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規章制度 篇1
一:琴房使用要求:
1.琴房開放時間:早:5:50—6:30
午:11:20—12:15 12:15—13:10
晚: 17:00—17:40 17:40—18:20
2.排琴房時不準代替他人掛琴房領取鑰匙。
3.使用琴房時不準擅自離開或提前退琴房,在琴房和走廊內打鬧停三天。
4.使用琴房是一人一房制,不準其他人入內(允許他人入內停琴3天),練琴或練聲時須關門,室內他人小件器樂不準擅自動用(動用者損壞個人賠償)。
5.在琴房內做與練琴無關事情的(如:吃零食、閑聊等),停琴房三天。
6.琴點結束后必須蓋好琴蓋、關好燈、關好窗戶、鎖好門帶好個人物品(如損壞丟失責任自負)方可離開。(違反規定者停琴房3天)。
7.琴房排滿時,小件樂器須給練鋼琴或練聲樂的學生讓琴房,小件樂器學生可把樂器拿到琴房外練習,算琴點。
8.琴房不滿時第二個琴班無人,經琴房管理人員同意,第一個琴班的學生可在琴房繼續練琴或練聲,不再排其他人。
9.琴房值日按各班任安排執行,經檢查不合格,當事人停練兩天,查不到當事人停全組人員。
10.損壞琴房設施(如:鋼琴、門、門鎖、玻璃、燈具等)按學校規定賠償,并停琴一天。
11.不是練琴時間破門而入者,包賠一切損失,并停琴房一周。
二.琴房管理及處罰:
1.機關樓琴房管理及衛生由二年九班、二年十班、二年十一班負責,藝體樓琴房管理及衛生由一年八班、一年九班負責。
2.憑證件領取鑰匙方可使用,使用完畢換新鎖或交新鎖費和安裝費20元,并停琴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