訴,向患者提供醫療爭議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等咨詢服務,及時調解醫療糾紛;
(二) 協助醫院及相關科室制定預防和處置醫療事故預案,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按照預案及時采取措施;
(三) 負責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
(四) 配合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心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要求的各種相關材料,協助完成調查取證、陳述及答辯等程序;
(五) 負責處理由本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事宜,按照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六) 對發生醫療事故或違反《條例》規定的責任人提出相應的處罰意見;
(七) 及時總結醫療爭議的情況,向醫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科室提出有關的合理化建議。
(八) 院領導布置的其它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