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再審申請書 篇1
再審申請人涂 J(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住湖北省荊門市
再審被申請人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地址:荊門市掇刀區龍井大道99號,郵編:448124。
法定代表人劉啟華,職務:區長。
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以下簡稱“原終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__)鄂行終字第349號”行政判決;
2、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申請人在原一審中提出的最本質的訴訟請求是:請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于涂J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違法。也就是說,對該回復的合法性審查是本案關鍵。
原終審判決認定:“涂J于20__年1月15日向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申請獲取‘20__年9月掇刀區在團林鎮樊橋水庫設立法制教育學習班的依據及其工作人員職責’的政府信息,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口頭及書面答復。其后,涂J又重復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于20__年3月26日作出《關于涂建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對重復就此事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不再重復答復。該回復適用法律正確”。這一認定,存在以下系列錯誤。
第一,本不存在“口頭答復”的事實,卻認定為“進行了口頭答復”。
原一審、原終審判決均無證據證明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對再審申請人進行了口頭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