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語言表達式的指稱和涵義是弗雷格意義理論的著名論點,弗雷格通過討論專名、概念詞和句子這三種語言表達式的涵義和指稱及其區別闡釋,他的意義理論的思想。 以下就是弗雷格的涵義分析。
由于弗雷格從未給“涵義”以精確的定義,只是給出一些說明的例子,因而,弗雷格的“涵義”問題至今仍然是哲學家們爭論的一個謎點。這個問題之所以仍然值得探討,首先是因為哲學家們和語言學家們對弗雷格意義理論的基本教條的理解分歧無存;其次是因為對弗雷格“涵義”概念引起的問題的解決推動了當今意義理論的發展。
區分涵義和指稱的理由
專名是指涉一個特定對象的符號或名稱,相當于自然語言中的單獨詞項,邏輯中的個體常項,如,“晨星”、“暮星”等。在語句中起到專名作用的成分的是指稱一個特定的對象的詞組,如,“那個亞歷山大的老師”。指稱一個對象的名稱、指稱一個特定對象的詞組,在弗雷格看來都是專名。他是從區分句子的指稱和涵義,進而區分專名和概念詞的指稱和涵義的。歸納起來,他對涵義和指稱的區分主要作了如下兩方面論證:
弗雷格根據康德關于分析陳述和綜合陳述區分的觀點,分析了a=a和a=b兩個句子認知意義的識別。如,“晨星是晨星”,“晨星是暮星”,這兩個句子雖然都體現了一種關系,但它們在認知上的價值是不同的。a=a的有效性是先驗地可識別的,是分析的。即使不能識別晨星的人,也能證明“晨星是晨星”是有效的。a=b則包含了知識的擴展,其有效性是經驗地可識別的,是綜合的。即使是在今天,要辨認a和b兩個名字或符號標志的是同一顆行星也是需要經驗驗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