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統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規范分局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嚴格內部操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核定征收的對象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核定征收的辦法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管理組組長負責轄區內核定征收工作的計劃,實施和征管。核定征收的對象原則上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期間,特殊情況不得低于6個月。
第四條:各管理組在一個納稅年度結束后的次月,應開展對轄區內雙定業戶的稅源冊籍,按照“執行政策、應收盡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的原則,確立轄區內整體稅源和稅負標準,以組為單位,管理組長初審簽字后,將冊籍資料和定稅清冊報送分局綜合組,由分管局長審核報分局長審定后向社會公示并執行。
第五條:各管理組和征管人員所轄業戶核定稅負應與冊籍稅源基本符合,并確保每月申報繳納的稅款與核定數額相等,與上報的征繳月報表的數額相同,對核定業戶要有分行業的重點稅源調查、核定依據,并實行重點監控。對列入重點監控的納稅人各管理組必須上報分局綜合組認定并備案,時間為每季度上報一次,對重點業戶由分局統一組織年度納稅結算。
第六條:納入核定征收的業戶,在稅負核定標準上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和業戶的經營狀況按照從高從嚴的原則執行,但必須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禁止一刀切,一個納稅年度需調整核定稅負的.,必須向分局提交書面報告,經分局領導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各管理組一律不得隨意調整稅負稅額標準。
第七條:分局綜合組負責對各管理組年度核定征收工作的督辦檢查,每個納稅年度應開展不少于兩次的隨機調查,確保分局核定征收工作的政策準確性和管理穩定性,綜合組的檢查督辦工作應予開始前向分局提出書面實施意見,經分局長批準后執行,檢查結束后應做出調查報告報分局領導,各管理組應積極配合支持檢查督辦工作,禁止各自為政,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