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協議離婚協議書集合 篇1
離婚協議書何時生效?
案例:
20xx年12月30日,原戴某某、被告秦某某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是: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承擔撫養費;商品房1套歸男方所有,自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女方每月給男方1000元;等等。20xx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xx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20xx年8月,被告要求與原告分手,并與原告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因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故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xx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且如果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也有悖于公平原則,違背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哪些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