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將于今年的8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在今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決的決定,新修改的條例將于8月1日開始施行。
據了解,國家規定自20xx年10月起在全國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與企業相同的繳費標準、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啟動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進程,并在研究推動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在此背景下,我省做出了如上所述的條例修訂。
據了解,此次條例的修改有如下四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條例對參保范圍作了重大調整,確認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刪除有關“事企差”待遇的規定;二是適應全國統籌的改革方向,對基金的保值增值、遺屬待遇等內容,原則規定按國家政策(含即將出臺的)執行;三是強化征繳制度機制建設,依法授權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和交換。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20xx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xx年7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xx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xx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xx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