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于20xx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3號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血吸蟲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務院衛生、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血吸蟲病防治專項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有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地區(以下稱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
第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居民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